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_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13:05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

第一节总则释义

本章是关于《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基本原则的规定,共分为5节,分别规定了《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以及本《办法》所涉及的重要概念的定义。

第一条《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其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收缴及鉴定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办法》对于《条例》第四章中关于假人民币的收缴和鉴定的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使之更加便于操作。同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二十二条:“收缴伪造、变造货币的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二十三条:“本决定所称的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的规定。增加了对假外币收缴和鉴定的内容。《办法》以中国人民银行令发布,属于部门行政规章,它规范的对象是人民银行和各级、各类办理人民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

《办法》体现了以下四个方面特点: 一是做到了严格依法;二是具有可操作性;三是突出了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利益;四是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外币反假工作的要求。 由于以上特点,使《办法》成为我国反假货币工作的重要规章,具有较强的约束性和规范性。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明确规定:“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收缴假币、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其中关于“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专指凡是开展了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各种体制的银行、金融机构等,含有城乡信用社、邮政储蓄等业务机构。不包括证券、保险、彩票等经营构,对于大量收取现金的单位,如铁路、民航、公路客运售票所,大型商场、公路收费站等,没有收缴假币的权力,但是根据《条例》规定,这些单位可以拒收可疑币,发现可疑情况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报告,并有义务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假币案件。这一条中关于“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提法,是指人民币和外币存取款业务以及外币兑换人民币和人民币兑换外币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中几个重要概念的定义。

(一)本《办法》所称货币的定义。本《办法》所称货币含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自中国人民银行成立以来发行的五套人民币。其中,1948年12月1日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已完全退出流通;1955年3月1日起发行的第二套人民币和1962年4月20日起发行的第三套人民币绝大部分券种已退出流通;现行流通的人民币主要是1987年4月27日起发行的第四套人民币和1999年10月1日起发行的第五套人民币。外币是指在我国境内可收兑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从目前来看,境内各商业银行挂牌收兑的外币主要有16种,分别为:美元、英镑、欧元、日元、港币、澳门元、瑞士法朗、瑞典克朗、丹麦克朗、挪威克朗、加拿大元、新加坡元、澳大利亚元、新西兰元、菲律宾比索、泰国铢。

(二)按照制作方式不同将假币分为伪造币和变造币两种。其主要区别,伪造币是仿照货币的图案、形状、色彩,通过印刷、绘制、拓印、复印的假币,制成的假币不含有真币的成分。变造币是将真币通过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等手段,使其改变形态。变造币中含有真币成分,如纸张、油墨、安全线等,变造货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其升值和牟利。改变形态的货币不再具有货币功能。伪造的货币和变造的货币都属于假币。

(三)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货币真伪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即具有货币真伪鉴定技术与条件,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根据《条例》规定,2000年,人民银行各分行已经对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一些业务机构授予人民币真伪鉴定权。考虑到外币真伪鉴定的复杂性和特殊性,《办法》实施后,不能简单地将人民币真伪鉴定机构等同于外币鉴定机构,人民银行必须经过认真考察,在当地取得人民币真伪鉴定资格的金融机构中,再选择具备外币真伪鉴定技术和条件的机构授予外币真伪鉴定权。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了人民银行在假币收缴、鉴定中的职责。收缴单位收缴的假币定期交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集中保管,统一销毁。各金融机构收缴的假币,至少一个季度向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解缴一次,假币收缴量大的省、市、地区,可以视情每月向人民银行解缴。假币的销毁比照残损人民币销毁程序,人民银行各销毁点销毁假市,必须向总行报告,经总行批准后再行销毁。本办法的实施监督管理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节假币收缴释义

本章是关于金融机构办理假币收缴业务的规定,一共四条,内容包括收缴假币的操作程序、哪些情况应当报告公安机关、对办理收缴假币的工作人员的要求,假币的实物如何保管等等。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对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的处理做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收缴假币要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互相复核,“当面收缴”是指收缴的操作(如盖戳、封装等)必须在货币持有人视线范围内进行。

(二)对于不同的币种和券别应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在正反两面加盖“假币”字样戳记;(盖戳:假币章要用兰色印油,五十元以上的50、100元正面竖立盖在水印上,背面横向盖在中央位置上;二十元以下正面盖在左上角,背面盖在右下角。)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硬币要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对应的《假币收缴凭证》编号等细项,加盖收缴人、复核人名章。

(三)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假币收缴凭证》上要注明币种、券别、版别、张(枚)数、金额、冠字号码等。由收缴人、复核人盖章,持有人签字,收缴机构盖章(业务用公章)后,将第二联交持有人收存。如果持有人拒绝签字,收缴人可以在收缴凭证上注明。

(四)向持有人告知其权利,持有人的权利有两项:一是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二是持有人如对假币收缴的程序有异议,可以在60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五)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实际收缴过程中,常有持有人对柜台认定的假币要求再拿回来重新辨认一下,极个别的持有人就借机不再交给收缴人员。因此,为防止假币再次流入社会,收缴人员不应将假币交回持有人,可以隔着柜台玻璃供其辨认,并耐心解释假币特征,以防假币重新流入社会。

