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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有粮食企业仓储管理规范
第一章 粮食仓储管理
一、仓储管理基本要求
(一)管理目标和责任。
从事政策性粮食(指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政策规定收购、储存、销售的小麦、稻谷、玉米、大豆、杂粮等原粮及食用植物油料)经营管理的国有粮食企业(以下简称粮食企业)和个人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粮食“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政策性粮食粮权属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粮食企业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均有权向当地政府或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单位举报。
(二)承储资格及岗位人员要求。
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的企业必须符合国家或省粮食局审核认定资格条件和有关要求,相关岗位管理技术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
(三)机构设置及相关岗位职责。
1.粮食企业要依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置内部机构,确保各项工作正常运行。2.粮食企业的中心任务是认真做好政策性粮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共9条
3.粮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共8条。4.仓储部门负责人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中坚力量,其主要职责共7条。
5.仓库保管员担负着粮食进出库和储存期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共7条(熟练掌握所保管粮食及仓库的基本情况,做到“一口清”)6.检验员担负着企业粮食进出库及库存期间粮食质量检验及监测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共7条(谁检验、谁负责)
(四)“一符四无”要求。“一符”(帐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相符;保管总账与分仓保管帐相符;分仓保管帐与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实物相符。“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和“四无油罐”(无变质、无混杂、无渗漏、无事故)标准。
(五)“三专四落实”要求。“三专”,即“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即“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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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粮食出入库管理
(一)粮食入库计划管理。
粮食入库包括粮食收购、轮入、调入、进口等形式。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在进行轮换时,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轮换任务,应在超期前15天内,向粮权所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批准后扣减超期部分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
从严控制品种串换。承储企业不得擅自串换地方储备粮品种,省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不超过五个月。
(二)粮食入库流程。
粮食入库具体操作程序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准备-登记-检验-检斤-入仓-去皮-结算,具体为:
1.准备。粮食企业根据粮食收购计划安排,积极做好粮食入库前期准备工作。(1)调查了解周边粮食产量、质量及价格情况,落实粮源和确定粮食收购价格,并及时申请收购货款。
(2)提前公布收购信息,明确粮食收购品种、价格和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政策。(3)做好各环节工作人员的组织安排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明确各方职责。(4)合理安排仓房,根据接收粮食的运输方式、品种和数量,准备好仓房、进粮机械设备、检斤设备、扦样检测设备。
(5)对入粮仓房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为仓底和仓壁未经干燥或受潮、仓顶防水及隔热失效的,未经修复,均不得装粮。通风口、门、窗、进粮入口、进粮出口等应能良好密闭,壁挂式爬梯应牢固可靠,对气密性不合格的仓房要进行补漏。检查通风系统,铺设地上笼,固定好接头处的螺丝,要确保装粮后通风道内不漏入粮食和通风系统畅通。检查环流熏蒸系统,将其进、出风口处进行密封处理,防止异物堵塞。检查各配电箱(柜)和储粮相关设施,对不需要经常开关的配电箱(柜)进行密封处理。
(6)入粮前要彻底清除仓内和设备的灰尘、杂物、残留粮粒,清扫卸粮台(坑)及仓外移动机械设备和作业场地。并对空仓、包装器材、装粮用具和机械输送设备进行消毒处理。
(7)校验好检斤、检验仪器和计量衡器。事前校验准确计量以及检测设备,确保其精确,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
(8)对入粮现场周围的仓房,要求做好防护措施,防止因粮食入库而受虫害感染。需要通风的仓房,做好防护网防虫措施。
