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报告 初稿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河南工程造价信息网”。
关于对河南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监督
检查情况的报告
监督检查综合组:
第二检查组于2017年10月19日至10月27日对河南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书面检查,通过检查,发现河南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在代理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提高。具体问题如下:
河南正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无政府采购招标代理内容。
(一)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新密市郑密路日常养护机械购置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44号)中标公告缺少中标主要货物数量及简要技术要求、单价以及定标日期等内容;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编制《新密市市民服务中心详细规划》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90号)、新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二次)(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259号)中标公告缺少定标日期等内容;
以上不符合《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19号令第12条的规定。
(二)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不完整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编制《新密市市民服务中心详细规划》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90号)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为11月1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11月8日;
郑州绿博园管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维修项目(郑财谈判[2016]N005号)成交公告发布日期为4月29日,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为5月3日;
新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二次)(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259号)中标公告发布日期为3月28日,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为3月31日;
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购置项目(新密市询价采购[2016]017号)成交公告发布日期1月3日,成交通知书发出日期为1月12日;
以上中标公告的发布日期与中标通知书发出日期不一致,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62条的规定。
(三)评分标准及要素设置不合规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编制《新密市市民服务中心详细规划》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90号)、郑州绿博园管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维修项目(郑财谈判[2016]N005号)、新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二次)(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259号)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
以上不符合《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的规定。
(四)开标和评标记录不完整或与实际不符 所有项目资料中均无录音录像材料,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2条、《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的规定。
(五)采购需求设置不合理
郑州绿博园管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维修项目(郑财谈判[2016]N005号)竞争性谈判文件资格条件要求供应商提供40万元以上业绩两项。
招标文件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设置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条款,以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21条的规定。
(六)未落实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编制《新密市市民服务中心详细规划》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90号)、郑州绿博园管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维修项目(郑财谈判[2016]N005号)、新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二次)(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259号)、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购置项目(新密市询价采购[2016]017号)未列明对中小微(监狱)企业给予6%-10%价格扣除;
以上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5条的规定。
(七)未按规定收取和退还投标保证金
所检查的五个项目资料中均没有保证金收退相关证明材料。
(八)采购人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所检查的五个项目资料中均无合同资料。
(九)采购人未按规定参与评标
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编制《新密市市民服务中心详细规划》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90号)现场监督人员6人;
郑州绿博园管理中心污水处理站维修项目(郑财谈判[2016]N005号)现场监督人员5人;
新密市郑密路日常养护机械购置项目(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144号)现场监督人员6人;
新密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及专项规划项目(二次)(新密市公开招标[2016]259号)现场监督人员6人;
新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服装购置项目(新密市询价采购[2016]017号)现场监督人员5人;
以上项目采购人委派的现场监督人员超过两人,不符合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件第3部分的规定;
第二检查组:
2017年 月 日
说明:每一问题的报告内容由三个部分组成:
一是问题表现形式(要求用标准术语,详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问题表现形式”栏);
二是问题的具体表现:项目名称及编号、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叙述简明扼要);
三是政策依据:上述存在问题违反的法律法规条款(详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处理依据表》“处理依据”栏,法律法规名称及编号应完整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