第七条规定了收缴假币过程中哪几种情况应立即报告公安机关。这项规定是为了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掌握制、贩假币行为的线索,打击假币犯罪,也是为了保障金融机构正常开展假币收缴业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属于第七条所列情况,应立即通过电话等方式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并稳住持有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提供有关线索是指提供持有人的姓名、住址、体貌特征、车辆型号、车牌号码等有公安机关寻找、发现持有人或制假、贩假行为的情况。持有人在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或试图抢回假币等行为均视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假币行为。

第八条对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人员应具备的资格做了规定。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人员应当具有可靠的真假币鉴别能力,熟悉假币收缴程序,能自觉按程序操作。针对金融机构人员流动性大,鉴别能力参差不齐的现状,根据统一的考核标准对收缴人员进行专门的培训、考试是为了提高金融机构收缴人员的业务能力,避免误收误付假币、鉴别错误或违反操作程序的情况,维护金融机构的声誉,保障持有人的利益。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辖区内金融机构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金融机构参与假币收缴的人员必须具备上岗资格,并持证上岗,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对当地金融机构假币收缴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九条对金融机构保管假币实物做出了规定。金融机构收缴假币和解缴假币必须在《假币收缴代保管登记簿》上逐笔登记,假币实物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做到数字准确,账实相符。第三节假币鉴定释义 假币的鉴定是反假货币工作中极为重要的环节。鉴定水平和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的形象和声誉。为了确保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方法科学、鉴定行为规范,切实维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章对持币人如何申请鉴定、鉴定机构如何鉴定、鉴定后如何处理,如何申请复议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十条规定,持币人要求鉴定前必须先书面申请,申请的程序是:

首先,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要写明申请人姓名、住址、收缴单位全称、《假币收缴凭证》编号、需要鉴定货币的币种、券别等有关内容。任何形式的非书面申请都属无效申请。鉴定申请书格式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定。第二,持币人可以通过收缴单位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鉴定单位提出申请,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收缴单位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第三,申请的有效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书可直接送达或邮寄,邮寄以寄出地邮戳时间为准。超过3个工作日的,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第四,提供鉴定服务的单位,必须是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因此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要在公众场所公示人民银行授权的证书。未被授权的商业银行业务机构,只有收缴权,没有鉴定权。《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人民银行及其授权的鉴定机构要无偿提供货币真伪鉴别服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鉴定费用。鉴定机构不能因为鉴定工作无经济效益而降低服务质量。要把鉴定工作看成是金融机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向社会宣传国家方针政策的重要窗口,也是建立和维护良好声誉,树立良好形象,宣传自我的有效途径,因此,要用长远的眼光看待这项工作。对每一位申请人都要热情接待,提供周到服务。鉴定专业人员要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每一次鉴定工作。鉴定后应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货币真伪鉴定书》,《货币真伪鉴定书》各要素要填写齐全,字迹清楚工整,并加盖货币鉴定专用章和鉴定人名章。要素齐全,方为有效鉴定,鉴定机构及鉴定人要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一条要求鉴定机构接到书面鉴定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收缴单位发出送交需鉴定货币的通知,通知可采用书面或电话形式。收缴单位接到鉴定单位的通知后,要在2个工作日内将需要鉴定的货币封包,直接或者通过内部交换方式送达鉴定单位。 第十二条是对货币真伪鉴定的时间性要求。货币鉴定工作技术含量高,而且还会遇到某些外部形态遭到破坏的货币,鉴定机构遇疑难问题,限于技术条件等因素,无法自行作出鉴定,应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或上级行请示,当地人民银行或上级行应当及时组织力量配合鉴定,作出科学的判断,并出具明确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规定了对不同币种、不同鉴定结果的处理办法。

对收缴的人民币纸币,如经鉴定为真币,由鉴定单位开具《货币真伪鉴定书》一式三联,其中一联交收缴单位,一联交持有人,另一联留底。由于已盖上“假币”戳记不能再流通,鉴定单位应将该币退给收缴单位,由收缴单位按照面额兑换完整券退还持有人,并收回持有人的《假币收缴凭证》,盖有“假币”戳记的人民币按损伤人民币处理。经鉴定为假币的,鉴定单位直接予以没收,不再将该假币退还收缴单位,但要向收缴单位出具《假币没收收据》,并向收缴单位和持币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该币由鉴定单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并收回《假币收缴凭证》;经鉴定为假币的,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并向收缴单位和持有人出具《货币真伪鉴定书》。

第十四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货币真伪时,必须至少有两名专业工作人员共同鉴定,而且要采取多种有效的方法,确保鉴定结果的科学性、准确性。这就要求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要配备至少两名高素质、高水平的反假工作人员,以确保胜任反假货币的鉴定工作。同时,要配备性能完好、精密度高的人民币及外币鉴别仪器。

第十五条对人民银行在复点清分金融机构回笼款时中发现假币作了处理规定。

金融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因各种原因可能夹杂有假币,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无论是人工复点还是机器清分出假币,都要由2名或2名以上的专职人员按照假币的鉴定程序进行鉴定,确定为假币,要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将其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六条规定持币人对金融机构作出的有关收缴或鉴定假币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就是说,社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认真研究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程序为: 1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同时要附收缴或鉴定单位开具的《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或《假币没收收据》。申请行政复议的有效时间为收到《假币收缴凭证》或《货币真伪鉴定书》之日起60个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2行政复议受理