2.登记。检查来粮车辆,核对相关信息后,到业务部门进行登记,并按到达时间发放顺序号。登记内容包括到达时间、运输工具、车牌号、承运人、售粮客户身份等信息。
3.检验。按照国家质量检验标准,根据发放的顺序号对来粮进行抽样、检验- 2-
(抽样、检验各安排一人),做好检测结果的登记,并建立粮食入库质量档案。质量品质不符合入库的粮食,予以拒收,并及时通知业务部门进行退回处理。
4.检斤。由两个以上的计量人员对检验合格的粮食进行检斤,并填写粮食入库检斤单。
5.入仓。保管员对入仓粮食数量、质量进行抽检,并做好登记,对抽检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予以拒收。合格粮食入仓完成后,要全面检查、核对入仓粮食的数量、质量情况,无误后在粮食入库检验检斤单上签字确认。并按来粮批次,填写原始记录。
6.去皮。根据保管员签字确认后的粮食入库检验检斤单,去皮、增扣量后计算净重,由卖粮农户签字确认。
7.结算。由保管员、统计员、会计员再次核准入库粮食数量、质量、价格后,报领导批准签字,与卖粮农户进行结算。
(三)粮食入库现场管理。
粮食入库现场设备、车辆、工作人员繁杂,应当各司其责,加强管理。具体为:共9条(1、收购现场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值仓保管员负责入粮现场熟练、质量等,另外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入粮现场的车辆、机械设备和人员安全等;
5、按要求摆放和调整皮带输送机、清理筛等输送设备,流水线开机顺序为先仓内后仓外,关机顺序为先仓外后仓内。)
(四)入库期间粮情检测及处置。
粮食在入库过程中,要及时跟踪检查入库粮食粮情。当仓粮食入库超过50万斤时,开始布置手工检测粮温杆。当入库粮食水分超过当地安全储存水分时,应采取粮食边入库边进行机械通风的方式进行处理,降低和均衡入库粮食的水分,防止因局部粮食水分偏高引起发热、结露。
(五)粮食入库后期管理。
粮食入库结束后,积极做好粮食入库后期管理工作,准备验收,具体为:共5条
(五)粮食入库后期管理:
1.相关人员要认真核对入库粮食统计账、会计账、保管总账,及时建立“库存粮油货位专卡”、调整“四簿变动信息”、制作凭证、建立档案、上帐等后续工作。相关“帐、卡、簿”按要求记录粮食的品种、数量、产地、生产年份、粮食性质、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按要求悬挂在仓内指定位置。
2.及时组织人员对仓内外卫生进行彻底清理,入仓机械设施设备清理维护后入库。
3.平整粮面、铺设粮面走道板,按要求布置粮情电子测温电缆,确保粮情数据的真实和准确。
4.定制、安装防虫(雀)网及工作间三防设施,做好虫害、鼠雀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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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粮情稳定以后,结合虫害检查情况,符合密闭熏蒸杀虫的,及时安排害虫除治工作。
(六)入库粮食验收管理。
只有经过粮权所属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验收并认定为合格的粮食,才能作为地方储备粮油。质检机构按照地方储备粮质量验收规定的检测项目和国家标准检测方法进行检验,确保检测结果科学、准确。申请验收的承储企业对验收粮食数量和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扦样人员对扦样过程的规范性、真实性负责。检验人员和质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凡违反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七)粮食出库计划管理。
(八)粮食出库流程。
粮食出库具体操作程序一般按以下流程进行:准备-检验-出仓检斤-结算-出库,具体为:
1.准备。2.检验。3.出仓检斤。4.结算。5.出库。
(九)粮食出库现场管理。
粮食出库比入库更加简洁,也应加强管理,具体为:
1.保管员必须严格按照“出库通知单”内容安排粮食出库,选择合理的作业时间和作业方式,冷热粮面应常翻动,防止温差过大引起结露;减少机械碾压、抛撒等作业损耗。
2.粮食出库时应开启门、窗,必要时开启通风设施,保持仓内通风良好,防止粉尘爆炸。
3.包装出库的,负责清点出库包装物数量;散装出库的直接通过皮带输送机装车,核实粮食数量、质量和进度,配合监督检查,并签字确认。
4.粮食出库期间注意保护仓内地上笼和挡粮板,做到边出粮边拆卸,并集中妥善放置,确保操作安全。
5.在仓内作业时,人员至少不少于两人。
6.每天粮食出库完毕,要彻底清扫现场,关闭所有设施设备电源。遇雨雪天气,机械设备要做好防雨、雪措施。
7.单仓粮食出仓结束后,清理器材,打扫仓房场地,整理地脚粮。做到不留残粮,不留缝隙孔洞、杀灭储粮害虫,重点对虫茧、垃圾、蜘蛛网等进行清扫,不留死角。整理好相关粮用设备。- 4-。
(十)粮食出库结束整理。
对照原始出库凭证,逐仓分析粮食溢余或损耗,出现超耗情况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粮食库存管理
(一)库容库貌管理。
粮食企业库区内总体规划要合理,建设布局规范,整洁美观,办公区、生活区、库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合理进行绿化。具体要求为:
1.库区大门、仓房等建筑物,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名称标牌,标牌制作规格、样式统一,悬挂位置正确。
2.库区要保持整洁,要做到“仓内面面光,仓外三不留”。保持粮面及空间干净整洁,仓内粮用器材及工具摆放整齐。仓房内外墙统一浅色粉刷,颜色格调协调,上级部门对外墙颜色有特殊要求的,必须按要求粉刷。
3.仓房编号按照国家粮食局《粮油仓储企业仓房(油罐)编号暂行办法》执行,中央事权粮公告牌、仓号牌制作规格及悬挂要求依照中储粮总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4.储存中央事权粮的仓房“专仓”牌,制作规格尺寸及悬挂位置按中央储备粮管理相关要求执行;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专仓”牌,制作规格尺寸及悬挂位置按《省粮食局关于印发地方储备粮油帐卡牌簿的通知》执行。
5.粮食仓房内统一悬挂“三牌四簿”。三牌是指:中央(地方)储备粮油专卡、粮油库存管理基本要求、保管员行为守则。四簿是指:保管员工作日志、粮情检查记录簿、粮食熏蒸记录簿、机械通风作业记录簿。
