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标准(定稿)_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59:1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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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民法院 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为促进全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全面提高案件质量,依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

审理案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全面,法律文书规范,卷宗材料齐备,装订整齐。

二、评定办法和标准

实行个案评分制。每个案件设定总分100分,其中,诉讼程序(执行案件为执行实施)方面40分,实体裁判(执行案件为执行裁决)方面40分,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方面20分。评查时对案件存在的问题逐项扣分,所扣分值之和不超过该项总分。但案件程序或实体出现严重问题的,适用全案不得分。

(一)各类案件全案不得分情形

刑事、民事、行政、再审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管辖明显违法的。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错误的。

3、审判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

4、案件无不公开审理的法定事由而不公开审理的;或不应公开审理的案件而公开审理的。

5、违反法律规定缺席审判的。

6、违反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的。

7、案件定性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8、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的。

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未经合议庭评议而制判的。

10、裁判结果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严重不符的。

11、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12、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

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全案不得分:

1、违反执行案件管辖规定的。

2、对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进入执行程序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行政决定书进行强制执行。

3、未实行执行实施权与执行裁决权相分离的(人民法庭案件除外)。

4、因违法执行、怠于执行,经当事人申请,并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引起国家赔偿的。

5、违法采取拘传、罚款、扣留措施的。

6、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强制执行和解、发放债权凭证的。

7、中止、终结执行,当事人申请听证而不实行听证的。

8、不按上级法院裁定、决定执行的。

(二)案件分类评分标准

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先期公告的,扣3分。

2、采取强制措施不当或者手续不全的,扣5-1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40分。

3、应当变更强制措施而未变更的,扣10分。

4、应当由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审计或者评估而未委托的,扣15分。

5、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没有履行法定手续,或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不当的,扣5分。

6、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7、应当为盲、聋、哑及未成年的被告人指定辩护人而没有依法指定的,扣20分。

8、开庭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没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监护人、成年近亲属出庭的,扣20分。

9、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的,扣10-20分。

2、认证错误的,扣10-20分。

3、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但量刑明显不当的,扣10-20分。

4、被告人依法应当判处附加刑而没有判处,或者依法不应当判处附加刑而判处的,扣10-20分。

5、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而未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扣5-10分。

6、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适用法律不当或裁判结果有重大错误的,扣10-20分。

7、共同犯罪案件对未到案犯罪嫌疑人定罪的,扣5-10分。

8、其他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民事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结案案号与立案案号不一致的,扣1分。

2、缺少立案审批手续的,扣3分。

3、卷内缺少起诉状(简易程序没有做口头起诉笔录)原本的,扣3分。

4、遗漏或错列当事人的,扣10-20分。

5、没有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扣1分。

6、简易程序没有做送达地址确认笔录的,扣1分。

7、送达起诉状副本没有送达笔录或送达回证的(有公告送达、邮寄送达凭证的除外),扣3分。

8、法人或其他组织诉讼缺少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身份证明,自然人诉讼缺少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缺少授权委托书的(当事人缺席审判的除外),少一份扣1分。

9、保全裁定未送达当事人的,扣10分;诉前保全裁定未送达当事人的,扣20分。

10、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未按法定期限公告的,扣3分。

1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或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未另行通知当事人的,扣2分。

12、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开庭未依法传唤当事人和通知诉讼代理人的,扣5分。

13、案件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没有履行审批手续的,扣3分。

14、依法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而适用简易程序的,扣5分。

15、采取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措施明显不当造成不良后果的,扣20分。

16、采用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不当的,扣20分,17、应当委托而没有委托或委托没有鉴定、审计、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审计、评估的,扣15分。

18、被委托的鉴定、审计或评估单位虽然有资质,但没有资质证明材料的,扣2分。

19、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约定举证期限,所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30日的,扣5分。

20、依法应当调解的案件未经调解的,扣10分。

21、当事人提起反诉后未依法给予答辩和举证期限的(当事人明确表示不需要答辩和举证期限的除外),扣10分。

22、反诉后应该交反诉费而未通知交费的,扣10分。

23、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经对方当事人质证或依职权调取的证据未经双方当事人质证而被认证的,扣10分。

24、开庭审理中没有向当事人告知回避权利等重要权利的,扣2分。

25、证人出庭作证未向证人告知其作证的权利义务的,扣5分。

26、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27、调解协议缺少当事人签字的,扣20分。

28、调解书未直接送达当事人或其指定代收人的,扣10分。

29、调解或判决离婚的离婚案件宣判或送达时告知当事人在判决或调解书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的,扣10分。

30、公告送达法律文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2分。

31、送达回请中没有记明非直接送达的代收人与受送达人之间身份关系的(委托、邮寄送达的除外),扣3分。

32、适用普通程序判决的案件未制作审理报告的(当庭宣判的除外),扣3分。

3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自审并自记的,扣10分。

34、准许原告申请撤诉,而未向当事人下达裁定(含简易程序案件无口头裁定记录)的,扣10分。

35、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错定案由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扣20-40分。

2、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提出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能够取证而不调取的,扣10分。