接到持币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人民银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若不受理,其上级行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其上级行可直接受理。行政复议行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否则,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行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行已依法受理的,申请人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人民银行的法律工作人员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及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假币收缴和鉴定单位)。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或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答辩书》,并提交当初收缴和鉴定时的程序及有关证据、依据等材料。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若持币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节罚则释义 罚则部分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中有关反假货币部分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的细化和补充,其对象包括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罚则部分主要规定了假币收缴、鉴定活动中的各种有关主体有违反本条例前几章规定的行为时,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一般分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本办法罚则规定的追究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1行政处分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处分是指有权限的国家机关对具有轻微违法行为的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的惩戒。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2行政处罚是追究行政责任的形式之一。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对犯有轻微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种法律制裁。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此外,还可以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处分。纪律处分是指有处分权限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及其内部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人员的失职行为或者违法违纪行为(非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给予的惩戒。纪律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第十七条本条所规定违法行为主体限于前述的办理货币存取款和外币兑换业务的金融机构。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

(一)发现假币而不收缴的。不依法予以收缴的具体情形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货币收付、兑换业务或提供货币真伪鉴别过程中发现的货币,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不予以收缴,而将其退还持有人或者予以接受。金融机构发现假币必须予以收缴或报告公安机关,不得让其流入社会,否则便构成本办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发现假币的能力,应当按一般金融机构的专业标准来进行要求,也就是说,金融机构一线柜台工作人员在收到货币现钞时,必须以专业标准进行检验,力求能够没有疏漏地发现每一张假币,并将其依法予以收缴。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收缴假币的。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办理收缴业务的人员未取得《反假货币上岗资格证书》的;收缴过程中业务人员少于两名的;未当面收缴的;不在所收缴的假币上加盖中国人民银行统一规格和编号的“假币”字样戳记;不登记造册;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不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金融机构违反其中任何一点,即可构成本办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

(三)应向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报告而不报告的。具体表现为:数量较多,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不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不立即报告有两种情形:一种是根本就不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一种是不立即报告人民银行和公安机关。对于“立即”的理解,应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有电话,就应在发现情况的同时拨电话报警。而“报告”可以是到公安机关当面报告,也可以是打电话报告。在这里,金融机构发现假币有报警的义务,它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所规定的法律责任相联系的,如果不履行法定的报警义务,即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规定的一般单位和个人的假币报警则属于一种倡导性的规范,不报警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与本办法所规定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相关业务过程中发现假币的报警义务有所不同。

(四)截留或私自处理收缴的假币的,或使已收缴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主要表现为: 金融机构不将收缴的假币按规定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私自将假币销毁、藏匿或赠予他人的;将已盖“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的;过失以假币对外支付的,具体地说,是应当预见自己对外支付的货币是假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将假币对外支付的;假币实物管理不善,过失遗失假币的。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办法所描述的违法行为不包括故意以假币对外支付。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则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按照《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以下三种:(1)罚款。对于前述行为涉及的货币,属于假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假外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罚款额度,由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决定。(2)警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书面警告。

(3)对相关人员的纪律处分。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反前述规定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具体给予何种纪律处分,由所在的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

第十八条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仅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所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

(一)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申请的。具体包括:拒不受理,或推诿搪塞;鉴定货币真伪,对金融机构或持有人收取费用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具体包括:不在营业场所公示授权证书;未按要求双人鉴定,并出具统一格式鉴定书的;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的。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不予以没收的。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经鉴定为假币的,不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三)截留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主要表现为:金融机构不将鉴定后没收的假币按规定解缴到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私自将假币销毁、藏匿或赠予他人的;将已盖“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的;假币实物管理不善,过失遗失假币的;过失以假币对外支付的。

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有:

(1)罚款。对于前述行为涉及的货币,属于假人民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假外币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罚款额度,由该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节,酌情决定。(2)警告。由中国人民银行给予书面警告。

(3)纪律处分。责成金融机构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这里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反前述规定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具体给予何种纪律处分,由所在的金融机构或者上级金融机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则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主体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涉及的具体违法行为有: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鉴定假币的。未按要求双人鉴定,并出具统一格式鉴定书的;不在规定时限内完成鉴定的;对盖有“假币”字样戳记的人民币纸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按照面额予以兑换;经鉴定为假币的,不予以没收的。对收缴的外币纸币和各种硬币,经鉴定为真币的,不交收缴单位退还持有人;经鉴定为假币的,不退回收缴单位依法收缴。

(二)拒绝受理持有人、金融机构、授权的鉴定机构提出的货币真伪鉴定或再鉴定申请的。具体包括:拒不受理,或推诿搪塞;鉴定货币真伪,对金融机构、持有人收取费用的。

(三)截流或私自处理鉴定、收缴、没收的假币,或使已收缴、没收的假币重新流入市场的。具体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县级支行不向上级行解缴假币实物的;私自将假币销毁、藏匿或赠予他人的;假币实物管理不善,过失遗失假币的;将已盖“假币”戳记的假币退还持有人的。

相关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处分,即对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里的“相关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指对违反前述规定行为负有直接、主要责任的有关领导人员和执行人员。具体给予何种行政处分,由所在的行或者上级行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决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以假币换取货币的,则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一节 论变造货币