6.企业的仓房、罩棚、专用机械设备等主要设施要保持完好,机械设备要编号管理,摆放整齐有序。
7.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业务时,存放的物品要按要求堆放,不得对粮食造成污染,不得危及库存粮食及其仓储设施安全。
8.配备必要的防雷、防火、防盗、防汛设施设备,配有应急电源。各类道路、场地等划分标志明显,安全、交通警示标识合理齐全。
(二)环境巡查与鼠雀防治。
常年保持库区环境美观,集中整治鼠雀,具体要求为:
1.环境检查。应及时检查库区内的残粮、垃圾、污水、杂草等,并清理干净;应安排人员巡更,检查仓顶、仓壁、门窗等是否完好,特别是在大风雨雪等恶劣环境条件下,及时检查仓房设施、通风设备、熏蒸工具、气调系统、挡鼠板、防雀防虫网等,确保各项设施性状完好、使用正常。
2.防鼠措施。清洁并保持库区环境卫生,消除库区内垃圾;硬化仓库四周地坪,封堵鼠洞;密实仓库(囤基)地坪、墙角、檐口孔洞缝隙;在仓门处安装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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鼠板。
3.灭鼠措施。一是诱捕法,二是毒杀法,三是熏杀法。
4.防雀措施。仓门悬挂防雀帘。在仓窗、排风扇口、环流风机罩、简易仓囤檐口及顶部通风口等位置安装防雀网;所有穿墙管道、配电间电缆管两端密实处理;配电箱门密实无缝隙。
(三)粮情检查与分析。
1.粮情因素主要包括粮食水分、杂质、微生物、害虫、温度、湿度、气体成分和压力等。
2.粮情检测系统必须由具备国家专业资质的厂家进行统一安装。布温度传感器误差小于0.5℃方可使用。平房仓按不大于5m水平行列距离和2m层间距布置测温电缆的传感器。粮堆高度在5米时,分三层,粮堆高度在6米时,分四层布设粮温点。表层、底层检测点应分别设在距粮面、底部0.3-0.5米处,中间层检测点垂直均等设置。四周检测点距墙壁0.3-0.5米,并绘制出温度测点在粮堆中布置图。
3.粮情测控系统应由专人负责,4.定期检查分线器所有连接线缆端口的密封状况,确保分线器的防护性能;防止熏蒸气体的泄漏。
5.严格执行“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即危险粮1天查一次,半安全粮3天查一次,安全粮7天查一次。
6.粮情温、湿度检测的内容包括粮温(包括粮堆内各点粮温,各层和全仓平均粮温)、仓温、气温、仓内湿度、粮堆湿度和大气湿度。一般情况下每仓校对温度计、干湿度计不得少于1个,校对粮温杆每仓不得少于5根,温湿度计统一悬挂在仓内最中间距粮面一米处。
7.在气温较高的季节或遇风、雨、雪等恶劣天气,应随时进仓检查粮食安危情况,发现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对温湿度检测结果做好记录,并对能反映粮食储藏安全状况的有关数据值进行比较分析,判断粮情变化是否符合正常的储粮变化规律,为是否采取相关措施(如通风、散湿、局部处理)提供依据。
9.根据检测结果和粮情分析认真填写粮情记录(全国统一房式仓粮情、粮温报表模块)、撰写工作日志。一般情况下,企业负责人每月至少进仓检查一次粮情,分管主任每半月至少进仓检查一次粮情,仓储部门负责人至少每周进仓检查一次粮情,每半月形成粮情报告,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在工作日志或粮情检查记录本上签署意见。
(四)统计账务及资料管理。
粮食库存期间的统计账务及资料管理要求如下:
1.按要求建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对粮油购进、销售和库存等数- 6-
据要如实上账和核销,各类帐表凭证填写规范、准确、及时,保管、统计、财务三账相符,并进行妥善保管。
2.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资料,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3.库存粮食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库存粮食货位卡和有关账目。
4.粮食质量档案、仓储设施档案、粮油专卡及四薄、相关报表、单据等档案资料齐全,及时归档,管理科学,查阅方便。
5.相关机构调整或人员调整,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保证资料连续、完整。一般情况下,各种资料、报表的保留期限不得少于5年。
(五)储粮温湿度控制。
1.新粮入仓均粮温。新入仓的粮食宜采用6~12m3/h·t的单位通风量进行均温通风,通透粮堆,当粮堆温度梯度≤1℃/m,房式仓粮堆上层与底层温差≤3℃,筒式仓粮堆上层与底层温差≤10℃时,即视为粮温均匀。
2.夏秋粮仓排积热。夏秋季节仓温或表层粮温明显高于外温,应适时自然通风或开启排风扇排积热,降低仓温和表层粮温。排积热期间对门窗和排风扇口等处做好防虫工作。
3.秋冬通风降粮温。在满足允许通风降温的条件时,秋冬季节应采取竖向或横向等机械通风措施降低粮温。通风判定条件按LS/T 1202标准执行。北方地区可采用自然通风,利用气温低的环境条件,缓慢降低粮温。在冬季,尽可能把库存粮食的基础粮温降到最低,一般最高粮温不得超过10℃,有条件的,可降到5℃以下。
4.春季隔热保冷心。冬季通风后,春季宜做好仓房密闭隔热,有条件可做粮面压盖,保持粮堆低温。
5.夏季控温去热皮。夏季应控制仓温和表层粮温。夏秋季节仓温或表层粮温明显高于外温,应适时自然通风或开启排风扇排积热,降低仓温和表层粮温。排积热期间对门窗和排风扇等处做好防虫工作。还可采取空调或谷物冷却机等人工冷源控温。
6.季节交替防结露。春夏交替季节应做好仓房或粮堆密闭隔热,阻止外界热空气进入仓房或粮堆,防止在粮堆表层以及其他易受外界影响的部位发生结露。
秋冬交替季节应随外温的下降适时通风,逐步降低仓温、粮温,减少温差,薄膜密封粮堆必要时揭膜,预防结露。
(六)优质稻控温储藏。
通过采取控温储藏措施达到准低温储藏目标。
湖北准低温储藏控温目标为,春季平均粮温不超过15℃,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0℃;夏季平均粮温不超过20℃,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5℃;秋季平均粮温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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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8℃,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25℃;冬季平均粮温不超过5℃,局部最高粮温不超过10℃。
