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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
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商品税收及会计处理分为统一核算,和分别独立核算两种情况。
一、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并且各门店不单独设立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设置账簿,不独立核算盈亏,统一申报纳税的企业,商品调拨作为移库处理,不纳税。
借 库存商品——A分部
货 库存商品——B分部
二、不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要各自申报纳税,商品调拨调出单位做销售处理和调入单位做购进处理。
调出单位:
借 应收账款——调入单位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
调入单位
借 库存商品
借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售税额)
贷 应付账款——调出单位
参考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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