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监管&强制认证会议记录_进出口监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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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宣贯会 会议记录

时间:2006.10.12上午

地点:保税区创业大厦二楼报告厅

本次宣贯会分《进出口机电产品检验监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两部分内容,以下仅记录《强制性产品认证政策》内容。

一、必须通过3C认证的产品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发布第一批必须通过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目录,共分19大类132种产品,随后又对该范围进行过几次扩充。

二、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

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3.展览品(非展销品);

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三、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

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

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

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

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

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四、宁波市监督检验局对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以下产品实行“特殊免办”:

1. 区内企业进口的自用办公用品。

2. 专用于出口的零配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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