(七)虫害防治及熏蒸作业。具体参考指标和方法有:
1.虫害检查取样按GB/T 29890的方法(7.1.4.2)进行,按(7.1.4.3)进行筛检害虫,2.虫粮等级划分,基本无虫粮:总头数≤5头,主要害虫≤2头;一般虫粮:总头数为6至30头,主要害虫为3-10头;严重虫粮:总头数>30头,主要害虫>10头;危险虫粮:带有检疫对象的活体害虫;一般害虫密度和主要害虫密度两项中有一项达到规定指标,即为该等级虫粮。
3.虫粮除治原则:粮温15℃以上的一般虫粮,应在15天内进行除治;严重虫粮应在7天之内进行除治;危险虫粮应立即隔离并在3天内进行彻底的杀虫处理。基本无虫粮和粮温不超过15 ℃的一般虫粮,应加强检测,做好防护工作,不需进行杀虫处理。
4.按要求布设防虫线和防虫网,防虫线是指在人员进出仓工作门、仓房窗口、排风扇口、通风口等处布置和喷施的防虫剂或物质,形成宽度大于100mm的防虫线,使爬过防虫线的外来害虫接触防虫线后死亡。目前用做防虫线的物质是食品级惰性粉、溴氰菊酯、防虫磷等。门窗处布设80目以上防虫网。
5.局部粮堆防虫处理技术适用于各种粮堆表层的局部虫害处理。根据局部虫害的粮堆面积,按200 g/m2的用粉(食品级惰性粉)量。测量计算局部虫害危害面积,围绕局部危害区,按设定用粉量,施粉一圈,宽度1-1.5 m,人工将其与粮堆表层30-50 cm的粮食拌匀。接下来,直接向局部危害区按设定用粉量施粉,人工拌合粮堆表层30-50 cm的粮食,尽可能拌匀拌深。
6.储藏时间超过1年的粮食,宜对粮堆底层和上层0.3 m厚的粮食施用防护剂,按标准剂量施用。采用喷雾机械施用防护剂时,应在皮带输送机输送粮食入仓时定点定量施药;防护剂的载体应使用与储粮种类相同的粮食糠壳;使用防护剂的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施用的防护剂应经过国家农药等管理部门登记和批准。
7.粮面采用塑料薄膜密封,利用装在仓墙上的槽管,将薄膜的边缘用弹力强的橡胶管卡入槽中,将粮面严格密封起来,基本上可以阻挡外界害虫的侵入。该层密封薄膜还具有良好的气密性,适用于开展膜下氮气气调和磷化氢熏蒸。还具有一定的隔热效果。
8.做好空仓消毒。
(1)对仓房、器材等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与清扫,对孔洞缝隙进行一般嵌补与糊封,确保消毒效果。
(2)根据确定的用药剂量和测算的仓房体积计算用药量,按照各种药剂具体施药方法施药。- 8-
(3)空仓杀虫施药完毕,立即关闭仓门,待密闭2-5天后,再进行通风散气。最后进行清扫。
(4)计划装粮的空仓闲置一年以上的,原则上应该使用磷化铝进行空仓密闭熏蒸消毒。
(5)雨天不能进行空仓消毒,充分散气后,清理杀虫残渣,打扫地面,即可装粮。
9.做好熏蒸前准备工作。
(1)熏蒸前要检测粮情,分析粮温,了解粮堆温度及其分布情况。检查害虫密度、虫种、虫态、虫期和主要活动栖息部位。准确计算粮堆和仓空间体积。
(2)熏蒸杀虫时,粮库仓储管理部门应根据害虫种类和虫粮等级,制定熏蒸方案,经粮库负责人审核后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严格按储粮化学药剂管理和使用规范的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熏蒸方法可采取自然潮解常规熏蒸、环流熏蒸、缓释熏蒸、间歇施药熏蒸、磷化氢二氧化碳混合熏蒸、双低熏蒸、帐幕熏蒸,也可采取氮气气调等储粮方法杀虫。实施熏蒸、气调作业前,粮库分管仓储工作负责人、仓储部门负责人、安全员应当按照粮食熏蒸、气调作业单的内容,逐项检查,签字确认。熏蒸投药或气调充氮后,应定期检测气体浓度,必要时补充药量或氮气,确保杀虫效果。熏蒸和气调作业完成后,由仓库保管员和粮库仓储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确认。依据天气情况组织实施熏蒸杀虫,大风、雨、雪天不得进行熏蒸作业。
(3)对仓房的门、窗进行密闭储粮,确保仓房气密性严实。
(4)摘下温、湿度检测仪、水银温度计、机动粮温杆,防止熏蒸腐蚀,统一存放于器材库。
(5)认真检查环流风机、磷化氢报警仪器、仓内磷化氢浓度检测装置、熏蒸所需防护器具是否正常。
(6)设置监测虫笼。害虫抗性严重时,宜在熏蒸前设置检测熏蒸效果的虫笼。设置数量不少于3个,每个虫笼不少于30头,内置适量饲料。
10.熏蒸结束,充分散气,确保安全情况下,进仓对粮堆中的害虫死亡情况进行检查,并与熏蒸前的虫害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在熏蒸前布置的虫笼和生虫部位随机取样,在温度25℃,相对湿度75%左右和防止外来害虫感染的条件下放置30天,检查是否出现活虫。并做好原始记录,按要求填写熏蒸作业记录本。
(八)异常粮情处置。
为确保库存粮食安全储存,关注和及时处理粮食在保管过程中的异常情况就尤为重要,粮情异常情况较为常见和处理措施一般有:
1.发热粮处置。采用粮温比较、取样分析、虫霉检测、感官检查等方法,综合判断,发现粮堆发热部位,分析原因,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害虫引起的发热,应采取熏蒸防治措施,杀灭害虫,再通风降低粮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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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质多或后熟作用引起的粮堆发热,应清除杂质,杂质不易清除时可通过打探管,通风降温、消除发热点。
表层粮堆发生轻微结块发热时,粮面板结,松散度降低,应翻动粮面,开启门窗自然通风散湿散热。无自然通风条件的应密闭仓房,内部利用除湿机,吸湿散热,或进行密闭熏蒸,降低粮温。
水分过高结块霉变引起的局部粮堆发热,应先采取机械通风、仓内翻倒、翻仓倒囤、谷冷通风或熏蒸抑菌等措施降低粮温,再采取就仓通风干燥或出仓晾晒、烘干等措施降低水分。全仓或粮堆大部出现结块发热,应及时翻仓倒囤,或出仓干燥。
2.全仓性发热霉变处理。当全仓性发热霉变时,可进行整仓通风降温降水,或采取全仓密封,施用熏蒸剂(磷化氢)进行熏蒸处理,保持粮堆中磷化氢浓度在400 mL/m3以上,直至粮温恢复正常。熏蒸后,若温度较高,仍需降温降水处理,否则还会出现霉变发热现象。
