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青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_厦门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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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厦门城市职业学院委员会关于团费收缴、使用和管理

暂行规定

(2013年12月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团费交纳和使用的管理,提高团员交纳团费的自觉性,加强团员的组织性和纪律性,根据共青团中央关于团费交纳和管理使用的规定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条 共青团员按照团章规定向团组织交纳团费是每个团员应尽的义务,不仅是为团组织提供经济上的支持,而且是体现团员组织观念、保持团员与团组织经常联系的重要途径。团组织收缴团费是加强团员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衡量团的基层组织建设状况的重要标志。

第二条:团费缴纳的标准

1.学生团员按每学期6元的标准,教工团员按月基本工资的1%交纳团费。2.团员如确有生活困难,无力交纳团费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团员大会讨论同意,系团总支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

3.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从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应交纳党费,可不交纳团费,自愿交纳团费者不限。

4.团员除按规定交纳团费外,本人自愿多交不限。5.在特殊情况下,团组织可以号召团员交纳“特殊团费”。第三条:团费缴纳的时间

1.各班级团支部组织委员应在每学期开学初收取团费。

2.系部团总支必须每学年上半学期,将所收缴的团费全部上缴院团委。3.院团委会必须每年年底向团市委上缴本年度的团费。

4.青年入团后,应在上级团委批准的月份开始向团支部交纳团费。第四条:团费缴纳的程序

1.团员应自觉地按期向所在团支部交纳团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亲自交纳 或不能按期交纳的,经团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其他团员代为交纳或预交、补交,补交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团支部在收到团员团费后,交至所在系部团总支组织委员,由各系部团总支汇总后交至院团委。

3.团支部必须对每个团员交纳团费的真实情况进行严格记录,并及时向上级组织汇报情况。4. 对不按规定交纳团费的团员,团组织应进行批评、教育。无正当理由连续1年不交团费的,按自行脱团处理,团组织给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团费由院团委统一管理。团费收齐后,全部汇入院财政户头挂账,实行预算外资金统一管理。

第六条:团费是团的经费来源之一,主要用于上缴上级团组织团费,团的活动及阵地建设,团员、团干部教育、培训、奖励,团的组织建设,返回基层团组织活动费用和订阅图书等方面的必要开支。不得把团费用于团员、团干部的生活福利,不得用团费请客送礼。

第七条:实行团费的民主管理,严格团费使用的审批手续。各项开支事前先申请;开支后,由经手人、证明人在相关票据、凭证上签字,由团委书记审批;单笔经费开支超过3000元的,由团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八条:实行团费的年度收支结算制度和检查审计制度。院团委每年要将团费收支结算一次,并将收支情况及时报上级团组织和学校分管领导。院团委将对收缴、使用团费帐目不清的,认真清理;对贪污、挪用团费的,将追查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条:实行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的报告制度。校团委将定期向团员代表大会报告团费收缴和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条:本暂行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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