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法庭论辩之道(赵江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法庭辩论与质证的区别”。
公诉人法庭论辩之道
赵江水
前言:本月5日上午,本人应自治区检察院之邀对全区检察机关公诉、侦监部门的主管检察长、主管处长、科长进行法庭论辩技巧培训,培训结束后,一些学员要求将讲座内容印发。由于当时的讲解中包含了大量本人办理的刑事案例,为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只能先修改后再通过“博客”予以公布,请见谅。对于讲座中的一些错误或不当之处,也恳请通过留言指正。
一、论辩之立场
刑事诉讼的目的,(比照相应条文)公正的惩罚犯罪来实现国家的刑罚权。
体现了国家追诉主义。
(一)公诉权的立场:
1、维护宪政
由此决定了公诉的双重属性,追诉犯罪,保障人权。
检察官是法律的守护人;
检察官不是追诉狂,而是法律的守护神。因为单纯从打击犯罪而言,极端的说不会比警察更有力,但其存在的价值就是代表国家客观公正的打击犯罪。
实践中客观公正的指控总是会带来好的社会效果(案例)。
2、规制侦查 在侦查活动中,追诉的正义感和打击犯罪的热情、公众的压力往往使警察为了目的而忽略对人权的保障(案例)。
3、制约法官,防止擅断。
通过起诉和抗诉,控制裁判的入口。
不告不理,法官无主动启动审判程序的可能;
求刑权。(我国的相对确定法定刑)
4、制衡辩护权。
控辩审是刑事诉讼的基本构造。控辩双方在庭审中常常会因履行本位角色存在分歧,但真相恰是在双方的争辩中产生的。
(二)辩护权的立场:
1、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被告人诉讼权利辩护权是最为重要的权利。所有的被告人依《宪法》第125条都有此权利。
辩护权的设置是基于可能存在无辜者这一假设产生的。诉讼不是科学,可能产生无辜。《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能确定有罪”实际是基于最有效的保障无辜者所设定的诉讼原则。
【辩护权产生的合理性】
我们必须承认,检察官在履行职责上,常常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尤其是我国。
社会公众倾向于所有被指控的被告人都应当被枪毙。
媒体更多考虑的是轰动性。
政法委坚持的是政治立场。
基于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所有测不准的因素存在,所以,辩护权可以弥补追诉:
辩护人并非是为当事人呐喊伸冤,而是为当事人坚守并主张刑事诉讼权利,要求法官通过正当程序作出公正判决,无论其是否有罪。一个成功的辩护可能将使无辜者脱离冤狱,但也可能会使有罪的人被无罪释放。但有罪的人被释放是诉讼必然付出的代价。
(三)基于立场所产生的两种错位
【对辩护权的理解错误】
案例
【对公诉权的理解错误】
案例
二、论辩之素质 亚里士多德谈到了论辩的三个要素:本质、同情心、理性。对于法庭论辩来说其本质在于说服听众,听众当然主要是法官。
一些律师把法庭论辩变成向委托人展示其热情的场所,不但其坐姿完全扭向委托人,甚至其辩护的方式也抛弃了对事实、法律、证据的厘清而是为了委托人的好恶而宣泄。这样的律师不能称之为“刑事辩护律师”。
公诉人应当对以下内容予以重视:
1、设计论辩内容的标题或提纲避免根据公诉词生硬的宣读。
公诉词八股化较为严重
大家知道起诉书是需要宣读的,但针对庭审中所发生的动态环境,尤其是观摩庭,依然通过宣读公诉词的方式来辩论,只是想通过这种安全的方式来逃避压力,这种方式是平庸的。
鼓励公诉人在出庭之前构造一个提纲框和思维图。提纲框中可以列出审结报告中的基本点;思维图可以在辩论时时刻提醒自己所处的位置及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提纲框的主题:
(1)、案件事实概括。
(2)、最有力的证据是什么?最薄弱的证据是什么?证据体系是否封闭、完整?诉讼程序的每一阶段是否清晰?发问提纲是否完善合理(不要在公诉提问中夹藏诡计。案例:)