3.结露处置。粮堆结露一般有粮堆表层结露、粮堆内部结露和粮堆底部结露几种情况。粮堆表层结露是在秋冬季节,粮温高于气温,粮堆内部热空气上升,遇到冷的粮面,便发生结露。结露部位在粮面下5-30cm的地方,其中又以5-15cm的粮面最为严重,结露范围通常从粮堆表层的中心向四周扩大。如不及时处理,很快发展为储粮发热,霉变,甚至发芽。要求要经常整体翻动粮面和通风等方法妥善处理。粮堆内部结露主要由于在粮堆内部不同部位出现较大温差造成的。要求要时刻观注粮堆整体粮温的变化,必要时进行通风处理,或者熏蒸处理虫害和微生物,消除粮堆温度梯度过大。粮堆底部结露主要是热粮入仓遇到冷的地坪因温差过大而引起结露,因此对于热粮入仓要尽量进行散热和冷却处理,或对地坪进行隔热铺垫处理。当粮温明显低于气温时,也会引起粮堆底层发生结露,在粮食保管过程中,要注意底层粮温的变化,对各通风口和仓门进行隔热密闭处理,减少外界湿热空气对粮堆的影响。
粮面密封膜内结露时,应揭开薄膜,晾干结露水,驱散粮面表层水分。仓顶仓壁结露时,应采取措施防止结露水流入粮堆。发现特殊粮情后,仓储管理部门要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进行处置。
四、粮食质量管理
(一)粮食入库质量管理。
入库粮食质量直接关系到粮食储存安全,加强入库粮食质量管理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6.入粮现场一般应采取“两筛、两吹、一扫”方式入库,带有检疫对象害虫的粮食不得入库。
9.粮食收购完毕后,以仓为单位按要求扦取样品进行自检,将检验结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委托相关机构组织质量验收。- 10-
(二)粮食储存期间质量管理。
粮食在储存期间质量管理与控制的基本任务是保持政策性粮食宜存,杜绝发生粮食严重不宜存等事故,具体措施为:
1.严格按照《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和有关储粮技术要求,实行科学保粮、绿色储粮,延缓粮食品质下降速度,在储存年限以内的粮食,其储存品质一般要保持宜存。粮食正常储存年限规定如下(按收获年度计算):小麦3年、稻谷3年、油脂2年。
2.严格执行库存粮食质量检查制度,按“一、三、七”粮情检查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检测库存粮食水分、害虫情况,检查墙壁、墙角和死角部位粮食有无生霉情况,并在《粮情检查记录簿》上做好记录。
3.按照规定做好每年3月末和9月末库存粮食质量品质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填报有关质量报表。验收合格且入库储存期(自验收扦样时起计算)不足4个月的粮食一般不需再检,其质量以入库验收时的检测结果为准。
(三)粮食出库质量管理。
粮食出库期间质量管理的根本任务是保障出库粮食质量符合国家有关要求,具体为:
1.粮食出库时,要按照《粮食质量监管设施办法(试行)》的要求进行质量检测。检测项目包括粮食质量指标和储存品质指标;必要时,还要检测储粮化学药剂残留量、及其他有害物质等卫生指标。如发现严重不宜存、卫生指标不合格粮食,要逐级报告。
2.储存期在“正常储存年限”以内的粮食出库时,可由企业或委托其他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并出具出库检验报告,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必须由具有资质的粮食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检测。
3.虫粮、以及包装物破损、在粮食运输过程中可能存在发热、霉变的粮食经妥善处理后方可出库,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严重不宜存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四)检验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检验室设备的基本要求是品质精良、组合优化、配置合理、数量充足,既满足当前需要,又适应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需求的原则,配置和维护具体为:
1.按照国家粮食局《质检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指导目录》配置仪器设备。对于主要仪器设备统一标准、统一型号,以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检验设备由各承储单位根据需求自行购买。
2.所采购、使用的检验仪器、设备等,要建立专门的档案,五、仓储机械设备管理
仓储机械设备指用于粮食仓储作业、粮食保管及检验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粮油扦样、检验的设备仪器;粮油称重设备;粮食的清理设备;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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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输送机械;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库内搬运粮食专用机动车辆;粮食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它机械。管理要求具体为:
采取“谁使用、谁保养、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严格管理,确保机械设备使用符合操作规程,严禁违规、野蛮、带病作业。
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操作前的准备、重点部位检查、运行中应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完成后的善后事项、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流程、违章操作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十二)移动型机械,必须放置平稳,机身上不准坐人或走人,不准代替用作梯子或跳板。运转作业时,不准横跨和在机身下走动、停留。有升降结构的机械移动时,必须将机身降到最低高度,并严密注意防止机身与空中高压电线或其它障碍物接触,以免造成事故。专用机动车辆,不准非操作人员驾驶,没有安全措施不准乘人。固定的机械设备,要做到防护有效,安装合理,平稳坚固,防止松动造成事故。
