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_内部审计工作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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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

索 引 号:BA***001 文

号: 房金中心〔2009〕6号 关 键 词:

内容分类: 政策法规 发文日期: 2009-03-20

称: 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现将《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特此通知。

附件《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

二〇〇九年三月六日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稽核审计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证住房公积金规范管理和安全运作,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稽核审计,是指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稽核人员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按照中心部署,对中心各科室和管理部、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稽核审计监督。

第三条 中心稽核科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稽核工作。中心稽核科在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和市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稽核人员在稽核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稽核人员做好稽核审计工作。

第六条 稽核审计对象为中心内部各科室和管理部、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

第七条 稽核审计分为日常业务稽核审计、专项稽核审计、专案稽核审计:

(一)日常业务稽核审计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稽核审计对象提供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稽核审计;

(二)专项稽核审计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稽核审计;

(三)专案稽核审计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心部署进行的稽核审计。

稽核审计应采取计算机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八条 稽核科按照中心部署,对中心内部科室、下设管理部每季度进行稽核审计一次,年终对以上稽核审计对象及受托银行进行年度稽核审计。第九条 稽核科每年对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进行抽查。第十条稽核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二)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三)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回收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四)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稽核;

(五)对住房公积金国债业务及定期存款进行审计稽核;

(六)对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住房公积金重要岗位的移交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住房公积金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进行评估;

(九)本中心主要负责人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十一条 稽核审计工作权限:

(一)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和单位按照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有权就稽核审计事项向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及人员进行调查,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及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向稽核人员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稽核人员进行稽核审计时,被审计部门和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

(四)稽核人员认为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心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或通过中心建议有权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中心内部科室、管理部日常业务的稽核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登记、注销、缴存、转移、缓缴、欠缴、封存等是否符合规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符合规定;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授权制度进行审批,提取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是否符合规定;

(三)贷款发放是否进行三级审批,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收存资料是否完整,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划转是否符合规定;

(四)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住房公积金账表、账账、账证是否相符,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账,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五)各种财务收支是否符合预算的规定,是否真实合理;

(六)各种报表是否及时报送;

(七)各种业务管理活动的档案资料是否完备,是否分类、按时间专人管理;

(八)中心规定的其他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对受托银行日常业务的稽核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利息支出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是否及时准确计入中心、缴存单位及个人账户;

(二)单位和个人缴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是否及时准确地计入中心、缴存单位及个人账户;(三)为单位、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及销户业务是否经中心审核同意;

(四)住房公积金是否实行三级账户管理,是否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提取业务,职工提取时是否核实中心、单位预留印鉴及核对职工本人身份证件;

(五)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等基础信息的输入是否准确;

(六)委托贷款是否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按时准确回收;

(七)抵押物资料是否完整并按规定进行保管;

(八)向中心报送各种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

(九)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缴存单位日常业务的稽核审计包括下列内容:

(一)缴存单位增减职工及月缴存额的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开户、转移、封存、启封及销户手续;

(二)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变化或缓缴是否按规定向中心申报;

(四)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是否及时准确地发放给职工个人;

(五)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履行核实义务;

(六)是否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

(七)中心规定的其他稽核审计事项。

第十五条 专项、专案稽核审计的内容,依照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日常业务稽核审计按照稽核审计年度工作安排进行;专项、专案稽核审计,由稽核人员根据中心部署及具体情况拟订稽核审计方案,报中心审批后进行。

第十七条 稽核人员按照稽核年度工作安排或中心批准的稽核审计方案,在实施稽核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部门和单位送达稽核审计通知书。被稽核审计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稽核人员的工作。

第十八条 稽核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内部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第十九条 稽核人员对稽核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征求被审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被审计部门和单位应当自接到稽核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中心稽核科。十日内未送达者视同同意。

第二十条 稽核审计结束后,中心稽核科应当向中心提交稽核审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经稽核审计,发现中心各科室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由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经稽核审计,发现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其受托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稽核审计,发现缴存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中心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息来源: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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