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操作暂行办法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
YYDR-2011-09002
岳县财发„2011‟35号
关于印发《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单位:
根据《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精神,我局制订了《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主题词:公共资源交易
保证金
管理
通知
岳阳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1年9月15日印
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实体平台进行的工程招标、货物和服务采购、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和其他资源资产型公共资源的交易与监管活动。
第三条 在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所有项目,原则上执行“一单式收费”,交易款项在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财政窗口”汇缴。
第四条 凡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竞标人必须在竞标报名前向政务中心“财政窗口”提交公共资源交易竞标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凭“财政窗口”开具的保证金收款收据到相关部门办理竞标手续。
第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相关部门在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公告和招标(拍卖、挂牌)文件时,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缴款方式、截止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六条 竞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保证金提交政务中心“财政窗口”。保
证金交纳证明,作为参加竞标的资格证明材料之一。
第七条 提交保证金的银行户名和账号(以下简称保证金专户)
开户名称:岳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代管专户
开户账号:8604***33012 开户银行:岳阳县信用联社长丰路分社 第八条 提交和退还保证金地点和时间
提交和退还地点:岳阳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财政窗口”。
提交和退还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4:30—5:30,具体按照政务中心上班时间安排确定。
第二章 提交保证金
第九条 提交保证金方式和要求。保证金提交方式应为银行转账,必须从竞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缴纳保证金的单位(含个人)名称应与竞标人的名称一致。竞标人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不得委托其分支机构或他人代为提交。竞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的要求金额足额提交保证金,不得超额提交,更不得提供虚假、无效的票据。竞标人不得以现金方式和使用经过背书转让的支票、银行本票、银行汇票提交保证金。
第十条 岳阳县本地企业和个人一律提供银行进帐单原件;岳阳市范围内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提供银行进帐单原
件、复印件;岳阳市以外的企业和个人一律提供银行电汇凭证原件、复印件。凭以上单据原件、复印件在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到县政务服务中心办事大厅“财政窗口”换取收据。
第三章 退还保证金
第十一条 退还保证金以代管专户银行转账方式返还原汇出银行账户。退还保证金的单位(含个人)名称和账号,应与竞标人的名称和账号一致。
第十二条 退还保证金程序
(一)未中标(竞得)
在招标(拍卖、挂牌)人确认其未中标(竞得)结果起的后5个工作日内,竞标人凭招标(拍卖、挂牌)人发出的“未中标通知书”或招标(拍卖、挂牌)人出具并由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退还保证金证明、原交纳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退还保证金结算收据、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财政窗口”受理,经过审核、审批后进行转账退还。
(二)中标(竞得)
在签订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中标(竞得)人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中标(竞得)通知书”复印件、经登记备案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交款收据、原交纳保证金收款收据原件或复印件、退还保证金结算收据、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由“财政窗口”受理,经过审核、审批后对分解后保 4
证金转账退还或上解县非税局。
(三)其他情况
汇入保证金代管专户银行的款项,在“财政窗口”未开具收款收据时,竞标人可出具公函要求保证金专户银行将款项转账返还原汇出账户。中标第二名和第三名以及开具财政票据竞标人的保证金按前二款程序退返。
第四章 没收保证金
第十三条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保证金将被没收:
(一)竞标人在规定的竞标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竞标文件;
(二)中标(竞得)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
1、根据规定签订合同;或根据规定接受对错误的修正;
2、根据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三)竞标人采用不正当手段骗取中标(竞得)的。
第五章 分解保证金
第十四条 根据中标(竞得)人、招标(拍卖、挂牌)人、交易服务机构的申请以及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中标(竞得)人保证金可以作下列分解:
(一)划转为履约保证金;
(二)交纳招投标代理服务费、交易服务费、勘察费、场地租金、公告费、评标费、评估费等由中标(竞得)人、招标(拍卖、挂牌)人或交易服务机构必须交纳的费用;
(三)资金为非税收入的可以直接划转到非税收入专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保证金开设专户、设立专账、确立专人进行管理。开户印鉴由政务中心主任和“财政窗口”首席代表预留。专账由“财政窗口”人员进行核算和管理。
第十六条 保证金的退付、分解由“财政窗口”受理后,必须经过下列严格的审核和审批程序后,才能转账支付:
(一)财政窗口首席代表审核;
(二)县非税局长审核;
(三)县财政局分管副局长审批;
(四)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保证金的没收由“财政窗口”受理后,除经过第十六条程序后,还要由分管财政或政务服务中心的副县长审批。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自觉接受县监察、财政、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5日起施行。第二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原部门、单位制定的保证金管理办法以及《岳阳县工程招投标交易管理办法》岳县政函„2006‟75号与本办法相抵触的部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