(十五)仓储机械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仔细检查,做好润滑、紧固等工作。(十六)仓储机械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应及时清理灰尘、杂物,减少对机械设备造成损伤,确保其安全、正常运转。每天作业结束后,应做一次彻底清扫。
(十八)整个作业结束后,应及时对机械设备进行清理。定期涂刷油漆,防止受潮生锈。清理干净的机械设备应及时归并到机械设备库房内。
(二十一)特殊仓储机械设备要求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十二)仓储机械设备工作人员应根据实际有计划地进行培训考核,达到相应技术水平,满足工作需要。
第二章 安全生产
六、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制度是保障粮库安全生产的基础。粮食企业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规程和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一般应建立(但不限于)以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制度、安全防火制度、安全防汛制度、安全保卫制度、安全用电制度、各工种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生产作业人员上岗制度、交接班工作制度、粮食检化验工作制度、有毒有害药品保管和领用制度、储粮防护剂安全使用制度、高处作业安全制度、库内运输安全作业制度、粮食入仓安全作业制度、粮食平仓安全作业制度、粮食出仓安全作业制度、粮食清仓安全作业制度、粮情检查安全作业制度、粮食通风安全作业制度、粮食熏蒸安全作业制度、机电设备安全维护维修制度。
七、粮食进出仓作业
(一)粮食入仓准备。- 12-
1.制定方案。根据接收粮食的运输方式、品种和数量,制定接收方案。不同品种、不同等级、不同品质的粮食应分仓储存。
2.仓房检查。对于平房仓、钢筋混凝土立筒仓、钢筋混凝土浅圆仓、楼房仓,每次装粮前,仓储部门应检查仓顶有无漏水,仓房墙壁、地面有无裂缝,地面有无沉降,门窗有无损坏,扶梯等附属设施是否完好。如有异常,须进行有效处置。
3.设备调配。
4.动力线路的检查维护。
(二)进粮现场管理。
1.作业线的设置与管理。依据收购任务,合理布设进粮作业线,宜分散设置,为卸粮作业预留足够空间;机械设备要由专人看管操作,要按正确方法进行开关;要加强对作业线“跑、冒、滴、漏”进行处理,随时检查设备轴承、传动装置,有异常立即停机处理;卸粮时要控制流量,应随时监测各设备的负荷情况,不得超负荷运转。
2.作业车辆管理。机动车在粮库道路行驶限速10公里/小时,车辆上下地磅、生产作业区行驶、倒车限速5公里/小时)。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加强作业现场检查,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需要移动车辆时,应停止作业,疏散作业人员至安全区,待车辆停稳后再行卸粮作业。
机动车辆过磅时,车辆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进的轨迹上,所有人员应远离移动设备。
3.粉尘控制。
(三)粮食出仓。1.出仓准备。
2.出粮管理。粮食出库拆卸挡粮板时,应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拆卸挡粮板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仓外有人负责应急救援。
八、熏蒸和气调作业
(一)药剂管理。
粮食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五双”管理,即双人、双账、双锁、双收、双发。药剂入库时要填制《药剂入库单》、领用时要填制《药剂领用单》,药剂保管人员据实登记,做好药品管理台账。
药品库应安装防爆排气扇和防爆灯具。人员进入前应先开启排气扇,佩戴安全防护器具,并用便携式报警仪检测有害气体浓度。
(二)熏蒸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熏蒸作业。施用空仓杀虫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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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粮食熏蒸剂,仓储部门必须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和粮食熏蒸作业方案,经粮库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严禁使用非储粮化学药剂和超剂量使用储粮化学药剂杀虫。
熏蒸作业方案,其内容包括虫害检查、粮情检查、仓房气密性检查、熏蒸设施设备检查、熏蒸时间、参加人员及分工、应急救援措施、熏蒸期间检测管理及熏蒸后残渣处理。施用空仓杀虫剂,每人每次不应超过9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3小时。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分钟,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
参加熏蒸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熟练掌握作业要点及风险防控处理办法,在分药、投药、熏蒸、散气和药渣处理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有效空气呼吸器,穿工作服,戴橡胶手套;药剂投放分散均匀,药盘选用阻燃材料制作。熏蒸散气和残渣清理不少于3人,另外要配备监护人员。熏蒸作业实施期间,必须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值班人员应加强巡查,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作业区。