收到E-MAIL说:“我最近还真遇到一个问题想请教您这个防伪专家:到底什么叫假币?现在变造币越来越多,您说是整张里面只有一小条是假的算不算假币(4/5真、1/5假)?如果算,可是如果没有这一小条,剩下的幅面够4/5,不是按残损货币兑换办法仍可兑换一张真币吗?而且,如果这张币按假币处理,变造的另一张(1/5真、4/5假)肯定也算假币,那流通中不就少了一张真币了吗?现在这种变造币的工艺也越来越好,还真不好抓出来。不过也觉得挺冤的,货币没有全幅面的机读防伪指标,让我们怎么按全幅面来抓呢?”。自然,此前多年已经有多次来信、来电或者当面讨论变造假币者,所以对问题的讨论在深入。

近几年,在一些地区的确变造假币增多,社会舆论对变造假币的认识不一,甚至于模糊不清,造成真假混淆。这可能引起业务处理失误,影响到群众利益也影响到国家利益,对打击不法分子变造假币的犯罪行为极为不力。因此,对变造假币的实践透析有待加强,对变造假币的技术研究有待讨论,对变造假币的法治观念有待树立,对变造假币的理论认识有待提高,对开展打击变造假币的斗争有待深化。

一、变造货币的科学概念

假币总概念中涵盖着伪造与变造货币两大类型,变造货币是假币。构成变造货币的要素或称之基本条件是真币,换言之,只有以利用真币为前提才能发生变造假币的行为。固其在变造范畴与数量上必然受到制约,相形伪造货币而言数量为少。变造货币系指不法分子在真币的基础之上,对国家货币采用涂改、挖补、拼凑、揭层、重印、移位等多种作案手法,使真币在形态或者面额上发生变异,酿出升值的后果,变造货币的直接目标是达到升值目的,最终升值的部分也才在真正意义上构成变造假币。变造假币生成的同步操作是对国家货币,即对真币的毁损行为,变造假币的伴生物是变造过程中产生的被毁损币,被毁损币是真币。变造假币是侵害国家货币,妨害国家货币治罪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变造假币的滋生与认定

1951年3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有关办法中,涉及“„„货币如系犯罪之用或有„„变造嫌疑者”的内容,针对货币提出了“变造”一词,这可能是自人民币发行以来最早提出这样的概念,问题的讨论即应该枕戈待旦、归根到底、彻里彻外的弄明白。尔后,1951年4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务院公布的“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第三、四、六、九条,均确认了“变造货币”概念,这是问题进一步讨论的认识依据。自上述概念出现与定型后,其以文字确认的具体内容尚处于空白。变造假币概念的形成有着一个颇长的演进过程。1950年10月,国家首次颁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其中也首次提到开展反假票斗争,而假票的具体定义却无。以后几经修改相关制度,对变造假币事宜尚无提及。 1955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明确: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兑换„„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其强调了故意行为,但并未明确其是假币。 1962年3月,在新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草案中第一次写出:“凡发现破坏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有意损坏、涂抹等),应将票币没收,认真追究来源,并视具体情节会同公安或司法部门进行处理;如系误收经调查属实者,其票币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此处将挖补、拼凑、涂抹等定义为破坏的人民币。

1972年11月,经过修订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再次明确:“凡发现破坏的人民币(如挖补、拼凑、有意损坏、涂抹等),要认真追究来源,并视具体情节会同公安部门严肃处理;如系误收,经调查属实者,其票币可按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给予兑换”。 197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试行)中提出:开展“宣传爱护人民币,组织反假票、反破坏人民币的斗争”。这里分明将伪造、变造的假票与被破坏的人民币严格分开了,界定清晰。

