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化视角中的律师事务所竞争策略选择_律师事务所选择题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21:3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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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化视角中的律师事务所竞争策略选择

张德勇

长期以来,中国的律师事务所与国外大所相比差距很大,这不只是在赢利规模上,更体现在人才与业务水准上,这已是不争的事实。在分析上述问题的形成原因方面,理论界和实务界言论甚多,分析视角五花八门。然而,既有研究中,人们是否忽略了什么?——是谁掌控着中国律师业1万余家事务所的资源配置权?是谁分享着11余万律师业从业人员相对丰厚的剩余索取权?又是谁创造了中国律师业超过80亿元的年利润?

一、分析框架的构建

大部分著述在解释中国律师业发展滞后问题时,大多片面关注于制度分析或环境解析,却忽略或假定掉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行为主体,即律师事务所管理者(以下简称管理者)。毋庸置疑,事务所的每一项经营决策行为(无论成功或失败),均是管理者(个体或集体)作出的。事务所管理者既是风险的承担者也是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既拥有较大的决策权力,但也面临较大的失败机会。由此,在研究事务所发展问题时应关注高层管理者的策略选择行为,建立分析的框架,从而研究其决策的主观原因和客观环境,解析其与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多元动态博弈关系。

新制度主义理论由美国经济学家道格拉斯•诺斯(North,1960)等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创立。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制度分析的理论与方法可以用于对我国律师事务所竞争策略选择行为进行经济学分析。以下是本文的分析逻辑:“内部制度—管理者决策—经营绩效”(简称“制度—决策—绩效”)。

在上图理论分析框架中,包含五个构成要素,即内部制度、管理者决策、经营绩效、产权状态和外部环境,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闭环系统”。在这个闭环系统中,内部制度、产权状态和外部环境构成了管理者决策的内、外部环境,它们通过管理者决策传导到事务所的经营活动;管理者决策是系统的中心,所有的内、外部环境要素均通过影响管理者决策行为发生作用;而经营绩效是系统的末端(或输出端),其输出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决策行为。实际上,内部制度、产权状态和外部环境三个要素可以合并为一个制度环境因素(统称为制度变量),则上述矩阵式系统可以简化为线性式系统:

二、经济人假设与律师事务所竞争策略选择博弈

“经济人”是在各种约束的限制下,努力使其目标函数的期望值达到最大化的经济行为者。一方面,从行为动机和理念来说,每个人都是自利的,只关心自身的利益,以自己的预期目标最大化为行为目标;另一方面,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他又是理性的,能够利用所获利的信息、根据所处的环境,在各种可行的方案中采取最有利于实现自身目标的行为方案。但这种理性是有限的,亦即经济人对自身及客观世界的认识能力和驾驭能力是相对有限的。用博弈论术语来说,就是“策略相互依赖,利益高度相关”。律师事务所管理者的经济人假设,是本文经济学分析的基准点。同时,事务所管理者的决策行为,既与律师事务所内部制度环境有关,又与律师事务所的外部环境有关,呈现一种多元博弈、目标复杂的特征。从宏观角度看,管理者决策行为效果的加总,构成了律师事务所内部人的控制权收益,这个稳固的利益集团具有路径依赖的特性,其成本—收益选择引导了律师事务所的制度变迁。律师事务所竞争策略选择的过程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任何一个最简单的博弈,至少需要三个构成要素:局中人、行动空间、可评价的结果(即支付)。每局博弈结束,对局中人来说,必有胜败之分,有得分多少之别,或者有物质、金钱的收入与支出。这种得失的结果是为“支付”。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博弈中最重要的信息是有关对手策略以及各博弈方得益的信息。在各博弈方同时决策的过程中,必须保证不能让对手知道自己的底牌,否则自己将永远是博弈的输家。理性的博弈方总是选择能使自己获得最大得益的策略,至于均衡则是所有参与人的最优战略和行动的组合。由于存在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因此,博弈的结果并非必然是帕累托最优,特别是在非合作博弈论中,解的一般形式是纳什均衡,纳什均衡并不一定是帕累托最优。解决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

性,而是设计一种机制,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认识到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的冲突对于认识制度安排是非常重要的。“囚徒困境”就表现了这样一种状态,对集体而言是最优的选择,个人却很可能不去选择。百年大所与小富即安,二者的矛盾即是囚徒困境的现实表达。在崇尚个体理性、提成制盛行的业界,如何能够达到有利集体理性的纳氏均衡,是事务所管理者决策的核心使命之一。

三、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决策的内部约束与外部环境

(一)内部约束——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分析

在影响经营效率的众多因素中,律师事务所缺乏有效的治理结构的问题已经成为关键因素之一。在既有研究中,国内外经济界更多关注的是工业企业的治理结构问题,对于律师事务所的治理结构很少涉及。基于当前中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的现实需要,我们有必要充分借鉴国内外关于企业治理结构的研究,立足于律师事务所经营管理的现实,探讨建立事务所有效治理结构的思路。

