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高建局高速公路设计变更管理办法(.3)_高速公路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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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

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1.1 为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控制工程规模、标准、质量、工期和投资,根据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施工合同文件有关条款规定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设计变更是指自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复之日起至通过竣工验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对已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进行的修改和完善等活动。对施工图设计过程中相对于初步设计发生的设计变更按苏交计[2005]311号《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1.3 本办法设计变更的范围包括:对施工图设计所涉及的平纵线形、结构、型式、规模、质量标准及任何一部分工程的标高、基线和尺寸等的变更。

1.4 本办法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建设管理的高速公路项目工程。

第二章 设计变更的原则和条件

2.1 设计变更必须遵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省高指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2.2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高度负责的精神与严肃的科学态度,尊重施工图设计,保持设计文件的稳定性和完整性。在确保技术标 1 准和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对于在控制或降低工程造价、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加快施工进度、有利于工程管理、有利于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增加)等方面有显著效果时,方可对施工图设计进行优化与变更。

2.3 总监理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监办”)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发布设计变更通知,其余任何个人和单位无权对承包人发出设计变更通知。

2.4 对未经立项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实施;对未经批准变更数量和变更金额的设计变更,一律不得办理工程支付。经批准的设计变更一般不得再次变更。对任何设计变更申报及批复均以书面为准。

2.5 设计变更图表原则上应由原设计单位编制,少数特殊情况经批准也可委托其他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单位进行编制。

2.6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进行设计变更: 2.6.1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可降低投资或节省土地。2.6.2 由于规划调整,需求和功能变化,建设环境变化,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3 保持原设计标准质量,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解决特殊的技术问题或对缩短工期效果明显。

2.6.4 由于自然灾害、文物、地质等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必须变更设计方案。

2.6.5 投资得到控制,有利于改善行车条件、路容景观、提高使用寿命或节省工程的维修、养护费用。

2.6.6 便于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有利于提高工程 2 质量标准,提高功效和增进技术进步。

2.6.7 施工图设计差、错、漏及设计明显不合理。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分类

3.1 须按照相关规定向省交通厅报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一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3.1.1 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A类项目):

(1)连续长度2公里以上路线方案调整的;(2)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发生变化的;(4)特大、大、中桥的数量或桥型结构发生变化的;(5)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6)分离式立交的数量发生变化的;(7)隧道的数量或方案发生变化的;(8)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9)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10)管理、养护和服务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11)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12)其它单项工程费用变化超过500万元的。

3.1.2由省有关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以下简称B类项目):

(1)连续长度5公里以上的路线方案调整的;(2)互通式立交的数量、位置或方案发生变化的;(3)隧道的数量发生变化的;(4)连接线的标准和规模发生变化的;(5)服务设施的数量发生变化的;

(6)收费方式及站点位置、规模发生变化的;(7)超过初步设计批准概算的。

3.2 由省高指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二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

3.2.1 主体工程

(1)A类公路工程项目2公里以下,B类公路工程项目5公里以下路线方案调整的;

(2)B类公路工程项目特殊地基处治方案发生变化的;(3)路基填筑土源、掺灰数量及路基填筑材料发生变化的;(4)A类公路工程项目除路面结构类型、宽度和厚度变化以外的路面工程变更和B类公路工程项目路面工程各类变更;(5)特大、大、中桥长度发生变化的及B类公路工程项目特大、大、中桥桥型结构、数量发生变化的;

(6)主线小桥及通道数量发生变化的;(7)B类公路工程项目隧道的方案发生变化的;

(8)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10万元的;(9)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3.2.2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1)B类公路工程项目中管理、养护设施数量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2)B类公路工程项目中服务区规模发生变化的;(3)监控、通讯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

(4)收费、通信、监控系统分项工程方案发生变化的;(5)收费、通信、监控系统:主要设备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闭路电视监视系统设备、大屏幕投影系统屏设备、各类LED显示设备、光纤数字传输设备、程控数字交换设备、网络传输设备、路侧紧急电话设备、收费站及中心服务器、非接触IC卡及读写器、称重系统设备、网络设备),主要材料品牌、规格、型号发生变化的(如: 电力电缆、通信光缆);

