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方案”。
关委[2011]54号
中共关田乡委员会 关田乡人民政府
关于集中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
款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级各单位:
为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充分发挥金融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巴委办[2011]169 号和南委办发【2011】109文件精神,结合我乡制定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是事关市场经济体系健全、诚信体系构建、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的大事。紧紧围绕县委政府提出的“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总体思路来认识,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意义尤为重要。全乡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的重要意义,下决心开展专项清收工作,确保领导到位、力量整合到位、组织纪律到位、工作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清收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二、明确对象范围。
1、清收对象
全乡所有银行不良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包括: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全乡所有银行不良贷款的国家公职人员,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及在职国家公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2、清偿范围
全乡所有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涉及的金融机构,包括: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不良贷款包括已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已逾期未清偿的信用卡透支、已逾期未清偿的担保贷款本息。
三、把握方法步骤
1、清收方法
(1)集中组织。各单位要组建清收不良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清贷办”),集中组织开展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
(2)集中清理。金融机构要集中清理和统计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情况,如实填报《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统计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统计表》、《国家公职人员担保不良贷款统计表》,分别报送乡清贷办和上级金融机构。
(3)集中催收。由乡清贷办统一制发《清贷通知书》,分别下发到不良贷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清贷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回执单》留清贷办备查、一份递交贷款银行、一份递交贷款单位或贷款公职人员所在单位。
(4)集中清缴。全乡集中 30 天时间统一清缴。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所欠不良贷款如数偿还贷款银行,并将偿还情况向所在单位和同级清贷办汇报。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尚不能还清不良贷款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
(5)集中处理。在规定时间内,国家公职人员未还清不良贷款,行政事业单位未还清或未将不良贷款转为正常贷款的,逐一调查核实,定性处理。
2、清收步骤
全乡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专项工作,从 10 月 25 日开始,分六个阶段进行,至 12 月底全面结束。
(1)筹备阶段(10 月 24 日-10 月25 日)。主要制定清收方案,组建清收班子,印制相关表格,制发清贷通知书,摸底统计不良贷款等。
(2)动员阶段(10 月 26 日-10 月 31 日)。乡召开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拖欠银行不良贷款专题会议。各乡单位要召开会议,广泛宣传发动。乡清贷办要强化督办,及时通报各单位动员情况。
(3)催收阶段(11 月 1 日-11 月5 日)。乡清贷办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统计表》、《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统计表》、《国家公职人员担保不良贷款统计表》,逐一填制和发送《清贷通知书》。
(4)清收阶段(11 月 6 日-12月 5 日)。各单位要集中力量加大清缴力度。银行和各单位必须每日向乡清贷办上报清收情况。乡清贷办每天上午 12:00 前向县清贷办上报清收情况。
(5)处理阶段(12 月 6 日-12 月25 日)。在 11 月 30 日前,行政事业单位未按规定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或者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国家公职人员未结清不良贷款的,由乡纪委(监察)、组织等单位,采取组织、行政、纪律等手段依法清收,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总结阶段(12 月26 日-12月 30日)。乡清贷办对全乡清贷情况进行检查验收、总结评比。同时,对全乡不良贷款形成原因进行剖析,查找不足、堵塞漏洞、建章立制。
四、严格组织
1、清收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组织纪律
(1)对有偿还能力而在限期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予以免职。
(2)对因客观原因在限期内不能偿还,且未采取积极 措施将不良贷款转化为正常贷款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调整或免职。
(3)对在限期内乡级单位化解行政事业单位不良贷款未达到 50%的,或 2012 年 5 月底前未达到 100%的,对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2、清收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组织纪律
(1)对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在限期内未结清不良贷款的,停职并予以追收,直至结清为止;情节严重的,予以免职。
(2)对不良贷款数额在 50000 元(含)以上、且限期内未结清的国家公职人员,停岗予以追收,直至结清为止;情节严重的,以违反财经纪律论处,给予党政纪处分。
(3)对不良贷款数额在 50000 元以下、且限期内未结清的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提拔不晋级,取消评先选优资格;或停岗予以追收,直至结清为止。
(4)对贷款用于经商办企业的,根据《公务员法》、《廉政准则》等相关规定,依纪依法从严查处。
(5)对在限期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离退休干部,由财政、依法依规分期扣缴,直至扣清为止。
(6)对在限期内未偿还不良贷款的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依法依规提请暂停或罢免代表、委员资格。
(7)对有偿还能力而故意赖账,或信用卡恶意透支的,依法查封处置个人财产,依法查询、冻结、扣划个人银行存款或工资津贴。
(8)对被担保人不能履行还贷义务的,由担保人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在限期内未督促被担保人结清不良贷款的,视为贷款人予以处理。
(9)对私贷公用的,根据相关规定和“谁签约、谁承担还款责任,谁用钱、谁负责还款”的原则进行处理;限期内未偿还的,对贷款人及其单位主要负责人一并予以处理。
(10)对因公职人员未在限期内结清不良贷款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对在清收不良贷款中弄虚作假、寻衅滋事、妨碍阻扰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为强化清理清偿工作的领导,乡成立由乡党委书记孙鹏任组长、乡长吴刚、乡纪委书记黄江任副组长、相关人员任成员的集中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乡纪委办公室,由黄江同志兼任办室主任,负责集中清收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公职人员不良贷款工作日常事务。各单位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整合各方力量,切实把该项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2011 年 10 月 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