1985年12月,人、工、农三行在关于开展反假人民币工作的情况和意见中指出:近年来,伪造、变造人民币活动猖撅„„手工伪造和变造人民币案件不断发生。这里与伪造并行十分强调了以手工变造人民币的议题,“手工变造”是变造假币的基本特征,重印变造假币的出现,依然是体现了小炉匠式的单一操作行为。 1988年3月,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试行)中规定:凡发现伪造、变造人民币,要当场没收。加盖“假币”或“变造币”字样戳记„„”。在此,首次提出了加盖“变造币”戳记概念,制度较前更精细,操作更求真务实,接近现实。同时,在此明确了两半张在一起的拼凑票纸幅基本不少者可兑换全额的内容。这很关键,即划清了变造假币与被毁损的货币的界线,又从形式上本质上定性了到底什么是拼凑假币。两半张真币相连,纸幅基本不少,这能说明什么呢?它从量化上确认了票面被毁损后没有实现升值的本质。小张钞票间此起彼伏、此多彼少、此少彼多,剪去裁来,粘来贴去,反正不管你怎样变换拼凑,对缺去之部分没有另行拼凑多换的可能,1/2总是兑换半额,两个1/2总是兑换全额,公家没有受到损失,个人没有占到便宜,完全是透明、公开、公正、公道处理,即毫无争议,也没有漏洞,变造假币的不法分子无缝可钻、无可乘之机。 为什么呈正十字状缺少1/4票面的只兑换给半额?即涉及可疑的变造货币议题,其被剔走的部分,在外表形态上可能构成变造假币实物,处于升值后的范畴。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对变造假币概念进行了确认,内容是“对国家货币采用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方法加工处理,使国家货币改变形态、升值的变造国家货币行为,以伪造国家货币罪论处”。直到此时,变造假币的技术性、实质性内容才最终以法的形式确认下来。而在此之前,变造假币的概念似乎是抽象的,不管是出纳制度还是任何法规均未具体规定出变造假币究竟涵盖了什么内容,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等现象均划在了被破坏、毁损货币的范畴。事实上,故意针对现钞货币而采取的剪贴、挖补、揭层、涂改、移位、重印等行为,是严重的变造国家货币犯罪,侵害了发行货币的国家主体,妨害了使用货币的公众客体。其与自然的无意的涉及货币的损伤现象风马牛不相及,如因地震、洪涝灾害,火灾、其他保管不周因素引起对货币的虫蛀、鼠咬、污损、熏焦、水湿、油浸、霉烂、变色等等,即应考虑按兑换标准予以兑换。相反,对于变造假币的犯罪行为和不法分子即应严厉打击,没收变造的假币及非法所得。对此,首先说明,本文一再提及和后面陆续提及的兑换标准问题,其与2004年开始执行的国家新的残缺、污损货币兑换标准完全一致。而此处讨论的是变造假币之的,是针对工作现实中发生的特殊矛盾与问题,解析技术事宜,甚至于存在争议的不同观点,对课题进行商榷,以得到更为正确的认识,而最终目的则完全是为着指导工作实践,顺利开展反假币斗争。一些变造假币的细节,乍看上去非常具体,但其终归是几个纲目性的东西,提纲携领、有形有态的抓住了变造假币的本质特征。这样的职业专业性极强的业务概念的认定,没有产生在行业系统内部,而最终诞生在了行业之外的法界,法言法语的法律诞生表明了相对时期国家立法的卓有成效,质的升华,货币运行的法治效应已经结出了辉煌灿烂的花朵。 2003年7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明确“变造的货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该办法在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剪贴、挖补、揭层、涂改四种变造假币的基础之上,进一步肯定了移位、重印两种变造假币。这是对变造假币的认识创新和对其概念界定的理论发展。

大家基本认同现钞的广义概念,即包括古钱币与历史货币在内,他们在不同的阶段或者时期中都曾经充当过现钞的角色。“九章勾股玄货币贝方交,昨天的货币系今天的钱币,明天的钱币是今天的货币,昨天今天明天,货币货币货币,钱币钱币钱币。”所以,变造货币绝非是人民币发行以来才有的,而是在历史长河中早已经出现,实物货币已不必再论,轮到人化自然的青铜铸贝以后,变造行为必然是从金属货币开始的。如假的金属币既有通过私版等形式制造模具进行伪造,也存在包皮、夹馅、巧造、焊药、错边、洗版等等变造形式,其表现在造假材料掺糠使假,质地不纯,鱼龙混杂,称重货币比重不足,面额货币金额与形态变异。而到了纸币时代,问题和矛盾更加突出,首先变造目标形成两个,既有硬币,也有纸币。第二是变造技俩日趋复杂,数量愈来愈多。以往,破获一起变造假币案件多者只有10元钱,至多至少,大体如此。一个案件中只有一张变造假币是通常事,即认为是很严重了。变造假币的数量多起来是从河北、安徽、河南、四川甘肃、北京开始,其它数省亦有发现。变造假币的种类多为第四和第五套人民币50和100元券。近年来陆续发生过一些大案,变造数量居多者曾经达到几万元,多为拼凑形式,可见其毁损真币的数量之多。

三、变造假币的分类理论 到目前为止,表现与掌握的变造假币行为或形式只有六种,或者称之为六大类别:其变造演绎的大体顺序如下,最初是涂改金额;接着是挖补金额;三是拼凑金额;四是揭层技俩;五是移位技俩;六是重印技俩。不法分子变造假币的思维逻辑与变造技法,与真币存在的现状又是基本对应的,变造假币的存在具有时期时代性。变造假币在形式上可能五花八门、千奇百怪,但在实质上归类综述,不外乎目前滋生的六大类,其万变不离其宗。比如利用剪贴手法拼凑的假币,涉及票面图案的某些部位,也可能是方形、长方形,也可能是圆形、矩形、棱形、多边形、不规则形,但是其作案方式完全相同,都是剪来剪去、贴来贴去,如若剪纸做手工似的,所以它们在纲目上均为剪贴拼凑币,属同科同类同族。 1涂改假币。通过涂改票面金额变造假币,是变造假币最为原始的作法,不法分子会以同颜色、同图案、同票幅而不同金额的真币(券)或者以异色、异图、异票幅的真币(券)为目标下手作案,这即对设计与印制钞票的方案和标准提出了相对应的要求,以防止在主动防伪的范畴即为变造假币者留有余地、留有空间,以至创造了条件。以涂改手法变造假币的集中体现形式,是在票面金额上做手脚,而色调、票幅、图案起到了辅助作用。

2挖补假币。以针对票面局部图案采取挖补手法变造假币,其落点依然是面对金额议题,是以涂改金额形式变造假币的翻版。产生此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作案动机,是作案分子要将变造假币乔装打扮得更为相像相近真币,以达到蒙混过关的目的。挖补假币的挖点定位于变造假币自身,补点系从他币偷来。

