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政策与法规(森林保护与游憩)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
第一章 专业政策与法规
(一)政策的定义:“政治策略”——治理国家的谋略。是政党和国家在一定时期为实现一定任务而规定的行动准则和采取的重大措施。对制定者、发布者,它是一项实现目的的重要措施和行动方案;对执行者更多的体现人们的行动准则。
(二)政策的特点:1是一种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伦理道德:软规范;政策:中性规范;法律:硬规范)2主要是通过引导来发挥作用(号召、激励、行政组织)3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明显的灵活性(总政策或基本政策,不能经常变,要稳定。如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我国天然林开发利用政策,现在天然林保护政策,又有它的灵活性。我国要达到1052万公顷林地目标。)
(三)政策的性质:
1、属于社会上层建筑范畴。反映社会各方面对经济利益的正当要求。
2、是阶级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代表全国人们的共同意志。
3、是社会整体利益的全面反映。当代政策应当成为“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杠杆,如产业、技术、环保政策”。
二、专业政策的概念和实质概念:是政党和国家及国家各级主管部门为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规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策略。它具有双重意义:对专业外部——社会作用,对专业内部行业作用。实质:是党和国家促进专业发展,实现专业发展总体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专业方面告诉人们鼓励、限制、禁止什么。
三、专业政策的作用具有指导、统一、规范、协调和促进作用。
四、专业政策体系
(一)各种专业政策构成完整的体系。其指导是想、理论基础、历史使命是共同的。
(二)各级专业政策也构成完整的体系。中央——省——地——县。
(三)单项政策也是一个系统。由政策目标、内容、形式三部分组成。
五、专业政策分类
(一)按政策所调整的专业关系的重要程度和地位的不同,分为:专业基本、具体政策。(二)按政策所调整的专业社会关系所处的领域不同,分为:专业管理、经济、科教政策。
第二节
专业法规概述
一、法律、法规的概念
法律:广义——是法的整体,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有效法律的法律解释。狭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
法规:广义——除宪法以外,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在内的一切法律规范。狭义——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如林业法规。
二、专业法规的概念和作用
(一)专业法规的概念:是专业方面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等统称。如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森林防火条例、森林更新管理办法等都属于专业法规的范畴。
(二)作用:具有引导、制约、评价、预测和管理的作用。
三、我国法规的立法体系所有法规均以宪法的原则为指导,如“森林法”以该法为核心,有不同层次的有关森林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构成的系统。
第一层次是森林法及有关全国人大的决议。第二层次是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贯彻执行“森林法”的行政法规。第三层次是国务院各部委依据“森林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发布的行政规章。第四层次是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资源的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行政规章
第三节
专业政策与法规的关系
一、专业政策与专业法规的联系
(一)专业政策和专业法规的根本目标是一致的(二)专业政策是制定专业法规的基本依据 法规的制定是以政策为依据,法规是政策的具体化、定型化和法律化。
(三)专业法规的适用与实施要以专业政策为指导
(四)专业法规是实现专业政策的重要工具
二、专业政策与专业法规的区别专业政策不能代替专业法规。两者之间是有区别的。
1、创制机关不同:政策由政党或政府机关制定,法规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
2、表现形式不同:政策多注重理论,如号召和原则指导性,法律则是明确肯定规范语言。
3、实施手段不同:政策多靠宣传、说服、动员,法规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
4、稳定性不同:政策具有灵活性,法规具有稳定性、纲领性。
第二章
林业及森林政策法规
第一节
林业政策制定的原则和依据
林业政策:是政党和国家及国家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为实现一定时期的林业发展目标而规定的一系列行动准则和策略。林业具有双重意义:对专业外部——社会作用,对专业内部——行业作用。
实质:是党和国家促进林业发展,实现林业发展总体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在林业方面告诉人们鼓励、限制、禁止什么。
一、林业政策制定的基本原则
(一)从客观实际出发,注重调擦研究。
(二)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
1、必须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指导林业建设。
2、要充分运用当代林业研究的理论成果。
3、要掌握系统论、信息论、控制论等现代理论。
二、林业政策制定的基本依据
(一)理论依据:理论是政策的灵魂,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现实依据:
1、制定林业政策时要注意政策本身的社会需求
2、林业政策要根据林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和矛盾制定。
3、实践依据。通过实践正确的坚持执行,失误或错的纠正。
第三节 林业政策制定的程序
林业政策制定是一个综合性的调查研究、规划设计、预测和决策的过程。掌握政策制定的技术程序,可以帮助我们认识林业政策制定过程的客观规律,明确政策制定的基本步骤及具体要求,从而增强按基本程序制定政策的自觉性。
根据我国林业的长期实践,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大体上应遵循下列四个步骤:
一、提出问题,确定目标
二、拟定政策方案
1.提炼法
2.移植法
3.嫁接法
三、政策方案论证
四、政策方案的确认和批准
第四节 林业政策实施的程序和方法
一、林业政策实施的程序
1、实施的准备工作 :思想、组织、物质准备。
2、实施过程:指挥—沟通—控制—协调。
3、实施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政策目标—政策落实情况—检查—比较—发现偏差—分析原因—反馈—达到预期目标。
4、林业政策的反馈和调整:
二、林业政策实施的方法
1、行政方法:依靠行政组织、运用行政手段、按照行政方式来组织落实各项政策要求的方法。直接、强制。
2、经济方法:通过经济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来实现党的林业政策目标的方法。
3、法律方法:借助林业法规手段来实现政策目标的方法。对保证重大林业政策实施,维护政策权威性、严肃性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章
现行林业政策
第一节
林业建设方针
林业建设方针是林业建设的指导思想,它以法律形式确认下来,并决定着林业各项政策的方向。“森林法”规定:我国林业建设方针是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一、我国林业建设方针的基本内涵: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
