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定稿]_林权抵押贷款暂行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8:4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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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展服务“三农”的内涵,促进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借款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的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设作抵押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贷款对象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其他自然人。第四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自然人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二)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

1、持有并经过年审的《贷款卡》、《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2、从事的生产经营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属农村信用社信贷支持范围;

3、从事的生产经营正常且有一定的经济效益;

4、项目投资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比例原则上不少于30%;

5、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6、有较为规范的财务制度,且愿意接受农村信用社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财务指标基本符合授信的要求;

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借款应经《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权力机构的授权或决议;

8、无不良信用记录,具有按时还本付息的意愿和相应的能力;

9、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额度

第五条 贷款期限:鉴于林业生产周期较长和森林资源资产逐年增值的特点,贷款期以中期为主,一般为5年。

第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联社同期贷款利率。

第七条 贷款额度:参考评估价值和抵押人提供的有关投资依据确定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60%。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

第八条 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座落在联社服务辖区境内,并必须具有《林权证》,且产权清晰无争议。

第九条 以森林资源资产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并载有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等内容供抵押权人审核。

第十条 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为:

1、用材林、经济林;

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

第十一条 下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1、生态公益林(如:防护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母树林、实验林等特种用途林);

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4、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二条 以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通过,但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须经有权批准的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森林和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并须林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而且在抵押期间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过林权证规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若政府规划需要调整时,政府补偿金应优先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流程。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交书面借款申请和拟抵押的《林权证》、林地所有权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意见等相关资料;经贷款人调查、审查、审批同意后,根据需要对抵押林办理森林资源资产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书面委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然后借款人持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与市区联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款人和贷款人共同将有关资料送交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经审核无误后,由区级以上林业林权登记管理机构核发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市区联社收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有关资料后,依照合同发放贷款。简要流程图如下:借款人提出申请→信用社进行贷前调查→评估机构进行资产预评估→贷款人进行贷款审查、审批→根据抵押林权需要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取得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登记机关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抵押登记→信用社查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保险单,审查借款合同等信贷资料→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发放→贷后检查→收回贷款本息→归还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证等。

第十五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价值的确认。依据具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评估价值确认。第六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贷后检查:信贷员要加强贷后跟踪检查,切实防范、化解贷款风险。第十七条 贷款本息归还:原则上按季收息,到期收回全部本金和利息。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服务辖区范围内。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蚌埠市林业局和蚌埠市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制定、解释、修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执行期间有最新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以上级部门要求为准。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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