3拼凑假币。拼凑假币或曰剪裁粘贴拼凑假币,是以在相对程度上毁损真币得以实现。拼凑假币的实质首先是得以保留真币的原值,然后再有一点点升值。早在1950年11月10日制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中即已经规定了残缺本币与外币兑换办法,而办法的核心内容是标准,标准只有两个,一是半额,二是全额。涉及图案、文字、票面撕裂、损缺、自然磨损、侵蚀、质地、外观、颜色、防伪功能等等内容的索定,都是对两个标准的修饰,总之可以分清有四分之三以上票面实物形态的即可兑换全额;可以分清有二分之一以上票面实物形态的即可兑换半额,这是基本的一般的标准与作法,而特殊情况必然应该归属少数的个 别的范畴,可以特殊化特事特办,特殊处理。至此,假定将单位票面毁损五分之一,在5张

真币基础上才可从新拼凑1张假币。若将单位票面毁损四分之一,这是以拼凑方式变造假币的上限做法,是一种临界危险的作法。因为这样做,只在原票面上留下了四分之三的部分(相当于俗话说的一大半儿),而一不留神弄多了,即保留部分不够一大半了,少了,假定尚能够兑换,也就不能再实现兑换全额,也就出现不了升值的结果。若将单位货币票面毁损二分之一(相当于俗话说的一半儿),即假定能够兑换,也就只能再兑换半额了,更不会出现升值的结果,达不到变态升值的目的,变造假币就失去了意义。为什么会有变造假币这样的产物呢?不法分子的动机就是要以完全真的货币材料,在保障其原有价值不变动的基础上,条件下,令其变态再升值。而要保留货币原有的价值,对其毁损时即只能裁剪下不多于四分之一的票面,若多了,原有的货币即不能再兑换原值。所以,变造货币一般均是由大约五个五分之一组成。拼凑变造假币的变态升值量,一般仅为原币票面值的20—25%。升值的数量多了,保留的数量自然会减少,两者成反方向变化,在100%~125%的极限内,完全朝着相反的方向演化。如果变造币由六个六分之一,或由七个七分之一,或更多分之一组成,则纯属徒劳无功,事倍功半。不要忘记造假者除开法盲或者亡命徒以外,还多是小滑头、小聪明。依此结论,违法被毁损的真币金额一般为多,变态升值的变造假币金额必然为少,两者的比例大体为5∶1。因此,在计算真、假币数量时,不宜以少量的假币去否定大量的占绝对比重的被毁损后的真币,形成否定之否定的错位局面,以不准确的假币概念否定了真币的实际存在,其体现了物质第一性、否定、否定之否定、从量变到质变的理论。有提问,在伪造与变造假币的手法中,均存在剪裁拼凑议题,这是怎么回事,不是一样吗?有什么不同?这是在反假货币培训班上的一次提问,一下即深入到了事物的实质、本质,可见学员钻研业务的精神和十分聪明的程度。而对此问题的回答亦可精炼再精炼,即:相形真币而言,一则以剪裁粘贴形式拼凑变造的假币材质一般都是真的;二则以剪裁粘贴形式拼凑伪造的假币材质则完全是假的。

