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知应会.药事篇_药事应知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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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事管理篇

(应知应会)

宜春学院第二附属医院

2016年1月

应知应会 《药事管理篇》

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护士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点:

1.处方是指由医师开具,药师审核、调配、核对,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包括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3.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4.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天。门诊和出院带药的抗生素处方用量均不得超过7天。

5.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延长至14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

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如盐酸二氢埃托啡和盐酸哌替啶的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院内使用。

9.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在,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师、护士、临床药师

二、要点:

1.I类切口手术通常不使用抗菌药物,仅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的;、(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的;

(3)异物植入手术的;

(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预防用药在术前0.5~2小时内给药,或麻醉开始时给药;如果手术时间超过3小时,或失血量大于1500ml,可在手术中给予第二剂;总的预防用药时间不超过24小时,个别情况可延长至48小时。

2.严格控制氟喹诺酮类药物的临床应用。3.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4.“特殊使用”的抗菌药物目录如下:

(1)碳青霉烯类抗菌药物如:亚胺培南西司他丁;(2)糖肽类与其他抗菌药物如:万古霉素、氨曲南; 5.紧急情况下未经会诊同意或需越级使用的,处方量不得超过1日用量,并做好相关病历记录。

6.医院按规定建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预警机制,并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

(1)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将预警信息及时通报临床科室。

(2)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该慎重经验用药。

(3)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该参照药敏试验结果用药。

(4)对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该暂停该类抗菌药物的临床应用,根据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师、药师、护士

二、要点:

1.抗菌药物的分为三级:非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

2.各级医师使用抗菌药物范围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经授权的临床医师;(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主治级别以上医师;(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专家会诊

同意、医嘱需经部分副高以上医师签名。

注:门诊不能开特殊使用抗菌药物。

3、紧急情况下临床医师可以使用高于权限一级的抗菌药物,用量仅限一天。

4、下列情形需要在病案中记录抗菌药物使用的指征及理由:

(1)抗菌药物开始使用、停止使用、更换品种;(2)抗菌药物越级使用;(3)抗菌药物联合使用;

(4)使用或更改抗菌药物前未送检病原学检测及药敏试验;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形。临床用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1.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从事药物配制或药品购售工作。2.病人因病情需要确需使用我院所缺药品,由病区填写《药品临时采购申请单》。

3.主管医师仅在医院暂无该自备药品且无可替代药品的情况下或患者强烈要求使用该自备药品的情况下可使用患者自备药品。

4.医师在临床诊疗过程中应按照药品说明书用药,不得随意扩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

5.未经医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进行新药临床研究。由试验委托方提供的研究药

物,科室和个人不得收取药费。

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的规定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师、与药物使用管理相关的各科室部门

二、要点:

1.基本药物使用率是指基本药物(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级增补品种,不包含中药饮片)销售收入占全部药品销售总收入的比例。

2.我院基本药物的使用率应≥25%。

“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及相关人员

二、要点:

1.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2.因临床治疗需要,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在首次使用前,医师须提出申请,获得批件后方可使用。

3.在首次使用超药品说明书用法时,经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并在病历上作出说明。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定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护人员及相关管理人员

二、要点:

1.三级管理:药库(一级)、药房(二级)、临床科室

(三级)。

2.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转册登记。

3.实行药品批次管理和患者使用批号追踪管理。4.我院药品类易制毒化学药品管理与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相同。

5.应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6.发现下列情况,应当立即报告医院保卫科、药学部:(1)在储存、保管过程中发生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其他流入非法渠道情形的;

(2)发现骗取或者冒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7.各临床科室设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登记册。

8.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专用处方不得任意丢弃,无法使用的处方必须交保管员回收,在处方销毁登记册上详细记录销毁日期、销毁处方编号、销毁处方数。对销毁情况进行记录,登记册上双签名确认。

高危药品管理制度与规定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护、技及其他相关部门

二、要点:

1.高危药品实行ABC分级管理:A级高危药品是指使用频率高,一旦用药错误,患者死亡风险最高,必须重点管理和监护的高危药品;BC级别高危药品是指危险程度相对

较低,亦采取相应管理措施加强管理的高危药品。

2.高浓度电解质(包括氯化钾、浓度超过0.9%的氯化钠等)、肌肉松弛剂、细胞毒化、胰岛素类等特殊高危药品必须单独存放,禁止与其它药品混合存放,且有醒目标志。

3.医生开具高危药品处方或医嘱时,应认真核对,电脑录入时应根据系统警示信息逐项确认。

4.全院统一高危药品“警示标识”,高危药品专用标识如图:

易混淆药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护、技人员

二、要点:

1.易混淆药品包括:看似药品、听似药品和一品多规; 2.易混淆药品应分开放置,并且设置醒目标识; 3.易混淆药品全院统一标识。

急救备用药品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全体医、护、技人员

二、要点:

1.急救等备用药品按照病区的实际需要储备在病区供临床急救或周转的必备药品,备用药品有固定品种和基数。

2.药学部、护理部负责对病区备用药品的检查。一般每个月普查一次,特殊情况可随时检查。

3.有效期在6个月内的实行近效期药品管理,有效期在3个月内及时到住院药房更换,不得有近效期两周内(离失效时间还有14天)的药品及过期的药品。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点:

1.各临床科室设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员由科室指定医生或护士担任,同时报药学部临床药学室备案。

2.药学部临床药学室将新发现的或严重的药品不良反应于5日内上报不良反应监测中心,死亡病例及群体不良反应须立即报告。

临床科室换、借、退药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及其他相关人员

二、要点:

1.《药品管理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的药剂人员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医疗机构药品管理规定》第四章第二十八条:“为保

障患者用药安全,除药品质量原因外,药品一经发出,示得退换。”

药剂人员必须严格按处方调配药品,严禁串换药品。2.病区借药

(1)住院部药房借药程序只为病区正在住院的患者临时用药服务,借药人只限于所在的病区当班护士,其他人员一律不予以办理借药。

(2)非急救需要的口服药、外用药或需冷处贮存(系指2-8℃)的药品,不得借药。

3.退药规定

(1)因治疗方案改变或严重药物过敏反应及药物不良反应可以退药,退药时需详细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及《退药申请单》。

(2)如下已发出的药品概不办理退药:口服药及外用药;需冷处贮存(系指2-8℃)的药品且无法保证质量的药品;原包装不完整的药品(配置中心除外)。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1.完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 2.本药物生产供应保障机制; 3.基本药物集中生产配送机制; 4.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和使用制度; 5.强化基本药物质量保障体系;

6.完善基本药物支付报销机制; 7.完善基本药物的价格管理机制;

2009年8月,我国启动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设。

基本药物定义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基本药物是指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主要特征是安全、必需、有效、价廉。我院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和广西区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品种。

目前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版本 2012年版,于2013年5月1日施行。

医师或药师如何取得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医师或药师须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具有处方权和调剂资格。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药师审核处方或用药医嘱规定的程序

一、适用范围:药师

二、要点:

严格执行调配的“四查十对”制度。一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二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三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四查用药合理,对临床诊断。

注射剂药物配伍禁忌的注意事项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1.输注药物时,要严格查对药物配伍禁忌表,发现问题应停止操作,立即向医生反映;

2.配伍后应仔细检查混合药液的澄明度和颜色,澄明度合格、色泽正常方可使用;

3.在新药使用前,应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全面了解新药特性,避免盲目配伍;

4.两种浓度不同药物配伍时,应先加浓度高的药物至输液瓶中,后加浓度低的药物,以减少发生反应速度; 5.有色药液最后加入输液瓶中,以避免药中有细小沉淀及其他异物不易被发现。

输液反应应急预案(3.5.2.1 访谈内容)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其他相关部门及人员

二、要点:

1.立刻停止输液或者保留静脉通路,改换其余液体和输液器;

2.报告医生并遵医嘱给药;

3.情况严重者就地抢救,必要时行心肺复苏; 4.记录患者生命体征、一般情况和抢救过程; 5.保留输液器和药液备查;

6.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科、药学部、消毒供应中心及护理部;

7.患者家属有异议时,立刻按紧急封存病历及反应标本的处理流程。

围手术期(Ⅰ类或Ⅱ类切口)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的给药时间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应在术前0.5-2小时,或麻醉开始时首次给药,以保证在发生细菌污染之前血清及组织中的药物已达到有效浓度(>MIC 90)。不应在病房内给药,而应在手术室给药。

如手术延长到3h以上,或失血量超过1500m1,应补充一个剂量,总的预防性给药时间不超过24h,特殊情况可以延长到48h。

原则上不预防性使用抗菌药物的手术种类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腹股沟疝修补术(包括补片修补术)、甲状腺疾病手术、乳腺疾病手术、关节镜检查手术、颈动脉内膜剥脱手术、颅骨肿物切除手术和经血管途径介入诊断手术,患者原则上不预防使用抗菌药物。