3、应当委托鉴定、审计或评估而未委托,导致裁判结果错

误或不确定的,扣30分。

4、遗漏应当认定的证据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40分。

5、违反证据“三性”原则审核认定证据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分。

6、案件部分事实认定不清的,扣10-20分。

7、对当事人诉讼请求漏判或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扣10-20分。

8、裁判结果与合议庭决议或审判委员会决定表述不一致可能产生歧义的,扣20分。

9、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或没有适用法律的,扣10-20分;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10、对收取诉讼费未审核的,扣5分。

11、其他实体裁判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行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诉讼程序方面

1、结案案号与立案案号不一致的,扣1分。

2、没有立案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开庭传票等文书材料的,少一份扣1分。

3、开庭前没有依法公告的,扣3分。

4、庭审前没有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或交代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扣2分。

5、庭审中没有对证据公开举证、质证的,扣10分。

6、庭审笔录过于简单或不完整的,扣2分。

7、超过法定期限结案,没有办理报延批准手续的,扣40分;报请延长审限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5分。

8、合议庭评议笔录没有合议庭成员签名或签名不全的,扣2分。

9、合议庭评议笔录不完整或简单或不能反映合议庭成员意见的,扣5分。

10、没有宣判笔录的,扣1分。

11、违法动员撤诉或强迫撤诉的,扣5分。

12、准予撤诉而未制作裁定书的,扣5分。

13、不准予撤诉而未制作裁定书或记录在卷的,扣2分。

14、行政诉讼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未分别立案、裁判的,扣5分。

15、缺少送达回证的,少一份扣1分。

16、其他程序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实体裁判方面

1、错定案由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有失公正的,扣20-40分。

2、案件事实部分认定不清的,扣10-20分。

3、认定事实缺少相关证据的,扣20分。

4、应当采信的证据未采信且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5、应当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而未调取且影响裁判结果的,扣30分。

6、遗漏重要证据并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40分。

7、违反证据“三性”原则审核认定证据的,扣10分;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扣30分。

8、适用法律错误、不全面或没有适用法律的,扣10-20分;影响裁判结果的,扣20-40分。

9、裁判方式错误或没有针对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10分。

10、裁判遗漏或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的,扣10-20分。

11、裁判结果容易产生异议或含糊不清的,扣5-10分。

12、认为同位法之间冲突但未逐级请示并在判决书中擅自认定不能适用的,扣20分。

再审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1、提起再审不符合规定的,扣20分。

2、对于再审改判宣告无罪并依法享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当事人,宣判时未告知其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即有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扣5分。

再审案件除上述程序规定外,按再审案件的类型,分别适用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执行案件质量评定标准

执行实施方面

1、案件受理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的,扣5分。

2、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没有制作执行方案并附卷的,扣5分。

3、没有制作执行日志并附卷的,扣5分。

4、对当事人提供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及时调查、查询并

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30分。

5、采取执行措施但裁定书没有送达双方当事人的,扣10分。

6、应当向有关部门送达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而没有送达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7、违法查封被执行人财产的,扣2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30分。

8、查封被执行财产,未按规定加贴封条、张贴公告、制作财产清单的,扣10分。

9、强制迁出房屋或退出土地,未按规定制作、张贴公告的,扣5分。

10、扣押被执行财产,未妥善保管致使被扣押财产遭受损失的,扣20分。

11、鉴定、评估、拍卖、变卖被执行财产违反规定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12、执行款物未按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的,扣10分。

13、违反规定收取执行费用的,扣10分。

14、其他执行实施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执行裁决方面

1、对执行程序中需要裁决的重大事项未进行合议的,扣20分。

2、未制作合议笔录或合议笔录缺少合议庭成员签名的,扣5分。

3、人民法庭执行案件,未将扩张性裁定权交由所属基层人

民法院执行庭行使的,扣5分。

4、违反规定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或拍卖被执行财产的,扣10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扣20分。

5、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违反规定的,扣10分。

6、对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0-20分。

7、错误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的,扣40分。

8、对被执行人在其他企业中投资或收益的执行违反规定的,扣10分。

9、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参与分配或按顺序清偿违反规定的,扣20分。

10、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益变价、转让违反规定的,扣10分。

11、其他执行裁决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三)各类案件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评定标准

1、裁判文书不规范的,扣2-5分。

2、裁判文书事实表述不清的,扣2-5分。

3、裁判文书说理不通,说理不透彻的,扣2-5分。

4、裁判文书对诉讼费负担没有作出处理的,扣3分。

5、裁判文书未填写日期、入卷的法律文书未盖院印、文书文字涂改未盖校对章及“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章等情形的,少一项扣1分。

6、裁判文书中有错字、别字、漏字的,出现一个扣1分。

7、庭审记录、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记录或审判委员会记录遗漏装订的,少一份扣3分;上述材料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8、无诉讼费收据,也没有减缓免批准手续的,扣2分。

9、未按规定分正、副卷的,扣3分。

10、装订材料顺序不正确的,扣2分。

11、目录填写不齐全的,扣1分。

12、封面填写不工整的,扣1分。

13、没有页码或页码编写混乱的,扣1-2分。

14、法律文书和卷宗装订其他方面存在问题的,酌情扣分。

三、质量等级的设定和适用

1、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

2、得分在75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

3、得分在60分以上不满75分的,为合格。

4、得分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本标准为全省基层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定的统一标准和尺度,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自查、互查、抽查,以及高、中级人民法院对基层法院案件的检查。

评定结果,可作为各单位岗位责任制考评的依据之一。对不合格的案件,要认真分析其原因,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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