4揭层假币。揭层假币是剪裁粘贴拼凑假币的特殊形态。在拼凑形式上可以和只能在真币基础上增加一倍金额,此类变造假币的典型代表,既是传统称谓的全幅揭页假币。揭页币与揭页假币,多一字和少一字,似是而非的似乎形成了两个概念,而传统上的操作理念和法律认定是:只要是揭了页的货币即按假币判定。对于揭页币,虽然其在形式上似乎出现了升值一倍的现象,但它只能通过蒙蔽人的眼睛混到市场上去,假定能够在银行柜面给予兑换,其只能兑换半额。即一张100元票面经过揭页,出现拼凑变造200元的最高值,但它真正可以兑换到的却还是100元,这不是枉费心机吗?且如果超出了变造一倍的数量,即会发生变造假币不但不会相对增多,其操作还会向着相反的方向退化,因为在毁损真币的同时真币的一些部位已经变得彻底不能用了,废了。即真的越毁越多,假的并非完全对称增多。对于揭层变造假币的界定存在量与质综合判断的统计标准事宜。揭页假币五五分成,小张张数增加了一倍,金额也同步增加了一倍,它是拼凑假币的特殊形态,是拼凑假币变态升值的最高点,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在破获变造假币案件,查抄窝点与现场,抓获案犯时,从变造假币形态确认,此时被揭页的一张真币则构成了两张假币,定性时即应如此。因为你不能说正面是真币,背面是假币,或相反称谓,正面是假币,背面是真币。 5重印假币。重印假币是对真币局部或者全部图案的脱胎换骨,其纸张质地是真的,水印、安全线等主动主要防伪特征是真的,但金额以至图案却是假的。此类案情主要发生在旧版美元上,可见钞票的规格、色调等与之紧密相关。因此,美元改版了,由单一的凹印加入了平印,构成彩票,对于预防重印颇具助益。 6移位假币。移位假币的关键点在于“质”,既移位假币是将真币的关键性的多个部位移至假币其中,从而假币的该部位都是真的,而真币的多个该部位可能被换成了假的,或者形成空缺。所以,确认移位假币的核心是“质”,一张票面上的基本防伪功能、主动防伪功能都是真的,包括特种墨迹、安全线、水印等等,那么其关键属性又及形态都是真的,即构成了移位变造假币的特微。此类假币在欧洲变造十分成功,欧盟的反假货币专家手中有非常典型的样品。发生在第四、第五套人民币上,此类假币多有出现,甚至于小批量的加工变造。类似于手工作坊式的家庭家族式的不法分子变造、伪造假币,真是绞尽了脑汁、费尽了心机,对此种行为,要充分引起重视并加以研究,一针见血的披露,令其枉费心机、作案不成。 7变造假币类型归纳与技术解析。 A、涂改、挖补、重印方式的假币可归属同族,是防范变造假币的重中之重,其本质是变造金额巨大。可在原版真币的基础上,使变态升值的假货币金额以10、100倍以上增加,以至依票面金额大小,对应发生变化。比如1美元经过涂改、挖补、重印后,面额可能变成100美元。论到此张钞票肯定是假的,其金额实际增加了99元,或曰99倍。在计算变造货币数量时有两种方案:其一:应分清两种性质,面对挖补、涂改、重印三种形态的变造假币,如1元面值的钞票采取变造手段之后,可能变态升值为10、100、1000、10000、100000元,此时即不能单一从变造后的外表形态考虑,票面形态仍为一小张,张数并未增加,而金额数量却超出真币的无数倍,此时变造假币金额与本来的真币票面相分离、相背离。以100元涂改假币为例,应判定其中有1元是真币,判断假币数量为99元。道理是一般变造行为旨在修改金额,那张被变造币的实物形态,包括全幅纸张、水印、安全线,甚至于图案等依然可能是原版真币的属性,在主要方面构成了以真币为基础,采用真币为材料变造假币的概念。如果认为假币数量为100美元,将其包含着的1元真币误按假币对待,数量统计就不准确了。从1元与100元的关系来看,1可能是微不足道,但是如果发生不同形式的大量的毁损真币的不法行为,其中涵盖大范围、长期性,那么其表现出的数量统计课题,表现在宏观经济、金融、货币管理上的矛盾与问题即会发生。所以,一但能够分清真币金额与假币数量的时候,即应该泾渭分明,为紧步后尘的账务处理,以及真假货币的实物统计与管理奠定基础。其二:假币就是假币,统统均应该按假币计算,因为针对涂改、挖补、移位与重印变造假币的行为均已经在法律上有了认定,而从金额论,假的数量也已经占居99%、98%、95%、90%以上等等,将其完全计算为假币并无可非议。对此,其

一、其二,省字约文、事溢于外,有待进一步深刻的学术探索、强化的行政管理和日后的法律确认。

B、变造假币与伪造假币。在剪裁拼凑形式下,凡将一张完整的货币,有意两面剥离揭开或于二分之一处、三分之一处断开,重新以假币图案粘贴构成货币票面的,必然出现阴阳货币形态,其会一面真、一面假、半截真、半截假、半侧真、半侧假等等。即将真币的另一面或另一截衔接上了假币,形成貌似珠联璧合,实则油水不溶的状况。这样做的动机在于伪造货币,在形式和实质上酿就了伪造货币的结果。一张被揭页的货币,一面是真、一面是假,那么即构成变造与伪造的双料货,权其重、取其一,将其判定为伪造假币较为准确。因为被毁损的一张真币,从兑换角度讲,假设可以兑换,其只能兑换半额,并未达到升值的目的。而变造假币应具备两大要素:首先基本是以真币为材料加工制作,其二是变态升值议题。升值的那部分的材质自然还是真的,但阴阳币衔接的内容已经都是假币,已经超出了变造假币概念的范畴,其构成的主要矛盾即是伪造货币,变造行为自然处在了从属的地位。如此认定该种行为的形式与内容,动机与结果,才能做到判断上的更准确,还原事物的本来面目。计算其数量亦有两种方案:

其一、以假币统计。即肯定无疑地判断其为伪造假币。这与伪造货币所要实现的价值和令其混入市场的根本目的直接相关。可以想象,有一点真的内容在上面,比完全是假的东西易行骗,有了一些假的东西作为补充,虽然有假在上面,但比较贴上一些报纸、牛皮纸等伪装物自然显得更为逼真。而在真假同在的时候,假是主要矛盾,对其确认即应以假为主。既是说,只要在拼凑的货币上有相当的部分是从新制作的假币内容,其即构成伪造货币,在金额上应将其归属伪造的假币范畴统计计算。反问,因假币票面上有真的内容,甚至于大部都是真的,如果不当真的统计不是真的又少了,总量不准确了吗?任何事物均非静止,都不便绝对起来,世间万物应相对而论。在拼凑假币概念中所论的被大量毁损的,但依然保持有一大半真的票面的真币,多是因拼凑假币行为酿成的后果,它们只是单一的处于被毁损的状态,且一心要维持真的效果,没有其它的任何假币成分或者因素插入,其作为真的货币进行统计是反映了事物发展和矛盾的主体。此刻假的问题是客体,或者只在票面上粘贴了一点旧报纸一类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假的议题。而相反,如若在真币票面上加入了假币图案,甚或票面上绝大部分是从新伪造的假币内容,其作为假的货币进行统计是反映了事物发展和矛盾的主体,是事物的本来面目,真的东西必然构成客体,形象的说是西瓜与芝麻的关系,假的事大,真的事小,即应该据实以假计算。