二、我国林业建设方针的沿革及背景
1、国民经济恢复时期:1949-保护森林,1950-林业建设总方针。
2、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业建设总方针:普遍护林护山、大力造林、合理采伐和合理利用。这一年全国造林面积1400万公顷,等于建国前35年的造林面积总和。林业部颁布的“关于东北国有林内划定母树及母树林有关问题的决定”、“森林抚育采伐规程”、“采种规程”等。
3、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1979-五-六原则通过“森林法”试行,林业建设总方针:一营林为基础,造管并举,造多于伐,采育结合,综合利用。1978—营造三北防护林体系的决定。1984—六-七通过了修订后的“森林法”,规定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1985—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九-二会议 关于修改“森林法”的决定,未作修改,继续执行。
第二节
森林资源管理政策
一、林地、林权和森林资源管理政策1.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制度。2.立即停止一切毁林开垦行为,依法严厉打击毁林开肯违法犯罪行为。3.有计划使用林地,坚决制止乱占滥用林地。4.按法定程序审批建设项目占用林地。5.明确规定审批权限6.有偿使用林地。7.建设临时林地使用,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8.林地使用权流转政策。9.森林资源监督。
二、森林采伐政策1.实行限额采伐,控制资源消耗。2.统一木材生产计划。3.坚持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和凭证加工制度。
三、森林更新政策1.资金支持,政策优惠。2.解决营林难题,促进更新活力。3.强制采伐单位进行森林更新。4.惩罚措施。
四、森林防火政策1.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制度和法规。2.建立护林防火责任制和健全各项制度。3.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设施。4.划分火险等级,强化预测预报。5.加强用火管理,严格控制火源6.做好火灾扑救及善后工作。
五、森林病虫害防治政策1.加强 宣传,提高认识。2.认真调查,明确发生发展规律,做好预测预报。3.健全机构,实行责任制。4.强化检疫。5.做好森林病虫害防除工作。
第三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政策
一、野生动植物保护和繁育政策
二、野生动植物合理利用政策
三、野生动植物产品流通和进出口管理政策
四、自然保护区管理政策
五、湿地保护政策
第四节
植树造林政策
一、全民义务植树政策
二、谁造谁有政策
三、封山育林政策
四、造林扶持政策
第五节
林业产业政策
一、明确了调整林业产业结构的原则
二、确定了林业产业发展的重点
三、制定了实施产业结构调整的保障政策
第六节
林业投资政策
一、林业投资政策的目标1.保证充足的林业资金来源
2、保证合理的投资规模
3、保证合理的投资结构
二、现行林业投资政策
1、全民义务植树
2、大型林业建设工程
3、林业发展优惠政策:(1)财政政策方面(2)税收政策方面(3)信贷政策方面
三、调整林业投资政策 国家增加林业投入,增加林业信贷资金投入,对林业实行轻税制,林业亏损补贴,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减轻林业社会负担。
第三章
森林法制度
第一节
森林法概述 1.森林法:是调整人们在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广和狭义)。2.意义(1)森林面积:我国占世界面积3.3%。(2)森里覆盖率:179个国家中,我国排名123位(13.92%),人均森林面积排名120位。(3)水土流失面积:367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38%。(4)沙漠化:262万公顷,占国土面积的27%。3.森林法三个时间:(1)试行:1979年。(2)实施:1985年1月1日。(3)重新修改实施:1998年7月1日生效实施,共7章49条。
4.森林法立法的目的(1)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2)加快国土绿化。(3)森林面积: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的作用。(4)适应社会主义事业和人民生活需要。
5.森林法的基本方针:(1)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2)鼓励提高林业科技水平的防针。(3)依法保护林农和承包造林者合法权益的方针。(4)在林业开发方面给民族自治地方优先权的方针。(5)对林业建设中成绩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建立的方针。(6)对森林资源特殊保护的方针。
第二节
林权 1.林权的概念: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2.林权的归属:(1)森林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2)林木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3.林权的确认和纠纷:(1)林权:根据《森林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所属分别向有关行政部门报批。(2)林权纠纷:是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因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林木、林地而发生的争执。(3)林权纠纷处理有三种形式:协商处理、政府调节、司法解决。
第三节
森林经验管理 一、林种的划分:《森林法》规定我国森林分为五大类: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
二、关于对森林资源管理监督及进行森林资源清查的法律规定: 《森林法》(13、14条)规定有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依法转让的法律规定: 《森林法》规定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木、林地可以转让。
第四节
森林保护
一、关于建立护林组织和配备护林员的法律规定。
二、关于森林公安机关、武装森林警察部队职责范围的法律规定。
三、关于预防、扑救森林火灾的法律规定(21条)规定:1.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工作。2.规定防火期。3.在林区设置防火设施。4.组织当地军民和有关部门扑救火灾。5.对扑救火灾中负伤、致残、牺牲的职工给予医疗、扶。
四、关于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林木种苗检疫的法律规定(22条)。
五、关于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法律规定(24条)规定。
1、自然保护区的范围。
2、划定自然保护区的机关。
3、对自然保护区内珍贵树木和特殊价值植物资源保护的特殊规定。
六、关于林区内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25条)规定:
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不能扑杀。
2、因特殊需要捕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特殊规定。
七、关于禁止在林区从事工副业生产毁林的法律规定(23条)规定:1禁止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林行为。
2、禁止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
第五节
植树造林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造林规划和任务、造林者所有权、封山育林(11、26、27条)的法律规定。
第六节
森林采伐
关于采伐量和限额、采伐方式和对象、采伐证申请、采伐证数量控制、采伐监督、采后更新造林、木材运输和检查、出口珍贵树木及制品、衍生物的(29—38条)法律规定。
第七节
违法森林法的法律责任
