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农业行政执法文书_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4: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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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行政执法文书使用

过程中一些问题的探讨

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是农业行政机关为实现农业行政监督管理职能,在现场监督、行政处罚过程中,针对特定对象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执法文书必须依法制作,具有严格的规范性,特别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实施后,对行政执法文书规范性的要求更为突出。下面就我们在实际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做一下探讨。

一、存在的问题

1、文书使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行政执法应包括现场监督和行政处罚两部分,农业执法也当然不例外。但目前的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只局限于行政处罚部分,而在监督执法方面没有统一的执法文书。

2、文书种类过简

目前使用的农业执法文书基本贯穿了整个农业行政处罚的全过程。但是随着法制的健全及对法律、法规的深人理解,仅现有的处罚文书是不够的。如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环节,目前只有证据登记保存清单,而证据登记保存的审批,没有相应的文书;没收物品清单及处理,没有相应的文书;当事人在收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要求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没有相应的文书:《 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八条规定:

1“„ „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目前农业执法文书中在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情况没有相应的文书。再如行政执法中用到的“封条”也没有统一的格式。

3、告知不明确。

如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逾期不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该通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但是行使这个权利是有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而违法行为通知书中没有告之当事人要求组织听证的条件,也没有其它文书来进行告知,因此,被处罚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组织听证告知不明确。

二、几点建议

1、补充现场监督部分的执法文书,并对现有文书进行局部调整。

2、根据程序规定,健全文书种类。如补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审批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封条;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领导讨论记录。

3、明确告知内容。在违法行为通知书中补充要求组织听证条件,或增加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

4、对文书形式进行改进,使制作更加简便。如两联以上的文书采用无碳复写纸统一印制使用,既方便使用又起到规范文书的作用。

农业执法文书是农业执法活动依法进行的保证,是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历史档案,是农业法制宣传的重要途径,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的实用教材,是农业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执法水平、文书制作水平的真实反映。因此,规范农业执法文书具有重大意义。当然,要想真正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还应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与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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