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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0-10-
2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管委《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增长的意见》精神,区级财政设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对引导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是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区服务业发展的导向性资金。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公开透明、科学评审、择优扶持的原则,严格程序,规范操作,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第四条引导资金重点用于发展现代服务业,壮大新兴服务业,提升传统服务业,开拓服务业发展新领域。同时,可用于国家、省、市引导资金支持的服务业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
第五条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共同负责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经发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研究确定引导资金年度支持的重点领域和方向,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制订项目评审标准,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研究确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
财政局负责预算资金的安排,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审核拨付项目资金,会同经发科技局批复引导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和金额,对引导资金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引导资金的使用范围:
1、管委确定支持的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补助,主要包括:
(1)对服务业企业为节能减排的技改项目实行贴息;
(2)对承接服务外包企业购房、租房实行补助;
(3)对承接服务外包的技术改造项目实行贴息;
(4)对年营业额3亿元以上的大型物流企业实行补助;
(5)对在我区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五星级宾馆、饭店实行补助;
(6)新引进国际知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给予补助。
(7)管委确定支持的其它服务业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给予补贴与奖励。
2、国家、省、市服务业引导资金所需配套补助;
3、获国家、省、市服务业名牌企业的奖励;
4、销售收入达到“牡丹花”奖标准的服务业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引导资金使用主要有补助、贴息、奖励三种:
1、项目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20%。项目实施始拨付补助资金的6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
2、项目贴息。对服务业技术改造贴息类项目,贴息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50%。项目工作量过半时,凭银行贷款结息单等拨付贴息总额的50%,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资金。贴息期不超过两年。
3、项目奖励。对我区获得国家、省级服务业名牌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其中已获中央、省、市级奖励的区里不再重复奖励。对销售收入达到“牡丹花”奖标准的服务业企业,按工业企业同等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八条单个重点项目和企业区级引导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100万元。已获得国家、省、市补助、贴息、奖励的项目需区级配套的,按上级要求执行,原则不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
第三章项目的申报和下达
第九条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服务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和带动作用;
2、项目建设的外部条件、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且能在当年启动,并在规划期内建成;
3、项目建成后,具有自我发展的能力,在扩大就业、增加地方税收、改善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能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条引导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有健全的财务核算和管理体系,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3、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4、按规定向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报送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每年年初,各项目单位填报引导资金申请表,送经发科技局、财政局,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1、引导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申请投资补助或贴息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等;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用地项目或企业需出具国土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评价审批意见;申请贴息的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协议或贷款合同文本(复印件);
3、其他要求提供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经发科技局将企业申请报告汇总后,与财政局共同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查,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重点是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等,并提出咨询、评估意见。
第十三条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企业申请,研究提出资金安排意见,报管委审批后,联合下达资金安排意见。
第十四条资金拨付。财政局按管委审批后的资金安排意见由国库直接拨付项目资金到项目单位。
第四章项目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财政局会同经发科技局负责对引导资金项目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中期绩效评价,并及时将评价报告报送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和验收。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建设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情况,说明原因,提
出调整申请,报送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视具体情况提出调整意见。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对引导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和核算,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项目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局和经发科技局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核减、收回或停止拨付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资金,并视情节轻重提请或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1、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2、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
3、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或竣工完成的;
5、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经发科技局和财政局接受单位、个人对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在审批、建设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