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_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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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市环保局行政执法职权和责任分解

行政许可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高广兴 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受理→现场勘察→审批→批复。3个工作日。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2个工作日。

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受理→初审→现场勘察→审批→批复。1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四条 负责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建筑工地夜间施工许可行政许可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耿佃平B角责任人:于燕玲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现场勘察→审批。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一)实施机构:业务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王振国B角责任人:于兆丽 审查岗位责任人:修科峰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验收申请及自验报告、监测报告,现场检查验收、做出核准决定。

对报告书的核准30日内、对报告表的核准15日内、对登记表的核准10日内。

(五)执法责任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询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的单位,在验收监测或验收调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物防治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拆除或者闲置陆源污染物处理设施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 A角责任人:宋仁光 B角责任人:孙显瑜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申请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做出核准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宋仁光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经营危险废物申请表、现场核查,做出审批决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九、排污许可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 受理岗位责任人:刘秀萍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排污申报登记表、确定污染物削减量、核准污染物排放量、对不超出排污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超出总量控制指标的颁发临时排污许可证。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办结。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山东省防治环境污染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情节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十、商业噪声、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行政审批科 受理岗位责任人:耿佃平 审查岗位责任人:董安恩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核准→登记备案。2个工作日。

(五)执法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处罚

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共72项)

1、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3、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超标排污费的4、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将含汞、镉、铬、氰化物、黄磷等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埋入地下的5、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油类、酸液或者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6、向水体排放船舶的残油、废油,或者在水体清洗装储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的7、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储存固体废物的8、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的9、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0、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排放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的11、使用天然无防止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输送或储存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12、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3、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14、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15、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又超标的,16、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码头的,17、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气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18、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

19、造成水污染事故的,20、造成水污染事故、且情节严重的,21、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1322、不按排污许可证或临时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且情节严重的,23、总量控制区域企业、事业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安装总量控制设备的,24、拒报、谎报排污申报登记事项的,25、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26、故意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27、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

28、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沙石、灰土等物料

29、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30、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有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31、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32、将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33、违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34、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燃煤供热锅炉的35、违法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含铅汽油的36、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气排放粉尘、恶臭气体或其他含有由物质气体的37、未经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38、未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储存能够散发有毒有海气体或粉尘物质的39、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排放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40、在人口集中地区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恶臭气体物质的41、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物质的42、在禁燃区内违反规定燃用高污染燃料的43、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的44、在城市区域进行建筑施工或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致使大气环境受污染,经限期改正后,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45、新建开采高硫份、高灰份煤矿,未建配套煤炭洗选设施的46、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配套脱硫装置的47、石油炼制、合成氨生产、煤气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属冶炼的企业排放含有硫化物的气体,未采取脱硫措施的1548、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49、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50、建设项目中配套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达到规定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51、拒报、谎报环境噪声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52、未经环保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标的53、不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的54、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55、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后果严重的56、拒绝现场检查或检查时弄虚作假的57、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8、店铺、摊点、文娱活动场所及其他室内公共场所,室内使用的音响器材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59、商业经营活动场所超标排放噪声,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60、建筑施工单位未经审批,在设定的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61、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6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6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机关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64、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65、建设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6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或未经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67、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或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已满五年方开工,且未重新报批

68、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

69、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并未在限期内改正

70、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71、试生产超过3个月未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且未在限期内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72、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产使用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1、立案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2)、环秀中队:李兆峰(3)、通济中队:辛克辉(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5)、王村中队:刘立海(6)、刘家庄中队:王鹏程

2、调查岗位责任人:

(1)、市环境监察大队:刘秀萍、姜正强、谭长学、吴东海

(2)、环秀中队:李兆峰、陈成业、宋兆连、孙正伟(3)、通济中队:辛克辉、邱志伦、周反修、卢卫国(4)、经济开发区中队:刘贤军、徐方德、黑华先、华桂兰

(5)、王村中队:于吉钦、刘立海(6)、刘家庄中队:郑永超、王鹏程

(二)审核机构: 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 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立案→调查取证→审议→告知听证→签发→送达→执行→归档

