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实施细则(暂行)_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07:36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实施细则(暂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求,加快新型城镇化步伐,着力解决农村易地扶贫搬迁等人口安居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扎实推进农民进城入镇的指导意见(暂行)》及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市的有关决策部署,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鼓励、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推进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与加快新型城镇化有机结合,通过县城安置、集镇安置、县外安置、集中供养等方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到城镇安置。

第三条

成立以县委书记和县长为组长,县委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常务副县长为副组长,县发改、扶贫、住建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发改局,负责处理日常事务。第四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安置对象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农户,可申请进城入镇安置:

(一)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十三五”规划且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以2016年6月28日各镇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及随迁户信息档案的通知》要求上报的花名册为准。

(二)《云南省易地扶贫搬迁三年行动计划》印发之后,纳入易地搬迁规划范围内且已在城镇购房、但没有享受易地搬迁政策的搬迁对象。

(三)受地质灾害影响必须搬迁且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

第六条

申请对象以2016年4月11日前(含2016年4月11日)的户籍登记信息为准,2016年4月11日后分户的不能作为享受本办法政策的依据。

第七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户,可根据自身情况,选购本县或县外的县级及以上城市或集镇建成区内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城镇居民空余房(含二手房)等,提供相应有效证明材料并经审批后,可享受本细则规定的相应优惠政策,以货币化形式兑现。

第八条

列入2016年脱贫出列的镇、村(社区)范围内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必须在2016年9月30日前落实城镇购房安置,否则视为农村建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入镇安置优惠政策。列入2017年度和2018年度脱贫出列的镇、村范围内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必须在当年6月30日前落实城镇购房安置,否则视为农村建房安置,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进城入镇安置优惠政策。

第九条

国家公职人员及配偶(含离退休人员)、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在职人员不享受本细则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章

安置方式、程序及补助标准

第十条

安置方式。符合条件自愿进城入镇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可选择县城安置、集镇安置、县外安置和集中供养四种方式进城入镇安置。

第十一条

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鳏寡孤独等特殊群体,原则上引导进入中心敬老院集中供养并由国家提供相应的生活保障,不兑现货币化补助。第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进城入镇安置,依照以下程序报批:

1.户主申请。农户填写《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农户申请表》,经挂钩人员签署意见后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

2.村级初审。所在地村委会对农户申请进行初审,汇总并公示无异议后,报镇人民政府。

3.镇级审核。镇人民政府对村委会上报的相关资料和情况进行核实,并公示无异议后,经镇党委书记和镇长签字确认后,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4.县级审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各镇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5.签订协议。各镇依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及时与批准同意的进城入镇农户签订《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协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农户申请进城入镇安置的,不得再在农村新建住房,其原有农村住房必须拆除且宅基地恢复为耕地后,方可享受政府补助、贴息贷款和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并选择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给予政府补助、贴息贷款支持。

(一)县城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进本县县城购买住房的,单户购买整套住房面积不得低于50㎡,每户补助8万元,可申请三年期贴息贷款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进本县县城购买住房的,购买整套住房面积不得低于50㎡,每户补助6万元,可申请三年期贴息贷款6万元。

(二)集镇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进集镇购买住房的,单户购买整套住房面积不得低于50㎡,每户补助6万元,可申请三年期贴息贷款6万元。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进集镇购买住房的,购买整套住房面积不得低于50㎡,每户补助4万元,可申请三年期贴息贷款6万元。

(三)县外安置。建档立卡贫困户离开县域到县外市级及以上城市购买住房安置的,每户补助7万元;在市级以下城市购买住房安置的,每户补助6万元。非建档立卡户在县外城镇购买住房的,单户购买整套住房面积不得低于50㎡,每户补助5万元。其中,在昭通市内购买住房安置的,可申请三年期贴息贷款6万元。

第十五条 因避让地质灾害需要搬迁的非易地搬迁户到市外、市级中心城区及县城、集镇人民政府驻地或农村商品房开发小区购房的,每户补助2万元。

第十六条

政府补助与贴息贷款程序。

(一)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在县城或集镇购买已取得产权证明的住房的,填写《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补助与贷款审批表》,并附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经挂钩人员审核签字,报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报镇人民政府复核。

所购房屋在城集镇建成区范围内但尚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填写《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补助与贷款审批表》,并附户口册原件和复印件、购房协议、除政府补助和贴息贷款之外应付且已付款部分的凭证及复印件、买卖双方在国土部门办理的房产交易备案相关证明材料,经挂钩人员审核签字,报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公示3日。公示期满后报镇人民政府复核。

