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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0C章 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一
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400C章 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的主要内容。
(第400章第27条)
[本规例,除第3、4、5、6(2)及7条外
第3、5及7条
第4及6(2)条]
1992年3月1日
1992年6月1日
1992年12月1日]
(本为1991年第423号法律公告)
第400C章 第1条引称
(1)本规例可引称为《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
(2)-(4)(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2条释义
在本规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空气压缩机”(air compreor)指任何能够输送500千帕斯卡或以上压力压缩空气的便携式摩托驱动装置,而此种装置是为施行建筑工程而设计或使用的;
“气流”(air flow)指空气压缩机的额定输气量;
“噪音标签”(noise emiion label)指监督根据第8条而发出的噪音标签。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3条订明
为施行本条例第III部,现将空气压缩机加以订明。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4条使用符合噪音标准的空气压缩机
为施行本条例第17(1)条,所有空气压缩机均须符合空气压缩机的订明噪音标准。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5条噪音标准
为施行本条例第14、15及17条,附表1列明空气压缩机的订明噪音标准。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6条订明噪音标签
(1)噪音标签须采用附表4所列明的格式。
(2)为施行本条例第17(1)条,每部空气压缩机均须装有就该空气压缩机而发出的噪音标签。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7条噪音测试条件
为施行本条例第14、15、16及17条,附表2列明空气压缩机的测试条件。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第8条申请噪音标签
(1)申请噪音标签,须以附表3列明的订明表格向监督提出,并一并附上申请费,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为$405。(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8号法律公告)
(2)凡监督在接获根据第(1)款向其提出的申请时,信纳─
(a)一份由英国声学学会的一名公司会员以证明书核证的噪音测试报告已经发出,该报告并说明该申请所指的空气压缩机在根据附表2列明的条件测试时,符合附表1列明的标准;或
(b)已获任何欧洲共同体成员国委任的认可团体根据欧洲议会指令84/533/EEC,就有关的空气压缩机批出一份欧洲经济共同体类别认可证明书;及
(c)每份噪音标签申请的申请费$405已经缴付,(1994年第260号法律公告;1996年第497号法律公告;1997年第582号法律公告;2000年第308号法律公告)监督须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
(3)监督如接获根据第(1)款提出的申请,须在不迟于接获申请后28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所申请的噪音标签,或向申请人送达关于其拒绝发出噪音标签的通知书;如在该28日期限届满时,监督仍未发出噪音标签,亦未向申请人送达通知书,则须当作已发出噪音标签。
(4)凡为申请噪音标签而缴付的费用,均无须退还。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附表1噪音标准
〔第5及8条〕
气流
最高许可声功率级
(以分贝(A)为单位)
每分钟10立方米或以下
每分钟10立方米以上但不超过30立方米
每分钟30立方米以上
(1991年制定)
第400C章 附表2用作量度空气压缩机所发噪音的测试条件
[第7及8条]
1.目标
1.1本测试的目的是测定空气压缩机发出的噪音。
1.2经由本测试取得的量度数值及计算数值,构成检定空气压缩机发出的噪音是否符合订明标准的基本数据。
2.范围
2.1本测试适用于便携式空气压缩机(以下提述为“用具”)。本测试指明用以测定此等用具的声功率级的程序,以便就是否符合《噪音管制(空气压缩机)规例》而进行测试。
3.定义
3.1声压级LpA
声压级LpA是将加权A应用于声压级Lp而取得的。
噪音的声压级Lp(以分贝为单位)是依下列算式界定的─
Lp = 20 log10 P/Po
在以上算式中─
P是在某一特定点上量得的有效声压值,以帕斯卡为单位;
Po是有效参考声压,相等于20×10-6帕斯卡。
A加权声压级的数值LpA(以分贝(A)为单位)是将加权A应用于量度系统而取得的。
3.2量度面
面积S的量度面(见第8.3段)是一个环绕声源的假设表面,在此表面上排列各量度点(见第6.3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