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推荐)_吉林小额贷款公司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4:5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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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

根据《吉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小额贷款公司组建及审批工作指引如下:

一、组建工作要点

(一)申请筹建的主要工作

1确定组建地点。由省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根据全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分批确定试点机构数量及要求。

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组织、指导工作。3主发起人与出资人进行考察论证,开展准备工作。4履行法律手续。主发起人与出资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签出资人协议书,确定拟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出资方式和股本结构。

5制定筹建方案。主发起人与出资人应对拟设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可行性分析,制定筹建工作方案。

6预先核准名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7申请筹建。准备工作完成后,由主发起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筹建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

8批准筹建。省金融办审核批准后,下发筹建批复,提出筹建要求;没有核准筹建的,省金融办提供书面意见。

9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按照筹建要求,指导开展筹建工作。(二)申请开业的主要工作

1小额贷款公司发起人与出资人成立筹建小组,开展筹建工作。2验资。出资人认缴全部出资额后,筹建工作小组聘请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

3筹建工作小组起草小额贷款公司章程草案。

4召开创立大会(股东会)、董事会等有关会议,审议通过章程草案,选举董事及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审议通过内部管理机构设置、主要管理制度等议案。

5申请开业。筹建工作完成后,筹建小组提出开业申请,经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送省金融办。

6审核批准。省金融办提出审查意见,提交由省金融办牵头,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工商局为成员的审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同意后,省金融办下发开业批复。没有同意的,省金融办下发指导意见,要求筹建小组限期落实;落实后,再提交开业申请,进行审核。再次审核没有通过的,取消其筹建资格。

7筹建工作小组凭开业批复文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二、申请材料

(一)筹建申请材料

1筹建申请书。内容应载明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组织形式,拟注册资本。

2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组建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3筹建工作方案。筹建工作的组织、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4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出资人(发起人)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决议及出资协议书。内容包括注册资本、股本结构、出资人入股金额和占总股份比例,全体出资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附件包括:

(1)企业出资人名录,包括出资企业名称、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住所、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占净资产比例、最近两年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会计年度决算报告。

(2)自然人出资人名录,包括出资人姓名、身份证复印件、住所、拟入股金额以及占总股份比例。

(3)社会组织出资人名录,社会组织法人代码、注册证明,社会组织主管部门同意向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入股的决议。

6地方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7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查意见。8申请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二)开业申请材料

1开业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本结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经营计划,主要管理制度。

2筹建工作报告。3章程(草案)。

4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验资报告,应说明股东资格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企业法人股东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企业法人股东名称、住所、企业法人代码、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入股金额和所占总股份比例、占净资产比例),验资事项说明;自然人股东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社会组织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验资事项说明;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5拟任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相关材料:(1)任职资格申请表;(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3)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4)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依法合规经营的承诺书。

6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通过以下有关事项的决议:(1)筹建工作报告;(2)章程(草案);(3)选举董事、董事长;(4)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5)部门设置、职责及主要管理制度。

出资人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应由全体出资人、董事签名。7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8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9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0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发起人和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11小额贷款公司承诺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承诺书。12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的审查意见。

13筹建小组的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三)申请材料报送程序及格式要求

1小额贷款公司主发起人为筹建申请人,筹建工作小组为开业申请人。筹建申请书、开业申请书主送机关为省金融办。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应标有“关于申请筹建ⅩⅩ小额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ⅩⅩ小额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申请文件一般采用双面打印。

3申请材料一式4份(省金融办两份、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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