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_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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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及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公布的“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单位。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来源、拨付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全国、省、市总工会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区(县)、产业(直属)单位和基层工会用于开展“爱心妈妈小屋”的配套资金。

第四条广州市总工会将专项资金拨到各系统工会,再由系统工会拨付至“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用于专门开展“爱心妈妈小屋”建设工作。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用于“爱心妈妈小屋”进行电器、水件设备安装,立面、天花整饰等工程建设;

(二)用于“爱心妈妈小屋”购置冰箱、微波炉、桌椅、妈妈护理包、育儿书籍等用品;

(三)用于工会女职工干部参加“爱心妈妈小屋”专项调研或培训。

第四章

专项项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负责制定实施“爱心妈妈小屋”项目经费的整体预算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八条

广州市总工会财务部负责划拨经费补助和开支使用的监管理。

第九条

基层工会是项目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爱心妈妈小屋”日常管理,和经费预算、开支凭证等材料的收集整理以及活动情况总结报送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拨付的专项资金必须在本年度内使用,要完善专项资金支出审批程序,严格审核报账手续。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将不定期对“爱心妈妈小屋”的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取消“爱心妈妈小屋”资格。

第十三条

广州市总工会审计室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各区(县)和各产业(直属)单位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加加强对本系统属下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规行为,及时纠正并子以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要加强对本单位“爱心妈妈小屋”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 责解释。本办法由广州市总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办公室负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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