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离休干部待遇)_离休干部待遇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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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

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晋组通字【2011】38号

各市委组织部、老干部局,各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高等院校、省管企业党委:

现将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组通字【2011】2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是一项政策性、政治性非常强的工作。各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精神,主动协调,密切配合,确保按标准、按时限做好发放工作。结合建党90周年走访慰问活动,离休干部各管理单位要在今年7月1日前,将2011

年增发的生活补贴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各市、省直各单位落实情况,请于2011年7月10日前书面报送省委老干部局生活待遇处。

二〇一一年五月六日

关于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的通知

组通字【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和照顾,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三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二、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半月的基本离休费。

三、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生活补贴由原每人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提高到每人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基本离休费。

四、对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基本离休费,作为生活补贴。

五、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自2011年起执行。

七、2011年增发的生活补贴,请于7月1日以前结合走访慰问,送到每一位离休干部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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