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利废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_邢台县农产品加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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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国家税务局文件

宁国税发〔2006〕63号

宁海县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农产品 收购企业和利废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直属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防范农产品收购企业和以废旧物资作为主要生产原材料的生产企业的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现就有关农产品收购企业和利废企业的税收管理通知如下: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的有关规定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545号)及《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国税函[2005]384号)的规定执行。

(二)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企业必须具有农产品收购资格,经企业申请,报县级税务机关核准,按警戒税负进行严格管理,(一)对铸钢、铸铁和制纸等行业确定投入产出率警戒值。以废钢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其产出率为90%,即一吨废钢生产0.9吨的铸钢件;以废铁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其产出率为80%,即即一吨废钢生产0.8吨的铸铁件;以废纸为主要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其产出率为75%,即一吨废纸生产0.75吨的纸。

(二)对上述三类企业实行投入产出警戒值进行管理,对连续3个月低于警戒值20%的,税收管理员必须要求纳税人提供低于投入产出率的原因,并下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书写调查报告,如属正常的,将调查报告报税源管理一科备案;如属于纳税人未按规定如实申报或无正当理由的,移送评估部门实施评估,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部门实施稽查。

(三)利废企业必须按季报送《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情况表》(见附表),于季后20日前交税收管理员,对纳税人同时生产铸钢和铸铁的单位,必须分别报送《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情况表》附件二,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对纳税人报送的报表进行审核,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报送的,税收管理员要及时催报,经催报后仍未按规定报送的,提请评估部门实施评估。情节严重的,移送稽查局实施稽查。

附件1.农副产品收购专用发票使用资格审批表 附件2.利废企业投入产出情况表

附件3.农业产品收购企业季度税收情况报告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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