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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资源税税政问题的通知
桂地税字〔2010〕67号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我区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涉及投资者和施工单位资源税纳税人如何确定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建设施工单位是直接开采矿产品和使用矿产品的受益者,是构成该项目施工建设的基本内容,据此,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大对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方和施工方资源税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依据、税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期限,让纳税人及时了解具体政策。
三、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项目资源税的征收管理,从2010年4月起,要对各类公路建设和铁路建设工程项目资源税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检查,并将清理检查结果于2010年6月30日前上报自治区地税局财产行为税处。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征收资源税的批复
桂地税函[1999]186号
颁布时间:1999-7-23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玉林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探矿工程挖出的矿石是否征收矿产资源税的请示》(玉地税报[1999]1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六条的规定,凡在地质勘探和其他探矿作业中发生开采行为的,对其挖出的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均应按相应的资源税税目和规定的单位税额,以其开采的原矿数量计征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