一、盗伐、滥伐林木应负的法律规定。
1.盗伐林木的概念及行政处罚规定: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规定,无采伐证,擅自砍伐国家或他人林木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者,补种10倍树木,没收树木,卖出的罚3-10倍树木价格款项。
2.滥伐林木的概念及行政处罚规定:行为人违反森林法和其他保护森林规定,无采伐证,虽有证但数量、方式、地点和树种多出限额采伐林木的行为。未构成犯罪者,补种5倍树木,没收树木,卖出的罚2-5倍树木价格款项。3.关于盗伐、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的刑事处罚。对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345条规定:(1)盗伐:数量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2)盗伐:数量巨大: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盗伐:数量特别巨大: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滥伐:数量较大: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5)滥伐:数量巨大: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关于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森林或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二、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刑事处罚规定。
根据《刑法》344条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数字特别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四章
自然保护区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保护区法的概述
1、自然保护区:是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我国自然保护区的种类:目前有六大类。① 以保护完整的综合自然生态系统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②以保护某些珍贵动物资源为主的自然保护区。③以保护珍稀孑遗植物及特有植被类型为目的的自然保护区。④以保护自然风景为主的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⑤以保护特有的地质剖面及特殊地貌类型为主的自然保护区。⑥以保护沿海自然环境及自然资源为主要目的的自然保护区。
3、制定自然保护区法的意义(1)有利于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2)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保护自然环境。(3)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4)有利于打击破坏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5)有利于促进对自然规律、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拯救濒危物种、探索大自然奥秘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二节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
1、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体制。
2、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9项)。
3、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要求(1)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8条)。(2)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管理(9条)。(3)对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6条)。
第三节
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1、擅自移动或破坏界标、未经批准进入科研活动,1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2、违反法律规定,在该区内进行开采、伐木、狩猎等活动,除行政处罚外,3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
3、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弄虚作假,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4、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定,未经批准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等,给责任人行政处分。
5、在其内进行非法活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进行赔偿。
6、对妨碍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7、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刑事责任
1、妨碍公务罪。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3、玩忽职守罪。
第五 章
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法概述
1、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概念:是指调整人门在保护、管理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有广义和狭义。1988.11.8全国人大第七次常委会审议通过,1989.3.1正式生效
2、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保护范围: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1988.12.10国务院批准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首批公布了335种。其中,国家一级97种,如大熊猫、虎、羚羊、金丝猴、豹、野马等;二级238种,如小熊猫、天鹅、穿山甲等。
《中日保护候鸟及栖息环境协定》,227种列入。
《中澳候鸟保护协定》,92种列入。《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 和《渔业法》。
3、依法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意义(1)野生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2)野生动物具有科研价值。(3)野生动物具有经济价值。(4)野生动物具有种源价值。(5)野生动物具有药用价值。(6)野生动物具有审美价值。
4、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体系第一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基本法,共5章42条。
第二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行政法规。
第三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国务院部门行政规章。
第四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法规。
第五层次是保护野生动物的地方政府的行政法规。
第六层次是国际公约和国际协定中关于保护野生动物的规范。