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熏蒸前,安全员应清点人数,做好记录;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是否安全有效;熏蒸结束时,安全员负责清点人数,查明进仓人员已全部出仓后,方可封门。
磷化氢熏蒸前后,作业人员禁止饮酒、吃牛奶、鸡蛋和其他油脂食品;作业人员在熏蒸过程中感觉身体不适,应立即停止作业。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三)气调作业。
九、粮库防火防爆预防及处置
(一)火灾预防及处置。
粮食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所在地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粮库(油库)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和粮食消防应急预案,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组织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严禁擅自动火作业,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制度。
粮食着火,用水灭火;油脂着火用泡沫灭火;磷化铝着火,应用干粉、干燥砂土或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严禁用水、泡沫和酸式灭火剂灭火;烘干塔着火时,应立即关停风机,同时加快入潮粮和排粮速度,防止加大火情;电气着火,应先切断电源,后用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电气焊作业时周边着火,应先切断电源,移走氧气瓶、乙炔瓶;交直流电焊机冒烟或着火时,应首先断开电源,用二氧化碳灭火;乙炔钢瓶发生火灾,应先关闭阀门,用干粉灭火器或带喷嘴的二- 14-
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发生火灾时,现场作业人员应立即报告粮食企业带班领导,同时拨打119电话,报告单位名称、地址、火灾情况、着火物资、联系电话等,并派人在路口接应消防车。在不危及人员安全情况下,现场作业人员应开展自救,无法自救时,应立即疏散人员。如有人员受伤,应立即拨打120电话。
(二)粉尘爆炸预防及处置。
粮食企业必须按规范、标准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施设备安全有效接地,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十、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一)租仓储粮。
租赁库点及其仓储设施应满足安全储粮要求,符合《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要求。
承租企业与出租企业应签订租赁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设施、设备、器材等。
(二)外包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严禁外包作业人员擅自作业;粮食企业应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
十一、机械设备安全操作
(一)一般要求。
机械设备组装、安装应满足技术要求。
机械设备长期停机时,宜每半年空载运行一次,发现问题及时维修和维护。
(二)主要设备安全操作。
粮食输送机启动前必须清除表面粘附杂物,空载运行平稳后方可运送粮食。进粮速度宜均匀,不得过载运行。发现输送带跑偏、托辊转动异常要立即停机检修。
粮食清理筛要保证放置平稳,开机前要检查筛孔、进料口、出料口、出杂口是否畅通。开机平稳后开始进料,进料均匀不过量。定期做好杂质和异物清理工作,防止堵塞。
扒粮机要做好内部电器设备防尘处理,要加强电源动力线的保护与连接使用。机械作业时,要防止大杂进入堵塞设备,对设备勤检查,发现异常立即停机检修。
通风机电源线要正确连接、牢固,通风机摆放平稳。开机前要关闭进风或出风闸门进行试机,如有剧烈震动和异常响声,应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才能开机。要加强对风机运行情况检查,经常检查轴承温升,温度异常要停机检查;定期检查轴承、叶轮磨损情况,如有过度磨损,应及时更换。
十二、其他专项作业
(一)动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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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企业必须建立动火作业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动火作业分级审批,严禁擅自动火作业。
(二)设备移动作业。
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严禁设备前方、下方站人;严禁把设备当梯子进行登高作业;严禁人员站立或坐在设备上,严禁以人的重量平衡机械;设备上下坡时,必须采用拖车方式,严防设备失控。
设备停放时,必须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防止设备移动、倾倒。
(三)设备检修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
作业后,必须认真清点工器具,严禁将工器具、废弃物遗留在设备内或检修现场。
(四)临时用电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临时用电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铺设临时用电线路,在验收合格前严禁送电;临时用电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严禁“一闸多控”。
作业前,现场负责人应检查临时用电审批相关手续;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告知作业中存在的风险、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以及作业中可能遇到意外时的处理和救护方法。
