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院内刊物出版管理条例_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8:5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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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院内刊物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等文字读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指导院内广大学生的政治思想方向,使学生更加全面、准确地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拟定《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院内刊物出版管理条例》。

第二条 学院范围内任何从事图书、报刊等文字读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均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任何相关行为都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鼓励、扶持出版具有思想价值、学术价值、艺术价值的出版物。第四条禁止出版、印刷、发行有以下内容的图书、报刊:

(一)诋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社会主义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

(二)煽动分裂国家、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颠覆政府或煽动*、叛乱的;

(三)泄露国家机密的;

(四)宣扬淫秽、色情、凶杀暴力、封建迷信的;

(五)损害国家尊严的;

(六)破坏民族团结的;

(七)妨碍司法部门依法审理案件的;

(八)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出版管理

第五条 创办出版社、报(社)、期刊(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和编辑方针;

(二)有明确的主办组织或个人和院内的主管部门;

(三)有明确的专业范围;

(四)有合格的社长(总编辑、主编)和合格的编辑、记者和管理人员; 第三章 发行管理

第六条 创办院内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的组织或个人,须先由主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初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批准后再交由相关司法部门备案管理。

第七条 发行出版物增版(增期),应报初级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上级管理部门审批。

第八条 运行院内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的组织或个人必须按国家批准的专业出书范围从事出版活动,报纸、期刊应按批准的办报办刊方针和出版范围从事出版活动。

第九条 院内出版社、报(社)、期刊(社)更改社名、增加副牌等,应按第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条 运行院内出版社、报(社)、期刊(社)的组织或个人不得为非法组织和未经院内管理部门批准的商户进行形式的广告宣传。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学院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等文字读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院内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依法给予警告、,收非法所得,停印、停售,封存、没收出版物等处罚,以上处罚,可以并用 第十二条 院内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字读物出版、发行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保证所出版、发行的文字读物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十三条 院内以任何形式进行文字读物出版、发行的组织或个人必须保证所出版、发行的文字读物的作者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四条 学院范围内从事图书、报刊等文字读物的出版、印刷、发行活动的组织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所称的非法出版物是指:

(一)非出版单位或个人印制的在学院内公开发行的读物;

(二)宣传淫秽、暴力、反动等不正当思想的读物。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的初级管理部门是学工部所管辖范围内的党、团小组,上级管理部门是学院 党委、院长。

第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的图书是指书籍、挂历、年画、年历画、画册以及印有文字内容的台历、地图、图片等。

第十八条 本条例应用解释权属 昆明医学院海源学院团委。

第十九条 凡经学院批准的院内文字读物出版、发行的组织或个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具体管理办法,但制定的管理办法思想必须本条例相符,如果有相违一律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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