(6)变配电工艺系统:配电系统总体方案发生变化的;(7)照明工程: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发生变化的;(8)安全设施:标志、护栏、标线的技术标准及标志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

(9)房屋建筑:各房建点的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造型发生变化的;

(10)绿化环保:绿化设计方案、环保方案及设备工艺发生变化的。

(11)一个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的3.3 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审批立项的设计变更为三类设计变更,内容包括:(1)清淤数量(含暗塘)发生变化的;(2)排水和防护工程发生变化的;

(3)特大、大、中桥除桥型结构、数量、长度变化以外发生变更的;

(4)主线小桥及通道除数量增减以外发生变化的;(5)主线涵洞发生变化的;

(6)隧道除数量增减和方案调整以外发生变化的;

(7)一个线外工程变更编报单元变更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8)计量数量与清单数量发生差异的;(9)除一、二类设计变更以外的其它变更。

第四章 设计变更的职责和权限

4.1 设计变更按权限分级管理,实行省高指(业主)、项目办和总监办三级管理。

4.2 省高指的职责和权限

4.2.1 负责向省交通厅申报一类设计变更的立项和审批,审核一类设计变更的变更数量和金额;

4.2.2 负责审批二类设计变更;

4.2.3 负责对三类设计变更进行检查和监督。

4.2.4省高指项目管理部和计划处为省高指的设计变更职能部门。各项目管理部为项目设计变更管理部门,负责相关项目的设计变更的立项报批和审查工作、设计变更数量和金额的审核工作、设计变更的统计工作;计划处负责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制定或修订工作、一、二类设计变更的合同外单价审核管理工作和设计变更台帐的汇总上报工作;

4.3 项目办的职责和权限 4.3.1 负责审批三类设计变更。

4.3.2 负责对一、二类设计变更进行初审和上报。4.4 总监办的职责和权限4.4.1 负责签发设计变更通知。

4.4.2 对承包人申报的设计变更提出初审意见。4.4.3 督促承包人组织实施设计变更。

第五章 设计变更的立项程序

5.1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报批程序

5.1.1 由省高指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省高指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申请。

5.1.2 由项目办或勘察设计单位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人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进行初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3 由承包人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上报变更方案,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项目办初审同意后将设计变更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进行复审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交通厅申报设计变更立项。

5.1.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一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1.5 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应包括:

(1)设计变更勘察设计申请表(由省高指填写);

(2)对设计变更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由设计 7 变更提出人出具)。

5.1.6 对项目办和勘察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一类设计变更立项申请,省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转报省交通厅。

5.1.7 省交通厅批准开展设计变更勘察设计工作后,省高指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变更设计工作。变更设计文件完成后,省高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后报省交通厅审批,并提交以下报批材料:

(1)设计变更报审表;(2)设计变更说明;

(3)设计变更的勘察设计图纸及原设计相应图纸;

(4)设计变更工程量、投资变化对照清单和分项概预算文件。5.1.8 省交通厅批复一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

5.2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2.1 由省高指提出的设计变更,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2.2 由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G-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3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通过项目办将设 8 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省高指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G-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省高指副总指挥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2.4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审查同意和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项目办委托编制相关的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省高指审批。

5.2.5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二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2.6 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1)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变更的说明;(2)变更设计图纸;

(3)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等内容。

5.2.5 项目办和设计单位向省高指申报的二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省高指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地核查,原则上在1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立项。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二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在一周之内确定是否同意转报变更并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2.6 二类设计变更立项后,省高指应书面通知项目办。5.3 三类设计变更立项审批程序

5.3.1由省高指或项目办提出的设计变更,项目办在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后委托设计单位编制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2 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将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报项目办,项目办附“设计变更立项审批表(通用)”(见附表G-7)进入立项审批程序,经项目办主任审签后,设计变更立项。

5.3.3 由承包人提出的设计变更,承包人以A-27表(承包人申报表)或其他书面报告提出设计变更立项申请,总监办提出初审意见以B-14表(工程监理报告单)上报项目办,经项目办征询设计单位意见并审查同意后,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设计变更立项。

