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电子领投标作业规定_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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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作業規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十一日行政院公

共工程委員會(九一)工程企字第九一0

0 一六一八號令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為推動電子採購制度,提升採購效率,促進競爭,並統一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特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機關及廠商辦理電子領投標作業,應利用工程會建置之政府採購電子領投標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本系統網址為http://www.geps.gov.tw。

三、本作業規定之用辭定義如下:

(一)電子文件:指文字、聲音、圖片、影像、符號或其他資料,以電子或其他以人之知覺無法直接認識之方式,所製成足以表示其用意之紀錄,而供電子處理之用者。

(二)電子簽章:指依附於電子文件並與其相關連,用以辨識及確認電子文件簽署人身分、資格及電子文件真偽者。

(三)數位簽章:指將電子文件以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式運算為一定長度之數位資料,以簽署人之私密金鑰對其加密,形成電子簽章,並得以公開金鑰加以驗證者。

(四)加密:指利用數學演算法或其他方法,將電子文件以

亂碼方式處理。

(五)私密金鑰:指用以驗證數位簽章具有配對關係之一組

數位資料,其由簽署人保有者。

(六)公開金鑰:指用以驗證數位簽章具有配對關係之一組

數位資料,其對外公開者。

(七)對稱金鑰:指文件傳輸至本系統前,由程式隨機產生

對文件加密之金鑰。

(八)數位信封:指電子文件採用對稱金鑰加密產生密文,再利用收文者的公開金鑰將對稱金鑰加密保護,將密文與加密後之對稱金鑰傳送給接收者,以達到秘密通訊之目的者。

(九)憑證機構:指簽發憑證之機關、法人。

(十)憑證:指載有簽章驗證資料,用以確認簽署人之身分、資格之電子形式證明。

(十一)電子憑據:指具有本系統數位簽章,作為收受電子

招標文件、領標、收受電子投標文件等之憑據。

(十二)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指由銀行電子簽章、簽證所出

具作為押標金用途之連帶保證電子文件。

(十三)電子保證金保證書:指由銀行電子簽章、簽證所出

具作為保證金用途之連帶保證電子文件。

(十四)網路中心:指負責營運本系統之機關、法人。

四、機關與廠商得利用本系統進行下列各項作業:

(一)機關發給、發售電子招標文件。

(二)廠商電子領標。

(三)廠商電子投標。

(四)機關電子開標。

(五)其他經工程會指定者。

五、機關與廠商利用本系統進行各項作業時,應先向工程會

指定之憑證機構申請核發憑證,申請手續由該指定之憑證機構訂定之。

機關對於私密金鑰應指定專人保管。

六、機關及廠商利用本系統辦理招標及投標,應採用數位簽

章製作電子文件。

七、機關辦理招標文件之公開發給、發售,得利用本系統為

之,免另備書面文件;或將其電子文件與書面文件同時公開發給、發售。

機關允許廠商利用本系統領標者,應於招標公告訂明;允許電子投標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訂明。

八、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以電子投標文件簽約,或

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決標後限期遞送書面文件辦理簽約。但電子簽章法施行前,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應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得標廠商於簽約前遞送正式文件,且正式文件內容應與電子投標文件相同,其有異時,以後者為準。

九、廠商利用本系統領標,應以儲值式帳戶預付式電子錢包

或經工程會核可之方式繳納系統使用費。電子招標文件須付費者,亦同。

前項電子招標文件須付費者,其金額由招標機關定之。機關取銷採購者,由本系統自動辦理電子招標文件費退費事宜。

本系統於收費後,發給領標電子憑據供廠商將電子招標文件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下載。

十、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依

政府採購法第三十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繳納押標金、保證金或提供擔保,得以銀行開具之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為之。

十一、廠商利用本系統電子投標者,應利用本系統辦理電子

領標並取得憑據,每一憑據以投標一次為限。其由不同廠商利用同一憑據重複投標者,以最先利用者為有效。

廠商採電子投標者,應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將電子投標文件完成傳輸至本系統;本系統於驗證無誤後,予以編號、附加電子簽章、時間戳記及封存,並製作投標文件電子憑據予投標廠商。其有電子押標金保證書或電子保證金保證書者,亦同。

十二、機關允許廠商電子投標者,得於招標文件中規定廠商

電子投標使用之檔案格式,但不得不當限制競爭。

十三、招標文件允許廠商利用本系統投標者,機關應於截止

投標期限後進入本系統下載加密之電子投標文件以備開標之用。其有不予開標、決標、流標、廢標、延期開標或取銷採購之情形者,應將其情形載入本系統。

十四、機關利用本系統進行開標作業,應先以開標用之憑證

向本系統取得廠商投標對稱金鑰,再以該對稱金鑰將電子投標文件解密。

十五、機關利用本系統辦理採購之結果,應依政府採購法第六十一條及第六十二條規定辦理公告、通知及彙送事宜。

十六、本系統因故暫停服務時,其處理原則如下:

(一)招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傳輸電子招標

文件。

(二)領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領標

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領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三)投標階段:廠商以招標文件規定之其他方式投

標,或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電子投標。機關得視個案受影響情形,公告延長等標期。

(四)開標階段:機關待系統恢復後再行開標,或延期

開標。但確知無電子投標文件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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