(五)执法责任

1、在执法中,行政执法人员违反了法定义务,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和《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附后)处理。

3、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行政征收

一、废气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

1、《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于行政处分。

(一)违反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

(二)截留、挤占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将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挪作他用的;

(三)不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2、按照《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附后)处理。

二、污水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三、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四、噪声超标排污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市环境监察大队、环秀中队、通济中队、经济开发区中队、王村中队、刘家庄中队

征收岗位责任人:以上各单位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核定→ 下达书面通知→ 征收排污费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五、环境监测项目专业服务收费

(一)实施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征收岗位责任人: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的分管工作人员

(二)审核机构:市环境保护监测站 审核岗位责任人:祝合丰、于江萍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报→ 审核→ 核定→ 征收。

排污者应当自接到《排污费缴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的商业银行缴纳排污费。

(五)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行政裁决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处理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送达→调解→裁决

从立案之日起2个月内结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顺延,但不得超过6个月。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一、污染防治设施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危险废物、固体废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环境污染防治设施申报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三、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申报登记表及有关材料、现场检查审核、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四、超标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规划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三)执法程序

受理污染治理计划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四)执法责任(内容同上)

五、下级环保部门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向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一)实施机构:即墨市环境监察大队 审查岗位责任人:于兆飞

(二)审核机构:法制科 审核岗位责任人:于鸽方

(三)决定机关:即墨市环保局 决定岗位责任人:陈维本

(四)执法程序

受理材料、检查登记、备案

(五)执法责任(内容同上)附: 即墨市环保局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执法错案是指以下被认定为错误的案件: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案件;

(二)违法事实不清或事实认定错误的案件;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

(四)处罚显失公正的案件。

二、错案责任的划分

(一)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二)应当经过审批,而未经审批造成的错案,直接责任人员为错案责任人;

(三)由于案件承办人故意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和批准失误而造成的错案,案件承办人为错案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由于案件审核人员的过错导致批准人失误而造成的错案,审核人为错案的主要责任人,批准人也应当负相应的责任;

(五)由于批准人的过错而造成的错案,批准人为错案责任人,批准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由于执法人员、审核人员、批准人的共同过错造成的错案,三者均为错案责任人,但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分各自责任的大小;

(七)经集体研究作出的集体行政行为而造成的错案,主持人或决策人为错案责任人;

(八)经行政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错案的,复议机关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三、环保执法错案责任追究程序

(一)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环境保护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工作。

(二)法制工作机构应进行错案责任调查,调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在调查前书面通知被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

2、发现错案线索,组织调查或复查,收集有关证据;

3、在调查中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听取被调查人员的陈述和申辩;

4、决定立案,提请执法领导小组确认错案;

5、查明错案的原因、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6 根据调查结果,对错案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决定。

(三)执法人员由于违法行为造成的错案,应当根据责任人造成错案的主观方面,错案产生的后果及责任人的认错态度,追究其错案责任。

(四)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1、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影响极坏的;

272、滥用职权、滥施处罚的;

3、在执法工作中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4、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严重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

5、对控告、检举、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打击报复的;

6、错案发生后,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隐匿、涂改、销毁证据,指使他人作伪证,或用其他手段阻碍执法监督的;

7、全年发生较大错案一次,一般错案三次以上(含三次)的;

8、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五)错案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理:

1、因过失造成错案,且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

2、错案发生后,主动认错并积极配合纠正错案,挽回影响和减少损失的。

(六)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理方式是:由组织人事部门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停职学习、根据《山东省环境污染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调离执法岗位或执法机关;由法制工作机构取消行政执法资格、收回执法证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即墨市环保局环境行政赔偿追偿制度

对违法实施环保审批、征收排污费、发放和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罚款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本机关依法给予赔偿后,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的赔偿费用;有过失的,按赔偿额的一定比例追偿;对故意的,全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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