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_企业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2:02:5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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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管理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条 为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24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162号)、《印发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2‟12号)、《印发惠州市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府办„2012‟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辖区内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以下简称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辖区内是指本区全部行政区域内(包含东江、惠南产业园,陈江、惠环街道,潼侨镇、沥林镇、潼湖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租赁住房补贴,是指城镇低收入家庭从市场上租赁住房,由政府对符合条件的承租申请人发放补贴,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仅限于低收入家庭在本辖区内租赁的住房。

第四条 租赁住房补贴坚持“建房市场化、租房自主化、补贴货币化、运作规范化”原则,实行市场化运作。

第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租赁住房补贴的管理工作,各园区、各镇(街道)和区直属各单位工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协助租户到市场上承租房屋、接受申请人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咨询工作。区财政、社会事务、总工会、税务、科技创新和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分工,负责租赁住房补贴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上级补助资金;

(二)区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三)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四)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提取的租赁住房补贴资金;

(五)社会捐赠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租赁住房补贴资金实行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住房困难家庭享受的租赁住房补贴主要用于解决本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已租用公租房的家庭不享受租赁住房补贴。

第八条 每户租赁住房补贴保障面积为建筑面积人均15平方米,每户租赁住房补贴最高保障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可以根据居住需要自主选择承租的住房。

第九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发放,市场平均租金由区科技创新局牵头组织区住建、财政部门制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房屋租赁价格、面积超过补贴保障标准的,超出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申请人有私有住房的,在保障面积中扣除私有住房面积。

第十一条 租赁住房补贴按每个季度发放一次,发放公式为:租赁住房补贴(元/季)=(每月市场平均租金* 50%)* 每户家庭人数*15m(超过60m按60m计算)*3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辖区范围内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在城镇的家庭;

(二)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人均15平方米(含15平面米)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上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符合低收入标准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标准由区社会事务局牵头组织区科技创新局、区财政局、区总工会等相关部门每年确定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提交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1.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2.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3.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或区社会事务、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收入证明。

(二)受理。经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审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居委会填写《仲恺高新区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和《仲恺高新区申请城镇低收入租赁住房补贴家庭收入证明核定表》,并将公示证明连同本条

(一)项所列证明材料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三)审核。报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财政等部门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收入、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区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租赁住房补贴对象。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向申请人颁发《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对于已登记的、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条件由低到高排序,分批解决。经区社会事务等部门认定的由于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优抚对象、重度残疾等原因造成困难的家庭可优先予以解决。

(四)补贴发放。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凭《城镇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补贴许可证》,与申请人签订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年度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区财政部门核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支付到低收入家庭。

第十五条

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社会事务、总工会及各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家庭状况每年复核一次,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租赁住房补贴家庭的资格、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租赁住房补贴资格并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购置了私有住房,且住房建筑面积超过人均15平方米的;

(二)家庭可支配收入超出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五)将承租的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六)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租赁住房居住的。

(七)骗取租赁住房补贴的,责令其如数退还,并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租赁住房补贴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弄虚作假或对已批准的租赁住房补贴家庭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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