卫生部对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标规定;医院对您科室合理使用抗菌药物指标规定(各科要熟知医院相关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1.卫生部对三级综合医院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标规定: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率不超过60%,门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20%,急诊患者抗菌药物处方比例不超过40%,抗菌药物使用强度力争控制在每百人天40DDDs以下,接受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30%;接受限制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检验样本送检率不低于50%;接受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治疗的住院患者抗菌药物使用前微生物送检率不低于8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比例不超过30%。I类切口手术患者预防使用抗菌药物时间不超过24小时。

2.各科要熟知医院对本科抗菌药物合理使用指标规定。

医师或药师如何取得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医师或药师须经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医师或药师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才具有相应级别的抗菌药物处方权或调剂资格。

特殊药品的三级、“五专”管理制度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特殊药品应设立基数,实行三级、五专和批号追踪管理。1.三级管理:一级药库、二级药房、三级临床科室。2.五专管理: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处方、专用账册、专册登记。

3.批号追踪管理:开具的药品按照批号可溯源到患者。

科室对效期内药品管理措施

一、适用范围:药师、护士

二、要点:

1.如有沉淀、变色、过期、药品标签与瓶内药品不符、标签模糊或涂改等情况不得使用。

2.对于开启包装多次使用的药品(如胰岛素、消毒药品),应在容器外部注明开启日期,对于开启时间不详或超过保存期限的药品不得使用。

3.药品使用遵循“先进先出、近期先用”的原则; 4.每月对近效期药品做好登记,加强监控,及时退还住院药房并及时补充。

药品召回处置流程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护士

二、要点:

处置流程:药学部下发药品召回通知,各药库、药房、临床科室接到通知后,立即封存需召回药品,停止发放→各药房通过查找病历或处方通知用药科室或患者停止用药,提醒临床科室和患者关注召回药品存在的健康损害。并及时清点药品退回药房→各药房清点药品数量后退回药库→药库核对退回数量后封存,等待配送公司召回。

护士对患者用药过程中的反应如何与医师沟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将用药过程的反应做好记录,书面反馈给医师。

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路径与单病种疾控工作情况

一、适用范围:医师、临床药师

二、要点:

参与临床路径与单病种用药的审核及监控。

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相关工作的时间

一、适用范围:医师、临床药师

二、要点:

大部分(85%)时间参与临床的查房、会诊、宣教等

用药指导。

药师对不合理用药干预方式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填写《不合理用药干预表》,书面干预。程度:及时有效。

我院是否制定有《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及部分医技人员

二、要点:

我院制定有《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药品品规数求及其中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多少种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三级综合医院评审要求:我院属800病床以上:西药品规数≤1200个,中成药品规数≤300个(医院制剂除外),其中抗菌药物品种不超过50种。

药品“一品两规”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指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

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

特殊管理药品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医疗机构合理使用药物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医疗机构应当遵循有关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路径、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药物;对医师处方、用药医嘱的适宜性进行审核。

我院是否有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它如何运作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行政、医技

二、要点:

有。通常情况下我院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会议。

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适用范围: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成员

二、要点:

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2.审核制定本院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制定本院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 4.推动药物治疗相关临床诊疗指南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制定与实施,监测、评估本院药物使用情况,提出干预和改进措施,指导临床合理用药;

5、分析、评估用药风险和药品不良反应、药品损害事件,提供咨询与指导;

6、建立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院临床科室申请的新购入药品、调整药品品种或者供应企业;

7、监督、指导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的临床使用与规范化管理;

8、对医务人员进行有关药事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合理用药知识教育培训;

9、向公众宣传安全用药知识。

高危药品定义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部分医技

二、要点:

高危药品是“高危险药品”的简称,是指要理作用显著且迅速,易危害人体的药品即药物本身毒性大,不良反应严重,或因使用不当极易发生严重后果甚至危及生命的药品。高危药品包括细胞毒性化疗药品、高浓度电解质制剂、肌肉松弛剂等。

在临床工作中发现药品不良反应(ADR)或不良事件(ADE)该处置办法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首先应对发生ADR/ADE的患者进行及时救治,并在病历中详细记录,将所发生ADR/ADE汇报给本科室的ADR监测员,同时及时填写《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如发生群体不良反应/事件,则需立即填写《药品群体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上报医院药物安全性监测与评估管理小组及药学部临床药学室。