(3)、适用的法律、司法解释。
(4)、相关的案例。
思维框的主题:
(5)、记着总结对方的核心观点,学会总结实际是学会辩论的前提。
(6)、记着难以记忆的一些法律适用。
(7)、记着添加一些命令:
a针对不同的被告人在讯问时采用的语气和措辞(未成年人、女性、老年犯罪人、暴力犯罪人、有悔罪表现的犯罪人);
b注意交流(合议庭、辩护人、旁听人员); c公正感情的自然流露; d对重要观点的重复; 等等。
e尊重合议庭及辩护人、穿着庄严、勇敢的陈述事实和真相、对违反程序行为的坚决反对、坚定不移的坚持公诉机关的立场。
这些命令有助于公诉人在案件总体中形成个人风格,好的计划和组织能够帮助公诉人树立信心,轻松自如的应对挑战,并能够把握庭审的节奏。当然最为重要的论辩素质是:自信、权威而得体。
三、论辩之技巧
【发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诉机关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其后,辩护人也可以向被告人发问。因此,讯问阶段事务法庭辩论的前奏,其显著特点就是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实现自己的控辩意图。发问是一场“隐藏”的辩论。这里尤其需要注意辩护人的发问。辩护人的发问是为自己观点的铺垫,是辩护意图的暴露。
发问应当注意的基本技巧:
原则:应当针对不同的被告人、不同的案件性质采取不同的讯问方法(比如,未成年被告人,始终不承认有罪的被告人、抗拒心理的被告人、职务犯罪被告人、暴力犯罪、共同犯罪的被告人)。
首先注意被告人在宣读完起诉书之后的陈述意见,由此:
1、认罪的被告人。
直接讯问。庭审一开始就直奔主题。将案件事实的所有要素按照时间顺序或侦查顺序一并展开讯问,为其后的证据排列做好铺垫(案例)。
2、犹豫的被告人。此类被告人并不直接回答是否有罪而是承认其有相应的责任或错误。对此避免一开始直接讯问。
对此应当采取迂回的方法,讯问时一步一步的对其犯罪行为予以确定,对其违反常规的所谓错误之处,矛盾的公开于庭审之上,让其难以自圆其说,使其陷入理屈词穷或沉默不语的境地。从而大大削弱其辩解的可信程度(案例)。
3、抗拒的被告人。通常先对其已经做出的有罪供述先固定(你在侦查机关所在的供述是否属实),把这些事实的陈述完全确定下来,然后对其无罪的理由通过对比,通过其语言自己暴露其反常理和矛盾性,使合议庭和旁听人员对其狡辩的心理产生分明的认识(案例)。
4、共同犯罪人和有组织犯罪人
不急于在一个被告人身上取得发问的成功,可以通过先固定认罪的被告人和突破犹豫的被告人来打击抗拒的被告人。关键时候可以向法庭申请就被告人相互之间的陈述和辩解予以对质(案例)。
5、职务犯罪、经济犯罪的被告人
这些被告人的学历、自身素质、辩论水平较高,讯问时一定要注意,可以通过其较高的素质和所犯罪行的明显错误之处做一个比较。说明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当然最为重要的是对其错误之处先突出中心,打击其自信心,然后收拾外围(案例)。
总之,发问是最能检验公诉水平的试金石。发问阶段是辩论的前奏,是对被告人心理防线的最先打击。也是合议庭人员对案件初步确信的前提。被告人随机的,未作出准备的回答是对案件真实情况的直观判断。
发问时应当避免的错误:
1、急躁(发问可以补充);
2、带情绪,斥责被告人、过于霸道、威胁发问;
3、诱导、不公正的要求被告人做出回答;
4、偏离案情; 【发问方法】
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就好的方法。
1、每次发问不超过两个问题。
2、可控的使用开放性问题,不可控的使用封闭性问题。
3、发问应当具体、简明、重点突出。
4、没有把握的结果选择等待或补充发问。
5、发问一定是客观公正不要隐藏诡计的。
6、重要的发问及重要的回答可以重复并强调。
7、及时结束
四、论辩之技巧
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没有一点辩护余地的案件。
