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_商品调拨的账务处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07: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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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

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分为统一核算,和分别独立核算两种情况。

一、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商品调拨作为移库处理,不纳税。

借 库存商品——A分部

货 库存商品——B分部

二、不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要各自申报纳税,商品调拨调出单位做销售处理和调入单位做购进处理。

调出单位:

借 应收账款——调入单位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调入单位

借 库存商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售税额)

贷 应付账款——调出单位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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