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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职业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各部门使用学校经费(包括:专项资金、部门业务费、部门代管经费、科研经费等)购置的各类设备、仪器、家具、教具、模型、土地、房屋等(以下简称设备),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的,必须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为方便各学校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固定资产入账范围 第二条 属于下列条件的均为固定资产:
(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设备,应为耐用期在一年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生活、行政办公用的设备。
(二)固定资产的单价起点:教学、科研、生产用设备为800元,行政办公和生活用设备为500元。
(三)稀缺的、可民用的设备或大宗的物资,虽不具备上述条件,经财务处、设备处认定后,也可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各类设备不论其经费来源属何种渠道,都是学校国有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都要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凡自制(自建)设备、单位或个人捐赠或无价调入设备以及科研成果留用设备都属于学校国有资产,凡符合固定资产入账范围,都要计价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分类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共分为15类。1.房屋及构筑物; 5.电子设备; 2.土地; 3.仪器仪表; 4.机电设备; 6.印刷机械; 8.文体设备;
9.标本模型; 10.陈列品; 12.工具、量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7.卫生医疗器械; 11.图书;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作价
第六条 固定资产应按原值(包括运杂费、管理费、安装调试费、加成费、税款等)入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增减其原值,并分别处理相关账务:
(一)因扩充或加工改制而增加组成,使原设备增值时,按所开支成本费增加原值。(二)成套设备增加附件或经改制而提高功能,按购进或改制开支的费用增加原值。
(三)因损毁拆除或减少其原有一部分配套、附属配件时应减少其原值。(四)房屋和建筑物的拆除、改建相应增减固定资产处理。
(五)设备的大修、修缮和维护所开支的费用,均不增加固定资产的原值。第八条 固定资产原值的增减,应按新购、新建固定资产报账办法,到设备处办理固定资产变更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第九条 学校账务处报账:(一)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1)采购申请报告; 2)发票原件;
3)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无设备处公章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人签字无效); 4)设备验收单(各项目必须填齐,验收单位主管领导、验收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二)财务报账
1)用部门业务费、代管经费、科研经费购买的设备,部门自行手持上述四项凭证到学校大账务报账;
2)用学校专项资金购买的设备,由设备处统一办理报账手续。第十条 学校后勤结算中心报账务(一)固定资产入账凭证 1)采购申请报告; 2)发票原件(备查); 3)发票复印件;
4)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
5)设备验收单(各项目必须填齐,验收单位主管领导、验收人签字和加盖公章)。(二)财务报账
1)部门自行到学校后勤结算中心报账,所需凭证:发票原件、固定资产入账单(白联,无设备处公章和学校固定资产入账人签字无效);
2)设备处在学校大财务办理固定资产空入账,所需凭证:采购申请报告、发票复印件、固定资产入账单(黄联)、设备验收单。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之一可以办理固定资产报废(一)有明确使用年限,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设备;
(二)性能指标已不能满足教学以及校内各部门使用要求的设备;(三)损坏已无维修价值,并且进行责任分析、有明确结论的设备;(四)设备丢失,学校已经给出明确处理意见的设备;(五)设备虽然完好,但校内各部门已不再需要的设备;(六)其他需要作报废处理的设备。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报废程序
(一)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提交报废申请,行政第一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二)设备处审核报废申请,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三)大型仪器设备报废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提交论证报告;(四)主管校长审核批准;
(五)固定资产使用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一式四份,使用部门、设备处、财务处、正校长分别签署意见;
(六)设备处组织报废设备的处理,变卖,入库存放,转作材料或零配件或拆装教具使用等。
(七)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残值上交财务处;(八)设备处、财务处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