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附解释)_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述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5 18:37: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附解释)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论述”。

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

一、必须坚持正规循环作业,合理确定产量进尺,不准违规超产超尺。

二、必须坚持文明施工作业,安全质量标准化动态达标,不准盲目蛮干。

三、必须坚持遵章守纪作业,规程措施落实到位,不准违章违纪。

四、必须坚持区(队)长、班(组)长带班作业,发挥好基层管理人员模范作用,不准违章指挥。

五、必须坚持依靠机械化、信息化作业,正确使用、维护和管理好各种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不准甩掉破坏。

六、必须坚持现场交接班制度,正点交接清楚作业场所各方面安全事项,不准两班交岔作业。

七、必须坚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准入“三确认”符合要求,不准冒险作业。

八、必须坚持安全培训学习制度,所有作业人员安全素质“三意识”和安全技能“三能力”合格。

九、必须坚持安全诚信制度,一诺千金 说到做到,不准弄虚作假。

十、必须坚持职工自保互保联保制度,努力做到“三不伤害”,不准侵犯职工“十项权利”。

附件:相关名词注解

一、安全准入“三确认”:班前检查确认、班中排查确认、班后

复查确认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二、安全素质“三意识”:责任意识、安全意识、法制意识。

三、安全技能“三能力”:职工遵章作业的能力、生产作业过程中各类隐患的辨识和防范能力、职工自救互救和应急救援处置能力。

四、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五、职工“十项权利”:2006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第十项第四十条,赋予井下职工十项权力即:

1、带班人员不下井,工人有权不下井;

2、带班人员早出井。工人有权早出井;

3、安全隐患不排查,工人有权不作业;

4、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有权不执行;

5、没有安全措施,工人有权不开工;

6、不组织班前安全学习,工人有权不下井;

7、未进行“三位一体”(班组长、安全检查员、瓦斯检查员)安全检查,工人有权不开工;

8、监测监控系统安装不到位、运行不正常,工人有权不开工;

9、不配全合格的劳动保护、防护用品,工人有权不下井;

10、避灾路线不标示,工人有权不下井。

下载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附解释)word格式文档
下载煤矿生产现场安全管理“十必须十不准”(附解释).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