送电操作顺序: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停电操作顺序: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
(五)高处作业。
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雨、雪、大雾、雷电及风力超过5级的天气,禁止室外高处作业;严禁夜间高处作业。
十三、应急预案及演练
粮食企业要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结合单位实际,依据作业需要、事故防范及处理要求,制定针对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防火、防汛、防盗、熏蒸作业及人员伤亡事故救援等应急预案。
粮食企业在制定预案基础上,要定期组织员工开展演练。演练应切合实际,按突发事件的情况、原因不同,分类实施,注重实效;要高度重视演练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切实提升员工防灾及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 信息化管理 粮食企业信息化主要内容是将粮油仓储日常管理和业务处理信息化,集成粮食出入库、粮食仓储业务管理、企业行政管理、粮情检测、智能仓储等多个系统,- 16-
一方面实现企业粮油仓储管理的信息化,另一方面实现收储信息采集、库存监管、质量追溯的目的。
十四、出入库管理系统
十五、粮情监测系统
十六、智能仓储集成系统
十七、仓储业务管理
十八、行政管理系统
十九、信息展示
第四章 粮油储存安全责任
二十、粮食企业的责任
(一)粮食企业是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主体,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应当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关于安全储粮的各项规定、政策和标准,建立健全仓储管理与安全储粮规章制度、隐患台账和应急预案。明确岗位责任分工,任务到岗、责任到人。按照要求检测储藏粮情、排查处置隐患,及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情况,并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二)粮食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储粮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含外租仓储粮,下同)全面负责。
(四)粮食企业的仓储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储粮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
(五)粮食企业的粮油保管员是所管仓廒(罐)粮油储存安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做好所管仓廒(罐)的粮油保管工作。
(六)粮油质量检验结果关系储粮安全状况,粮食企业的质量检验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粮油入库、储存期间的质量检验结果负责。
(七)仓储设施、机械设备及电气设备等对储粮安全有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粮食企业的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对确保仓储设施和机械、电气设备功能完好及日常维护负责。
(八)粮食企业应当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中细化安全储粮责任,并对内部相关岗位人员履行安全储粮具体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考评,形成和落实奖惩激励机制。
二十一、责任追究
(一)粮食企业履行安全储粮责任不到位,导致发生粮油储存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承担政策性粮食储存任务的代储、委托库点发生上述问题的,粮食行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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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应当责令其尽快整改、弥补损失;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取消其相应资格,政策执行主体应当中止其储存任务,调出承储粮食。
(二)粮食企业不具备安全储粮条件,或者违反安全储粮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的,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发现储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粮食企业发生粮油储存事故,造成政策性粮油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责任事故的,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粮食权属和相关规定,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上述涉及违纪违法案件的,依纪依法移送纪检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六)粮食企业发生粮油储存事故和受到相关处罚的情况,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计入信用记录。七)粮食企业对其内部工作人员安全储粮责任的问责、追责,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内部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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