其二、真与假分别统计。从实物形态看真的东西就是真的,假的东西就是假的,所以真与假应该分别统计。但事实上很难做到,即可能统统按假币记账统计了。实践中尽管可能形成真币减少的局面,但大概也只好如此。这也反映着微观操作与宏观管理和决策的关系,作为决策者要知道在这一点上有这么一回事,及便是作为货币的自然沉淀也未尝不可,合情合理,符合客观现实。而作为微观操作者则不可漫不经心,要想到这并非事无巨细,而是略小存大、举重若轻。对此,必要的、对应的法律问题亦应探索。 C、特殊性变造假币。至于将硬币掏心换面,摩擦抛光三拼凑、多拼凑,或将纸币加工处理,构成水印倒头、冠字号码连号、重号,改头换面年版号,纸币金额倒置等,冒似大误、小误漏检出厂的劣质产品,以求传销或升值,其实其毫无价值,均归属被损伤货币的范畴。但不法分子却对其肆无忌惮地宣扬、蛊惑人心。如1元或100元的原值,开价就是10万,几十万,真是弥天大谎、瞒天要价。对于此类货币必然定为损伤币,因为其基本属性均为真币,即无理由将其判别为什么错版币、伪造和变造假币之任何一种。早在1962年的中国人民银行出纳制度中对此既有明确规定:凡发现印坏票券,如正背面图景、花边、花纹、字头、号码、图章不全、墨色不足或过重影响花纹不清以及裁切不符规定和同一字头号码重复者,除重号票券留存一张继续流通外,其余印坏票券均应收回„„统一处理。各国银行券——现钞,都是国家强制发行的法定货币,为着使货币顺畅流通,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保护国家与公众的权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货币法治议题亦应强化,对货币的法治是货币发行与运行的根本保障。

D、针对变造假外币应参照国际法规,分清性质,严格界定。特别是在国家已经加入世界经济贸易组织,多国银行陆续加盟国内市场经营,外币涉及量、运作量逐年增长的情况下,此问题的探讨即更具现实与深远意义。

E、变造假币的欺骗性。毁损真币,变造假币,是一条邪路,歪门邪道。变造假币是小炉匠式的巧造行为,有的变造假币甚至完整如初,不但蒙蔽人的眼睛,而且蒙蔽金融机具,易被忽视。变造假币之所以能够蒙蔽机具,是因为变造假假币的材质基本是真的,仪器的道理是从主动防伪角度考虑研制、设计、开发、生产,是以真治假,所以真的物质就真的在机具上过了,而实质上是放过了假的东西。因此,用机具识别变造假币就更应多个心眼,以防误收误付。此类案件已经断续有所发生,不仅要引起高度重视,而且应出台相应的防范举措!变造假币变造的对象和目标是国家的法定货币,包括本币与外币,那么其侵害的主体是国家,百姓受害无疑是客体,这是对该类问题认识的不同概念,虽然对话题有争论,中外如此,但现实中存在的一些疑难议题,有关部门应该从高界面上将其摆上日程,注意规避和加以解决。如,涉及反假货币金融机具的机读内容,即需要相对固定与稳定,这就要求货币发行的设计、研制开发、生产同样要相对固定与稳定,要具备长期性,远期性、科学性。一种货币不仅要在流通市场给百姓以认识的时间,也要给机具试检识读留有空间。不然,如果出现较为频繁的技术性变更变革,机具的运行运作就可能发生废止现象,改动起来极不容易,需要付出的成本很高,投资的代价很大,对企业的发展不利,形成的负担很重。对此,站在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上,从保障正常的货币流通角度,应周全考虑,做到利弊透析,不可偏废。

四、变造假币与被毁损货币的辩证 这是对问题的着重与深入讨论。违法毁损人民币和变造假币犯罪,是法律界定中两个不同的概念。在依法治币,处理变造假币和毁损货币案件时,即应分阶段,分性质,合理判罚。变造假币,如拼凑假币,其作案过程首先是破坏真币,在原版单张真币上剥离局部票面,以进一步作为拼凑变造或伪造假货币的基本材料,此种行为首先是构成了违法毁损货币。其后期是重新拼凑另外票面的行为,出现升值的部分为变造假币,在具备量化前提下,最终构成变造货币罪,即前期表现违法,后期构成犯罪。比如,第四套货币100元券安全线被扯掉了,其即构成毁损的人民币,形成了损伤券,但其不构成变造货币。因为作为真币100元券,虽然一条安全线被扯掉了,但其整体票面尚是真的,其事先设定的若干种防伪措施只是失掉了一点,另外的数点尚在。所以,从真币到损伤券再到变造假币,存在着一个量的转化过程,和通过转化过程产生的量变到质变后果。当然,不法分子将真币安全线抽出,其最终目

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word格式文档
下载《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释义.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