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工方案(修订)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项目复工方案”。
西安委发[2012]第1号
关于印发《二〇一二年度西乌旗矿山企业及有关行业
春节后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各煤矿、非煤矿(包括新、改、扩)矿山企业:
现将《二〇一一年度西乌旗矿山企业及有关行业春季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根据工作职责,认真贯彻执行。
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此页无正文)
主题词:安全生产
矿山企业
复工验收 方案 通知 抄送:盟安委会,旗委办,政府办,安监局,经信局,国土局,总工会,公安局,人劳局,质监局,气象局,消防大队,电力公司,斯书记,额旗长,宝主任。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2年2月7日印发
共印60份
二〇一二年度西乌旗矿山企业及有关行业
春节后复工验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文件精神,进一步促使各类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改善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状况,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我旗矿山企业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原则
此次验收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十二字方针为指导,以《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盟关于做好放假、停产检修矿山复工工作的有关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对准予复工的矿井加强日常监管,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停产整改到位,确保全旗各类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二、工作目标
按照自治区、盟关于矿山企业生产施工的有关要求,加快整合技改和质量标准化工作进度,严防“边建设、边生产”、“假技改、真生产”、“假建设、真生产”行为;严格建设项目管理,严防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借新建、技改扩能之名逃避整顿;狠抓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创建本质安全型矿山,坚决杜 3
绝节后复工矿山企业发生较大事故,有效遏制一般事故,确保全旗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平稳发展。
三、复工验收范围
辖区内所有矿山(包括地勘行业)及有关企业,包括从事采砂、砖瓦粘土生产开采企业,包括连续生产矿山企业,连续生产的矿山企业要在3月15日以前完成节后复工工作。
四、组织领导
为顺利实施矿山企业春季复工验收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把复工审验关,特成立以下领导小组:
(一)全旗矿山企业春季复工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宝音巴图 政府副旗长、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巴特尔 安监局局长、安全生产委员会副主任
马 君 经信局局长 吉呼郎图 总工会主席
成 员:高武兵 经信局副局长
南宝海 监察局副局长 张树森 公安局副局长 恩 克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萨仁额日德 环保局副局长 刘迎瑞 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陈海滨 气象局局长 郝永忠 电力公司经理 黄 鹏 消防大队队长
全旗矿山企业春季复工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旗安监局,办公室主任巴特尔(兼),联系电话:0479-3527919。
(二)全旗矿山企业春季复工验收领导小组下设煤矿、非煤矿山复工验收两个工作组,工作组成员及分工如下:
1、煤矿复工工作组成员
组 长:高武兵 经信局副局长(负责煤矿企业春季复工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徐 磊 安监局监察一室主任(负责煤矿企业节后复工申请受理,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拟定管理工作)
成 员:吴晓龙 经信局煤炭安监大队队长(负责矿山
采掘工作面安全、通风系统安全、排水系统安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厂矿区环境等)
刘明明 经信局科员(负责矿山行政准入、行政审批证件及有关支持性文件的审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工作)
武文博 安监局科员(负责矿山全员培训情
况的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档案、救护协议、应急救援预案审查)
杨显斌 国土局副科级监察员(负责矿山采
矿合法性及超层越界和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检查)
陈 超 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负责复工
企业劳动保护使用情况、职工保险交纳情况审查)
前 进 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负责火工品存
储、使用合法审定和安全管理,同时负责爆破公司合法准入资质审定)
刘志强 电力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审查矿
山用电安全)
2、非煤矿山复工工作组成员
组 长:巴特尔 安监局局长(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春季复工的全面工作)
副组长:徐 磊 安监局监察一室主任(负责非煤矿山
企业节后复工申请受理,矿山采掘工作面安全、通风系统安全、排水系统安全、提升运输系统安全、厂矿区环境检查,同时负责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审定管理工作)
成 员: 吴晓龙 经信局煤炭安监大队队长(负责矿山
行政准入、行政审批证件及有关支持性文件的审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
查工作)
赵 楠 安监局科员(负责矿山全员培训情
况的审查、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各工种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档案、救护协议、应急救援预案审查)
杨显斌 国土局副科级监察员、矿管股股长
(负责矿山采矿合法性及超层越界和以采代探等行为的检查)
陈 超 总工会经济技术部部长(负责复工
企业劳动保护使用情况、职工保险交纳情况审查)
前 进 公安局治安大队队长(负责火工品存
储、使用合法审定和安全管理,同时负责爆破公司合法准入资质审定)
刘志强 电力公司安监部部长(负责审查矿
山用电安全)
本工作分工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与国家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分工相抵触的,按照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执行。工作组成员如不能按时参加复工验收需委托本单位有单独执法能力的人员参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复工验收要求及程序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强化验收审核工作人员的责任,对不正确履行职责使不具备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企业复工而导致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一)煤矿验收标准 生产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六证”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
2、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3、没有《特别规定》列出的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2011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4、开工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5、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和签订救护协议,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6、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要求,达到安全生产要求;
