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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解散公司的条件
各位观众,大家好,欢迎收看郭旭说法,本期节目我们说说,股东诉请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在具备什么条件下才会受理申请。
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从这条可以看出,申请法院解散公司需要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2、其他途径不能解决,3、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表决权也占公司全部表决权的10%,其中,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法院解散公司的关键条件,经营是指企业进行市场活动的行为,是企业的外部行为,管理是指企业理顺工作流程、发现问题的行为,是企业的内部行为,只有这两者发生严重困难法院才会受理,股东以其他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院将不予受理。
那么怎样判定经营管理出现的困难严重与否呢? 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为“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人民 法院应当受理: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这一条的关键在于怎样理解“无法召开”,无法召开不是不能召开,是指到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无法达到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到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不到2/3,即属于无法召开。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151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这种情况是指,参加股东会的人数虽然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但表决结果达不到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致使公司无法做出有效的决议。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决策机关,如果股东会连续2年不能召开或者不能形成决议,可以认定公司的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日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机关,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一般都是股东冲突的结果,为什么这么说呢?董事会大多是由股东组成的,尽管也有职工董事和独立董事,但是这两者对于并没有决策权,所以董事长期冲突很难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即使是盈利的公司,如果出现了上述的问题,法院依然可以判决解散。
下面我们说说什么是“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途径指的什么途径?
其他途径是指:(1)股东或董事进行调解;(2)股东转让公司股份;(3)异议股东的股份回购请求权等等。如果通过这些途径能够解决,或者还没有使用过这些途径,法院也不会解散公司。这一点,在司法解释中被认定,公司法解释2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当注重调解。当事人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东收购股份,或者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现在我们说说股东以哪些理由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一、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为由,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这两项权利可以通过单独的起诉来获得法院的支持,不必须要通过解散公司来达到,当然,如果股东因知情权或者利润分配请求权发生纠纷,导致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无法正常工作,严重影响经营管理,则另当别论,但也要以严重影响经营管理为由起诉,不能以知情权、利润分配权受损害起诉。
二、股东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为由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因为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属于破产的原因,破产的债务人是公司而不是股东,况且破产有自己单独的程序,所以股东无权以破产为由申请法院强制解散公司。
三、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依据公司法184规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也就是说,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清算应当由债权人提出,股东无权提出解散公司。
下面,我们再说说判决解散或者不解散公司的效力。人民法院关于解散公司诉讼作出的判决,不但对提起诉讼的股东有效,而且对公司全体股东具有法律约束力。
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解散公司诉讼请求后,提起该诉讼的股东或者其他股东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也就是说法院判决解散公司或者驳回解散申请对所有股东都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