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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几点建议
我国煤炭企业现行税费制度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逐渐行成的以资源税、资源补偿费为主,专项费用(探矿权价款、采矿权价款、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及其他费用为补充的资源性税费制度。
近两年来,在煤炭产销形势起伏不定的情况下,山西作为我国的产煤大省,承担的经济和环境损失却愈加严重,煤炭生产的“外部不经济”造成的巨大社会成本不仅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其缺口反而越来越大。由于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缺乏对资源开采社会成本进行补偿的制度安排,已制约了山西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在新的煤炭市场形势下,煤炭资源税功能严重弱化,收入规模小、调节力度不够,补偿功能欠缺,调高税额、实行差别税额、调高税额幅度、改革税权,从而强化税收对资源市场的调节功能,促进政府运用税收手段,有效行使公共财政职能,保证资源型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等,成为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资源税改革是从2011年11月开始全国推广的,煤炭行业暂时游离于外,从去年开始,我省已经做好了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的准备,并在积极争取先行试点。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扭曲了市场价格,不利于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有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改革要点是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和扩大资源税税目税负。
资源税对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有两方面的重要作用,一是制度性的调节机制,比如累进税制的资源税。二是相机抉择,如在经济高涨时期,资源需求加快时,政府可以实行增税的紧缩性税收政策,通过提高资源税率,或设置新税,扩大征收范围,降低起征点和免征额等等,以缩小总需求。此外,资源税还可以通过再分配来维护社会公平和稳定。资源税可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的不合理。
通过调查,我区在全省煤炭资源整合后共有十九个煤矿,现有十四个煤矿已办理税务登记证,其中有五个已开始正常生产,分别为国投大同能源有限公司、大同市南郊区张家湾煤矿、同煤大唐塔山煤矿、山西煤炭运销集团新旺煤业有限公司和同煤国电同忻煤矿有限公司。以上五煤矿2011年度总产量3868.26万吨,缴纳资源税13165.56万元,价调基金3039.76万元、矿补费5211.4万元;2012年度总产量4075.89,缴纳资源税13146.29万元,价调基金2547.56万元、矿补费12389.04万元。其他几个煤矿因为种种原因尚未正式生产。南郊区在2011年度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63000万元;2012年度共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67000万元。资源整合之后,我区在资源税的征管方面存在以下的问题:
1、征管力量不足。由于资源税是当前我国财税制度改革的重点,需要税务人员对纳税户的营业额进行深入调查,才能更合理地确定税负,合理地进行征管。但由于工作量大,征管力量不足,难以合理确定税负,难以实现对应税品目的有效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2、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主要表现在对国有资源有偿开采,应依法纳税的观念不强,以及财务核算不健全甚至根本不建账,造成税务人员在进行税务征管的时候无法实行更有效的手段来提高征收的效率。
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需要对资源税进行更有利于经济发展和民生保障方面的改革,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重点在两个方面:
一是调整资源税定位。过去,资源税被定位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的一般税,但资源税应定位为目的税,即运用税收杠杆的调节作用,为国家的特别经济和政策目标服务而设立的税种,目的是节约资源,保护环境,防范和化解公共风险。增加财政收入、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其实只是附带功能。资源税定位的这个调整非常必要。在国家总体战略、资源条件、能源供需的现实情况下,需要通过税收杠杆的作用,促使煤炭工业树立节约发展的全新理念,控制煤炭资源开发节奏,节约和高效利用资源,保护矿区生态环境。二是改变征收方式。过去一直实行的从量计征,没有充
分考虑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环境污染和资源耗减的外部成本,如实反映资源价格的变动。资源税的税负没有随着价格而动,使得资源开采使用成本在价格上涨中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小,资源税对资源利用效率的作用遭到削弱,国内资源浪费和大规模外流现象也不能被有效遏制。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可以解决这些问题。因为从价计征有利于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
煤炭资源税改革及调整,从长远看有利于国有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同时有利于合理调节税费结构,促进煤炭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通过我局对煤炭企业的走访调查,以及综合税收征管方面的考虑,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税率相应提高,必然普遍增加煤炭企业的税负。由于煤炭是基础能源,而国内煤炭资源又存在供应与消费逆向分布导致的结构性紧缺,煤炭产品需求具有刚性特点,即使价格上涨,需求量也不会有很大下降,这就使得煤炭企业具有转嫁税负的客观基础。煤炭因税负增加而致成本上升,必然会通过价格提升来转嫁成本,会对整个经济的稳定产生不确定影响。所以,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慎重。在推进煤炭资源税改革上,煤炭企业期待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全面的考虑。第一,推出煤炭资源税改革,必须清理、合并名目繁多的如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矿补费等各种税费,减
轻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应该说,名目繁多、数量庞大税费的产生,有其特定的、历史的原因,各种收费也曾发挥过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税费没有经过统一科学的设计,缺少全盘考虑,往往不规范、不透明。为了维持缴纳各项杂费后的利润水平,一些资源利用率考核不严的煤矿企业完全可能在资源开采中“吃肥丢瘦”,这是与资源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的。我们建议在清理、取消各种税费之后,资源税税率定在10%及以上比较符合我区煤炭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也较为适合基层税收征管的实施。
第二,各地的煤炭资源税计征方式和税率确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比如计征方式,从价计征和从量计征各有优缺点。可以考虑将体现资源的稀缺性与合理地反映资源矿产品位、收入级差有机结合起来;也可以为减少改革阻力,对市场价格变化不大的资源产品实行从量定额计征,而对价格上涨较快的采用从价定率计征。此外,南方煤矿和北方煤矿资源的赋存条件相差太大,这使效率和成本差距甚大,征收税率也应当有很大区别。可以考虑按资源品种设计税率:越是紧缺的资源,其税率越高;越是外部性强的资源,即开发使用过程中导致公共风险越大的资源品种,其税率也越高。
第三,为便于税收征管,从根本上保障税源的合理征收,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后,对不销售原煤只销售洗选
煤或其他深加工产品的企业,应该实行代扣代缴,由煤炭生产企业全额缴纳,并提供已缴证明,对于未能足额征收的,或未要求原煤生产单位提供已缴证明的销售洗选煤或其他深加工产品的企业,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如果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取消可持续发展基金价格调节基金、矿补费等收费基金项目,我们认为税率定位在10%及以上。
第五,煤炭资源税改革与其他公共政策改革统筹配套协调推进。一是资源税改革和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协同推进,继续改革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减少政府行政干预,实现能源价格的市场化,使资源税收到预期效果。二是资源税政策的制定应注意有关税种之间的协调搭配,形成分工明确、调节有度、效果显著的资源税制体系。三是煤炭资源税改革与财政改革等配套进行,减少煤炭资源税征收和使用的不透明,避免使用不当抵消资源税改革的效果。
目前我国煤炭税费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煤炭资源税费体制改革是资源税费改革中的重中之重,随着国家财税改革的不断推进,资源税的改革也势在必行。从长远来看,煤炭资源税的改革是利国利民的重大举措。我们期待资源税改革取得可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