从全球范围看,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两种典型模式:一种是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型治理结构,另一种是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型治理结构。一些学者将英、美模式称为“保持距离型”(arm's length)融资模式,或市场型的治理结构;而将德、日模式称为“控制导向型”(control oriented)融资模式,或管理型的治理结构。不同治理结构的形成有其不同的历史、法律等方面的原因,它们与各国的宏观环境相适应,很难简单地区分孰优孰劣。

从总体上说,中国律师事务所治理结构的选择必须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吸收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的合理成分,同时也要充分考虑本国具体的法律与经济环境。无论选择何种治理结构,其根本目的都可以归结为降低管理成本、保持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均衡和促使事务所尽可能地提高运行效率。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有效治理结构,需要结合具体法律、经济环境来建立,笔者认为其将是一种介于英美模式和德日模式之间的治理结构。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决策的外部环境

律师事务所管理者决策的外部环境是多元化的,其中最主要的环境因素包括:政府环境、司法监管环境、市场环境等。在渐进发展过程中,由于增加了“制度”这一特殊因素,因此,在事务所管理者的决策函数中,上述的每一个子环境均存在影响管理者决策的干扰因素和干扰变量,因此,管理者决策呈现出多元动态博弈的特征。

四、律师事务所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及管理者能力评价

(一)律师事务所激励约束机制构建

为了保证对律师事务所员工进行有效的监控,既能够使其守法工作,又能够激励他们为律所的长期发展和增值而努力工作,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科学、系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报酬、控制权、个人声誉三个因素是激励机制的构建基点。笔者认为,建立这个机制的基本原则是:以利益激励机制为核心,运用多种激励手段,实现三个结合(即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利益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内部约束与外部监督相结合),最终形成一个科学、系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二)律师事务所管理者才能评价模型

关于律师事务所管理者能力的评价,通过对比古典企业的世袭机制和现代企业的竞争机制,可以证明后者的期望值大于前者。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体制刚好处在这两种企业制度之间,因而,在管理者的选择方面具有明显的次优选择特征。

模型构建:

1、假设人的能力是呈正态分布的,其分布范围为(0,1),0代表最没有能力,1代表最有能力,那么,对于古典企业世袭机制来说,管理者的能力为0或1的可能性都存在,其期望值为:

2、在现代企业中,由于经营者是通过竞争选聘机制产生的,因此,我们基本可以排除管理者全无能力的情况,那么,管理者的能力分布范围就为(χ,1),0

3、如图所示:即小于0.5。在管理者的激励与约束方面,由于古典企业制度下的管理者集体所有权与控制权于一身,拥有全部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因此,能够产生100%的激励,甚至可以认为不存在所谓的激励与约束问题。但是,在现代企业制度下,需要设计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来刺激管理者能力的最大化发挥。其分布曲线如图3所示。

五、律师所分所扩张模式与事务所整体竞争力

律师事务所经营绩效的竞争,既体现为资源禀赋(包括人才)的竞争,更体现为制度的竞争。

目前国内律师事务所通常通过分所模式实现地域扩张。事务所总部通过对分所经营活动的调节与监管以实现其管理控制职能,其管理行为是制约分所管理者的关键因素。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各自掌握着不为对方充分了解的信息,因此,总部与分所之间是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并长期处于非纳什均衡状态,一方的决策取决于另一方的决策。在目前管理体制没有完善之前,严格管理有着较高的成本,并会存在以下现象:管理费用增加;总部本身的“暗箱操作”增加;分所管理者寻租行为增加。

不难想象,一个产权边界没有得到很好界定的分所的管理者一定是风险偏好型的,他们为了追求眼前收益,一般禁不住高收益的诱惑,从而十分轻率地进入高风险的项目。如果项目成功,他们会“大捞一把”,而项目一旦失败,则会通过没有界定好的产权边界把风险损失转移出去。这类风险的特征还可以进一步描述为:它不是由法律环境或经济政策发生某些变动外生地引发,而是由事务所本身内生出来的。相比之下,前者具有偶然性与不确定性,而后者则带有必然性和确定性。因此,由事务所内生出来的风险只能用微观的办法来化解,而最根本的微观办法就是改善产权条件,从而降低风险内生与转移的可能性。最终结论是:分所的管理者与事务所整体的风险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从一定意义上说,他们既是风险的承担者也是风险的制造者;他们既拥有分所内最大的决策权力,但也拥有分所内最大的失败机会。

通过分析可知,总部如果为了提高品牌竞争力、减少整体风险的发生而加强对分所的管理,可以使分所在总部同样的混合策略下违规的期望收益变为负值,因此在短期内分所会停止其个人理性试图超越整体理性的行为,而这样会提高总部宽松管理的概率,分所又会选择混合策略,而混合策略的概率分布取决于总部的期望收益。因此,要提高整体竞争力,减少事务所经营的风险,一方面要加重对分所超越整体理性行为的惩罚;另一方面,总部也要提高对分所的监管,以改变其收益期望。不同事务所制度本身的差异会导致竞争力的差异,其当前的迫切任务是通过制度创新实现事务所整体业绩的帕累托改进。

(作者系本所合作发展中心主任、博士后律师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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