(二)镇人民政府复核并签署意见后,将《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进城入镇安置补助与贷款审批表》、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所购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明的,提供户口册复印件、购房协议、除政府补助和贴息贷款之外应付并已付款部分的凭证及复印件、买卖双方在国土部门办理的房产交易备案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

(三)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确认后,由县扶贫投资公司拨付补助资金;申请贴息贷款的,予以办理贷款手续。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在城镇购置的房产在5年内(含5年)不得进行交易。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户籍管理。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户籍可登记到迁入地,也可保留在原居住地,或选择同一家庭成员部分人员迁入新居住地、部分人员保留原有户籍不变。

第十九条

土地、林地经营权。

(一)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保留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地经营管理权。

(二)鼓励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山林地经营管理权合法有偿流转或投资入股等获得收益。

(三)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可继续享受农机具购置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种粮直补、良种补贴等惠农政策。

(四)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原居住地的村级集体经济资产享有权不变。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原有住房拆除后宅基地恢复成的耕地,由本户承包经营管理或依法流转。第二十一条

支持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创业就业。

(一)将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纳入全县技能培训计划范围。

(二)鼓励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自主创业,对领办、创办实体的,给予土地、税收、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政策支持。

(三)符合条件的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对吸纳其有劳动能力的人口就业的企业进行贷款贴息、税费减免或以奖代补等优惠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农村居民或城镇居民的社会保障政策。

(一)最低生活保障。原未享受农村低保的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市低保。原已享受农村低保的,可申请转为城市低保。

(二)医疗保险制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可自愿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三)养老保险制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可自愿选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养老保险。

第二十三条

子女就学。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子女可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就学。原享有的营养改善计划补助、高校资助、学生贷款等优惠政策,可继续享有。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原在农村享有的其他优惠政策可继续享有,同时还可享有城镇居民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由县住建部门负责设立农户进城入镇安置房产交易服务平台,采取“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的方式,为符合条件并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提供申请报批、房源信息、手续办理、政策咨询等服务。

第二十六条

县发改(物价)、扶贫、公安、教育、卫计、国土、住建、民政、税收等部门要在县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结合部门职能,相互支持配合,制定本部门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实施。

(一)发改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规划的编报、审批和项目管理;落实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和资金的争取与管理;参与申请进城入镇安置农户的审核把关;负责房产交易市场价格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扶贫办负责自愿进城入镇安置的农户中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审核把关,参与对象确定工作。

(三)住建部门牵头负责县、镇两级农户进城入镇安置房产交易平台的设立与工作指导,提供县城和集镇房源信息服务,鉴定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相关材料。

(四)财政部门牵头、县扶贫投资公司参与,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资金的筹措和整合、补助和信贷资金落实,监督资金管理使用。

(五)国土部门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相关手续的办理和相关证明材料的验证把关。

(六)民政部门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涉及的低保等政策落实;集中供养人口的审核把关;中心敬老院的建设与管理。

(七)公安部门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的户籍迁移变更和落户。

(八)教育部门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的就学保障。

(九)卫计部门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新农合与城镇医保政策的衔接、医疗保障。

(十)工信部门牵头,市场管理、税务登记等部门参与,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创业扶持优惠政策的制定、兑现和指导。

(十一)人社部门负责指导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的就业;提供相应社会保障无缝衔接接转等服务。

(十二)人力资源办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后的就业培训、技能培训,协助做好就业指导。

(十三)政务服务部门负责为农户进城入镇安置相关手续办理开辟绿色通道,利用政务服务窗口提供便捷的手续办理服务。

(十四)镇村负责农户进城入镇安置政策的宣传、对象筛选审查、贴息贷款户身份核查、搬迁入住及产业发展规划等工作。

(十五)其它相关部门结合各自部门职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人口进城入镇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纪检监察、检察机关要加强监督,对国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投机取巧,以进城入镇安置农户的名义购买住房套取资金的,按相关规定严肃依法依纪处理;其他人员以进城入镇安置农户的名义购买住房套取资金的,住建、国土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过户手续。凡触犯刑律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加强督促检查。由县委督查室、县政府办督办科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审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确保资金依法依规安排使用,对违规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依法追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适用时间范围:2015年9月27日至2018年12月31日。

下载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实施细则(暂行)word格式文档
下载绥江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进城入镇安置实施细则(暂行).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