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_人民币的跨境结算问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4:40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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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

一、现行的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对所有的出口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都可以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

二、对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不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必须在报关出口之日起210天内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出口退(免)税。

三、出口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与非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一致。

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操作

1.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出口金额直接录入人民币金额; 2.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

3.核销单号码不录入,系统在保存数据时会出现‚单证不齐标志不包含‘H’,外汇核销单号不应为空‛ 提示,可按‚保存‛保存录入的数据;

4.当单证不齐申报时,单证不齐标志录入为‚B‛,不能录入为‚BH‛; 5.在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二)试点外贸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操作 1.试点外贸企业必须将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分开单独申报退税; 2.‚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时不录入核销单号码,并在备注栏录入‚KJ‛,标明该笔业务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

(三)各试点生产企业应于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生产企业)》(附表二)报税务分局;各试点外贸企业每月退税申报期内填写《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进出口货物情况月报表(外贸企业》报税源管理二科。

五、非试点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注意事项

(一)非试点生产企业以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进行‚出口货物明细申报录入‛时,原币代码录入为‚CNY‛,原币汇率按100进行录入,要录入核销单号码,不能在备注栏录入‚KJ‛。

(二)非试点外贸企业以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货物,进行‚出口明细申报数据录入‛操作时,要录入核销单号码,不能在备注栏录入‚KJ‛。

六、其他

(一)出口企业以外币报关出口,但外商以人民币结算的,不属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业务,企业应按正常出口业务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如企业不能办理收汇核销手续的,应视同内销征税。

(二)申请试点企业问题,现时仍未有明确的办理指引,企业可向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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