5.3.4 总监办和现场监理提出的三类设计变更申请,统一由承包人申报立项。

5.3.5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设计变更立项申报材料应包括:(1)设计变更的说明;

(2)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估算。

5.3.6 设计单位、承包人(含监理)向项目办申报的三类变更设计立项申请,项目办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对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进行认真的核查,并在一周内确定是否立项;设计变更立项后由项目办委托设计单位编制相关的变更设计图纸、变更工程量和变更造价预算。

5.4 由项目所在市为主成立的项目办在设计变更立项的审批和 10 转报之前,须经省高指监管办审查签认。

5.5 设计变更立项后,项目办书面通知总监办向承包人签发设计变更通知,承包人接到设计变更通知后方能实施。

第六章 设计变更立项后的办理程序

6.1 设计变更立项后的报批程序

6.1.1 承包人在收到设计变更通知后,组织编制设计变更报审资料,以A-22表(设计变更报审表)上报总监办,总监办签署初审意见后报项目办审批(使用设计变更审批表G-8)。三类设计变更由项目办签发B-13-1表(三类变更指令)后正式生效,一、二类设计变更须由项目办签报B-13-2表(一、二类变更指令)经省高指批准同意(使用设计变更审批表G-8)后正式生效。

6.1.2 由项目所在市为主成立的项目办在签报B-13-2表(一、二类变更指令)或签发B-13-1表(三类变更指令)时,须经省高指监管办审查签认。

6.2 设计变更的编报

设计变更的编报应按一个“设计变更通知”为编报单元,将由本变更项目所发生的相关增减工程量全部包括在内,一次报审。设计变更的报审文件,应同时附有总监办下发的设计变更通知、变更设计文件、批准文件、详细的工程量增减及该设计变更工程造价的增减总额等资料。

6.3 设计变更的编号

为便于统计与档案管理,所有报审文件由项目办统一编号,一、二、三类设计变更分别编号,编号形式统一规定为:标段号-变更 11 编号,一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Ⅰ,二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Ⅱ,三类设计变更编号后加注Ⅲ。如NH-YX1-001(Ⅰ)(意为“宁杭宜兴一标第一号一类设计变更”)、NH-YX1-001(Ⅱ)(意为“宁杭宜兴一标第一号二类设计变更”)。

6.4 设计变更的办理时间

承包人在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变更报审资料,总监对承包人上报的设计变更报审资料应自收到之日起一周内审查办理完毕,项目办应在收到总监初审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权限审核批复或提出审核意见后转报省高指。省高指在收到项目办转报的设计变更资料后原则上15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对有合同外单价或单价调整的设计变更,上述工作日期限可适当延长。

6.5 为保证工程的正常顺利进行、严格控制技术标准和工程造价,对设计变更应尽量做到提前、预先进行,原则上下一道工序开始实施后应停止办理上一道工序的设计变更。

6.6 省高指审批的一、二类设计变更报审材料由项目办一式三份报省高指,省高指审批完毕后各返还一份至项目办和承包人,另一份由省高指相关项目管理部备存;项目办审批的三类设计变更由承包人一式三份报项目办,项目办审批完毕后报备一份至省高指相关项目管理部,返还一份给承包人,另一份由项目办留存。

第七章 设计变更的审计与监督

7.1 设计变更的内容及费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7.2 对设计变更审批的合理性、准确性及费用的审查,省高 12 指职能部门将组织会审,对不合理的部分拥有否决权,上述有关审查文件将作为计量支付的最终依据。对设计变更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有:

(1)变更依据是否成立。(2)变更技术方案是否合理。(3)变更程序是否规范。(4)变更手续是否齐全。(5)变更数量和金额是否准确。(6)变更执行情况。

7.3 项目办每月统计一次办理好及未办理好的变更。对未办理好的变更应限时办结。设计变更的统计上报要求,按照《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7.4 省高指各项目管理部每季度按照省交通厅《江苏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将需要报备省交通主管部门的设计变更统计送省高指计划处汇总上报。

第八章 附 则

8.1 本办法由省高指负责解释。

8.2 本办法适用于省高指2007年及以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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