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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
BFJT-BWB-001-20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工作,确保我公司建设发展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好基地内的生活生产秩序稳定。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只限于集团公司支付农民工工资的全面管理。
第三条 对农民工工资的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物业公司保卫部等相关部门实施。
第二章 工资支付
第四条 凡是同我集团公司签定了施工合同的任何一个单位或部门都应凭签定生效合同到保卫部备案。对所使用的每一名务工人员,凭个人身份证,登记、造册,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 由施工单位结合务工人员的实际工作量制定出工资花名册,并将花名册交于务工人员复核,由务工人员签字确认和承包方法人签字后方可报保卫部核查。
第六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签约内容,按照集团公司工程管理部门的要求,验收符合的工程或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支付工程款时。施工单位首先造出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
第七条 将支付务工人员的工资花名册报保卫部核对人数。情况属实后上报合同预算部和管理工程的部门再次进行审核,上报集团公司财务中心。
第八条 经保卫部、工程公司、合同预算部、财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审核后,需支付施工单位或部门工程款时。首先支付施工单位提供的务工人员工资总额数。并将此款同工资花名册一同转集团公司开户银行。由开户银行支付到务工人员的个人工资单上。然后将剩余的金额数支付给施工单位。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建设单位所拨付的工程款和清欠的工程款,应当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十条 对施工单位临时的增减务工人员要凭个人身份证和施工单位的介绍信到保卫部进行注销或建立档案。
第十一条 保卫部同施工单位的甲方代表负责对施工单位的务工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核实。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物业公司保卫部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8年元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