法庭辩论是法庭审理的一个重要阶段,是公诉人综合素质的全面体现,直接决定出庭效果的好坏,直接影响公诉机关的形象和威信。无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意图有效的控制辩论场面,对此有一些经验是可以应用的;
(一)应当注意的辩论思想前提
前:有所保留。因为公诉词发表在先,而辩护词发表在后,所以应当在第一轮辩论中在发表完主要观点并简要加以论证后对一些较为重点的部分,较大争议的部分有所保留。在辩护人发表完辩护词后,原先的公诉观点遭到了攻击,急待完善,修复。中:先点击一点,先不计其余。
中:不漠视不理、不一一反击、不纠缠末节。
后:善于总结,完整收场。
(二)具体的辩论技巧:
1、直接反驳(最为有力,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针对被告人、辩护人回避实质性问题,在次要枝节上做文章。
【案例】
2、对比反驳(针对有被害人的案件)。
在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案件中,辩护人往往提出一些事实证据来证明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来证明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公诉人若持不同观点可以先不作评价,将注意力转移到被害人这一方,同样通过大量的事实证明被告人的无辜及被害人家庭的处境。
对辩护人和被告人所表现出的矛盾言词及矛盾心态(无罪和有罪一起辩论、无罪和自首一起辩论)予以揭示,从而确定自己的观点。
【案例】
3、解构反驳。(针对事实有所欠缺、证据有所欠缺的案件)通过另一构成要件来反驳辩护人提出的对其他要件的质疑。
【案例】
4、合并反驳。
对被告人和辩护人的一些观点有选择的同意,同时,话锋转移,语言转移,将其辩论观点归结在自己的辩论标题之下。
【案例】
(三)一些基本的辩论语言和方法
1、控辩双方意见一致,辩护人再度提出。公诉人只须说明辩方观点与起诉书和公诉意见中的认定一致,不需在做答辩。
2、对某一事实欠缺和证据瑕疵,辩护人紧抓不放,但不影响定案。公诉人说明该证据并不影响全案认定,且其他证据相互认定,足以证实犯罪。
3、对于某一辩护观点不便轻易辩驳。公诉人可以说明辩护人的观点,公诉人已经充分了解,介于公诉人已经全面阐述,不再赘述,由于两种观点严重对立,难以统一,请合议庭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在评议时一并予以充分考虑。
4、对于辩护人所提出的几个观点,难以立即予以回答时。可以先回答其中几点,有了相应的时间之后就最后的几点问题在总结公诉意见时一并提出。
(四)应对辩护人所提出的法定从轻及减轻的辩论不做赘述。关键在于应对酌定从轻的辩护理由通常有:
1、被告人虽不是累犯但有犯罪前科,进而说明此罪与前罪同种和不同种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2、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道德败坏、手段残忍。
3、被告人采取了逃避侦查的手段,导致追捕困难。反证其人身危险性大。
4、被告人犯罪时吸毒、酗酒,这一恶习使其完全丧失理智。
5、被告人流窜作案。
6、被告人的犯罪地点、时间。
7、被告人无悔罪表现。
8、受害人系缺乏人身保护能力之妇女、儿童、老人。
9、受害人严重伤害程度的具体描述及今后的生活影响。
10、受害人的亲属和相当范围内的社会影响。
以上内容关键在于公诉人根据案件的客观情况加以提炼。
(五)一则案例对论辩技巧的诠释
小结:控辩双方的竞争不是在拳击场上,而是在百米赛场上。公诉人代表国家参加诉讼,其诉讼立场决定了他的辩论风格。公正、得体是其基本素质。灵活而训练有素的法庭辩论而不是蛮横的教训更能体现公诉人的人格魅力,从而提高检察机关的威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