7、井下各类传感器有按期校验合格证;
8、各煤矿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2011年被各级部门责令停产整改的煤矿,整改完毕后未经属地监管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
9、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为每位
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10、组织管理机构健全,一套系统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含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及不少于5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高瓦斯及“双突”矿井必须设置通风副总;
11、必须有资质部门的瓦斯检测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
12、各煤矿不得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采煤方法和电器设备;
13、必须取得有关管理部门认定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等级;
14、安全设备必须请资质部门按检验周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5、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16、必须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17、各煤矿必须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信局)签定“安全责任状”;
18、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进行“六大系统”专项设计,并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9、属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20、露天煤矿参照执行。
新建、技改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并经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备案;
2、必须依法取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全专篇》,;
3、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进行施工。同时请监理单位对技改工程进行监理,并在有关部门备案;
4、必须制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且严格按照进度安排开展创建工作;
5、组织管理机构健全,要求一套系统一套组织管理机构(含矿长、安全、生产、机电副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及不少于5人的专职安全检查人员),高瓦斯煤矿或按高瓦斯管理的煤矿必须设置通风副总;
6、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7、没有《特别规定》列出的15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2011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技改的,一律不予验收;
8、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并为每位职工免费发放煤矿职工安全手册;
9、开工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全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并有培训考核记录;
10、按照有关规定,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缴纳雇主责任险,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11、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具体方案,并组织落实,2011年被各级安监、煤监、煤炭行管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毕后未经属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
12、安全设备必须请具有资质的部门按周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3、严禁使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电器设备;
14、必须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15、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16、17、各煤矿必须和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经信局)签定“安全责任状”;
18、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建设完善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的通知》要求进行“六大系统”专项设计,并安装完善监测监控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人员定位系统;
19、属地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其它要求; 20、露天煤矿参照执行。
(二)非煤矿山验收标准 生产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国家要求的相关证照,并在有效期内,且证照相符;
2、不得擅自变更开采方式和开拓、开采系统;
3、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等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各矿山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副矿长或总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5、各类图纸齐全,并能及时实测填绘和交换;
6、2011年被各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改而未制定整改方案或整改方案未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实施整改的,一律不予验收;
7、开工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全员及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并有考核记录。
8、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风险抵押金或购买安全责任险,并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
9、2011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整改完毕后未经属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
10、必须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矿井安全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11、必须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12、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13、必须按照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时限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
14、必须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安全班组建设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
15、属地安监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16、露天非煤矿山参照执行。新建、技改矿井需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初步设计和《安全专篇》,并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
2、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组织施工,并在原设计批准部门备案;
3、组织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生产、技术管理人员配备齐全,各矿山必须配置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副矿长或总工;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级规章、制度;