哪些ADR/ADE应当报告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1、新药使用中发生的各种不良反应。

2、危及生命,致残直至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不良反应。

3、疑为药品所致的突变、癌变、畸形。

4、各种类型的过敏反应。

5、非麻醉药品产生的药物依赖性。

6、疑为药品间相互作用导致的不良反应。

7、其它一切意外的不良反应;“可疑即报”是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的报告原则。

严重ADR定义(如何判断是严重的ADR?)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导致死亡、危及生命、致癌、致畸、致出生缺陷、导致显著的或者永久的人体伤残或者器官功能的损伤、导致住院或者住院时间延长、导致其他重要医学事件,如不进行治疗可能出现上述所列情况的。

危害药品、药品损害、用药错误定义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1.危害药品:是指能产生职业暴露危险或者危害的药品,即具有遗传毒性、致癌性、致畸性,或者对生育有损害作用以及在低剂量下可产生严重的器官或其他方面毒性的药品,包括肿瘤化疗药物和细胞毒药物。

2.药品损害:是指由于药品质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造成的对患者的损害。

3.用药错误:是指药物在临床使用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可以防范的用药不当。

如何掌握药品标明的有效期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1.某药品标明有效期至:2013年4月:表明该药品至

2013年4月30日 24时以前有效。

2.某药品的有效期为2012年10月15日,表明该药至2012年10月16日起,便不得再继续使用。

3.某药的失效期为2012年10月15日,表明该药可使用至2012年10月14日停止。

4.某药的批号为20120514,有效期3年,表明该药系2012午5月14日生产,可使用至2015年5月13日停止;

5.进口药品效期年份、日期常用可拉伯字标明,其年、月、日排列顺序,各国习惯不同:美国多采用月、日、年的顺序如3.31.2013;欧州多采用日、月、年的顺序如31.3.2013。

药品储存条件中规定的温度包括冷藏储存、阴凉储存、常温储存等具体指应在多少温度范围内储存药品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医技

二、要点:

《中华人共和国药典> 2010版凡例二十九条规定:冷处(冷藏)系指2-10℃;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常温系指10—30℃。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中的治疗使用原则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1.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2.尽早查明感染病原,根据病原种类及细菌药物敏感

试验结果选用抗菌药物

3.按照药物的抗菌作用特点及其体内过程特点选择用药

4.抗菌药物治疗方案应综合患者病情、病原菌种类及抗菌药物特点制订

1类清洁手术切口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原则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

二、要点:

I类清浩手术野为人体无菌部位,局部无炎症、无损伤,也不干涉及呼吸道、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人体与外界相通器官。手术野无污染,通常不需预防用抗菌药,在下列情况时可考虑预防用药:

1.手术范围大、时间长、污染机会增加;

2.手术涉及重要脏器,一旦发生感染将造成严重后果者;

3.异物植入手术;

4.高龄、或免疫缺陷者等高危人群。

医院建立实施细菌耐药预警机制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院感、检验

二、要点:

1.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30%的抗菌药物,应当及时将预警信息通报我院医务人员;

2.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40%的抗菌药物,应当慎

重经验用药;

3.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50%的抗菌药物,应当参照药敏试验结果选用;

4.主要目标细菌耐药率超过75%的抗菌药物,应当暂停针对此目标细菌的临床应用,根据追踪细菌耐药监测结果,再决定是否恢复临床应用。

什么情况下必须将药品召回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部分医技

二、要点:

1.药品调配、发放错误;

2.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药品有质量问题或被污染; 3.制剂、分装不合格或分装差错;

4.药品使用过群中发现或患者投诉并证实为不合格药品;

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召同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7、生产商、供应商主动召同的药品。

注册药品的未注册用法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部分医技

二、要点:

通俗讲就是超说明书用药。是指医师、药师采用药品应用方法不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药品说明书之内的应用。注册药品的未注册用法主要包含:药品适应证、给药途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等。

门诊普通处方及急诊处方用量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药师、部分医技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门诊普通处方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原因。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为门(急)诊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 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 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1次常用量,仅限于医院内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0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常用量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为门(急)诊癌症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住院患者开具麻醉、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规定

一、适用范围:医师、护士、药师

二、要点: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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