第二节 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1、野生动物分级保护制度(1)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称为“国宝”,如大熊猫、东北虎、金丝猴等。(2)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3)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2、自然保护区制度(1)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立。(2)水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建立。
3、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的保护制度
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是指野生动物获取食物、栖息、活动和繁衍所必须的自然因素的综合体。(1)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2)加强环境监测工作。(3)依法确定禁猎区和禁猎期。是指政府或行政部门为保护野生动物依法划定的暂时禁止猎捕活动的区域和时间。(4)建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制度。
第三节 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
1、野生动物资源的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资源是国家宝贵的自然资源。管理野生动物资源是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定职责。——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11条)。——野生动物资源协管部门的职责是(5条)
2、野生动物的狩猎管理(1)狩猎国家重点野生动物的特许审批制度。(2)狩猎非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审批制度。(3)对狩猎方法和狩猎工具的管理。(4)对狩枪及弹具的管理。
3、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管理(1)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许可制度。(2)申请驯养繁殖许可的条件。(3)申请驯养繁殖许可的程序。(4)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其他要求。
4、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管理(1)关于野生动物的出售和收购。(2)关于野生动物的经营利用。(3)关于在集市经营野生动物。(4)关于野生动物的运输。(5)关于餐饮业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6)关于经营野生动物的收费。
第四节 法律责任
1、行政责任
《野生动物法》规定:(共15条)。行政责任的基本形式:(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猎捕工具。(4)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5)没收捕获物。(6)吊销特许猎捕证或猎捕证。(7)行政拘留。(8)补收资源管理费。
2、民事责任
(1)恢复原状(法34条规定)。
(2)赔偿损失(法28条规定)。
3、刑事责任(1)非法捕捞水产品罪。(2)非法猎捕、杀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3)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制品罪。(4)非法狩猎罪。
(5)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6)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第六 章
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和政策法规
第一节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简介
一、纳入世界性保护名单的旅游资源及其保护组织机构
1、世界遗产
2、人与生物圈计划成员
3、绿色环球成员
二、欧美国家的国家公园与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
三、案例旅游警察和生态警察局
四、中国现行的旅游资源保护管理体制
1、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
3、森林公园。
4、地质公园。
5、文物保护单位。
第二节旅游资源保护的政策法规
一、国际公约、条例。——1972.11.16
在法国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简称《世界遗产公约》。——1975 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国家自然和自然保护同盟商讨,共同起草了《世界自然资源保护大纲》——1980.3 中国与世界30多个国家一道,发表和共同制定了《世界自然保护大纲》。提出了三大目标:保护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保证生物资源的永续利用;保存物种的遗传多样性。——1995.4.24-28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环境规划署、世界旅游组织在西班牙召开了”可持续旅游发展世界会议“,到会包括中国在内的75个国家和地区。会议最后通过了《可持续旅游发展宪章》《可持续旅游发展行动计划》。
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在经济和法制比较完备国家,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已形成较完备的体系,成为国家整个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虽与发达国家有一定差距,但在法律体系构建上也基本具备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宪法。
2、环境保护的基本条件。1979.12.26 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旅游环境法和旅游资源法。旅游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旅游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城市绿化园林管理条例》等。
4、地方性法规。《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管理条例》 《西湖水域保护和管理条例》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
此外,我国参加和批准的国际公约具有同我国法律同等的效力,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
三、风景名胜保护的政策法规 我国第一个是1978年《 江西省庐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1982年,国务院审定了第一批44处国家级重点风景名胜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四、文化艺术保护的政策法规——国家:1961.3 《文物古迹管理暂行条例》、198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省、自治区、直辖市: 《山西省文物保护法规》、《贵阳市文物保护条例》等。
五、其他相关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陆生野生动物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城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等。
上述各项法律、法规从不同角度规定了旅游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