5、2011年被各级安监部门责令停产整改,整改完毕后未经属地安监部门验收合格的,一律不予验收;
6、开工前必须请有资质的单位对全员及特殊工种进行培训,并有考核记录;
7、2011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未经相关部门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一律不予验收;
8、必须请有资质的检测部门对矿井安全设备按周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9、必须制定非煤矿山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方案、安全班组建设方案及进度安排,且出具达标承诺书;
10、必须建立矿山应急救援队伍或与具有资质的矿山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救护协议;
11、各相邻矿井必须签定生产安全协议;
12、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并向安监部门及时汇报施工情
况;
13、属地安监部门提出的其它要求;
14、露天非煤矿山参照执行。
(三)验收程序
各矿井对照复工验收标准自查达到条件后,向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申请,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应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取得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复后,方可准许施工或生产。
(四)必须纳入复工范围的矿山企业
1、已经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山企业及其所属生产系统、独立选矿厂(尾矿库)必须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范围;
2、已经取得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的《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新、改、扩建矿山企业建设项目和《探矿设计方案安全专篇》批复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坑探项目必须纳入监管监察范围;
3、在我旗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相应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采掘施工作业单位、探矿单位以及经安监部门审查并取得备案确认书的外来施工作业单位和外协作业单位(指从事采掘施工、探矿作业、设备安装)应纳入安全监管范围。
(五)存在以下问题的矿山不得进行复工
1、生产矿山企业采矿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爆炸物品储存使用证,证照及有关支持性文件不全的,不予验收,按国
家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决不允许生产。
2、没有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及其他行政许可手续的矿山,不允许生产。
3、地采矿山企业没有安装主扇通风,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提升设备没有防坠和防过卷装置的,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未建立安全档案的,不准复工生产。
4、矿山企业的尾矿库、危险化学品库、火工品库不符合有关规程要求和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不健全的,不准复工生产。
5、矿山井上井下标志标识不清不全不完善的,没有对矿山从业人员进行全员培训,不准复工生产。
6、矿山规定范围内的主要机械设备必须经过检测,超期服役的或拒不执行设备检测的不得复工。
7、没有取得复工批复文件的,公安部门不得发放火工品,电力部门不予供电,爆破公司不得私自给予爆破,否则由此造成事故的,将依法严肃查处相关部门的责任。
8、供电部门、国土部门在复工期间,要积极配合复工验收工作,供电部门不得对未取得复工批复文件的采石场、砖厂、采砂场进行供电;国土部门对未取得复工批复文件的砂石矿山暂扣采矿许可证,如若由此导致事故发生,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9、已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的复工验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达不到《规程》要求的,不予复工。
10、所有的矿山必须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否则不予
复工。
11、所有的矿山必须与锡盟矿山救护中心签订救护协议并足额缴纳救护协议费用,否则不予复工验收。
12、新、改、扩建等矿山(企业和项目)严格执行“三同时”有关法律规定,企业在未进行安全预评价或矿山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审查未取得行政备案批复的,不得施工建设。
13、坑探企业坑探项目没有取得坑探工程项目设计安全专篇批复的,或在实际坑探工程作业中有以采代探行为或不按批复的安全专篇进行坑探施工作业的,不得复工。
14、矿山基建施工队伍必须取得备案确认书后,方可从事矿山建设。备案条件:①地质勘探作业、井建施工等级资格证书;②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③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证书;④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书;⑤主要技术人员职称、学历、专业证明材料;⑥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15、铁路隧道施工企业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履行复工程序,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六、工作要求
(一)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按照盟行署、旗政府关于加强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领导,积极推进全旗矿业经济产业结构调整和安全质量达标工作。
(二)各企业要严格贯彻落实国发„2011‟40号文件和国家安监总局20号、35号、36号令的要求,所有在我旗承担地勘
项目的地勘单位必须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旗安监部门备案登记,地勘项目也必须在旗安监部门备案登记;坑探工程必须编制安全专篇,并经审查通过;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必须抓紧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旗安监部门备案登记;已履行“三同时”的,必须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对于不按规定进行备案、编制安全专篇和组织施工的,坚决不准开工,不予供应火工品。旗安监局将在年内组织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
(三)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坚决杜绝系统不完善,无安全出口、“假技改、真生产”、“边建设、边生产”的行为,对于不严格履行职责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特别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的责任。确保全旗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四)矿山复工验收的基本工作程序是:先由符合上述最基本要求的矿山企业进行自检自查,再向复工验收工作组提出复工验收申请,复工验收工作组对照复工验收标准进行现场核查,符合复工条件的,履行验收签字手续,签字后以安委会文件形式批复企业复工,不符合复工安全生产条件的,下达整改指令书限期整改,在整改期内整改后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生产。
附件:
1、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地采煤矿企业复工验收检查评定表
2、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露采煤矿企业复工验收
检查评定表
3、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露采非煤矿山复工验收检查评定表
4、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井工非煤矿山生产复工验收检查评定表
5、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井(坑)探矿企业复工验收检查评定表
6、西乌旗安全生产委员会2012年度非煤矿山新、改、扩建企业复工验收检查评定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