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一班法理学初阶复习资料_法理学初阶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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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一班法理学初阶复习资料

一.法律名词解释

1、法理学:是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原理、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的法学分支学科。

2、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或法律问题的学问或理论知识体系,是一门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范科学。

3、法学体系:是法学各个分支学科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它的中心问题是关于法学内部各分支学科的划分或法学学科的分类

4、法律权利: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题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手段。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绝对权利和相对权利。

5、法律义务:是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的一种约束手段,是法律规

定人们应当做出和不得做出某种行为的界限。有限制义务、被请求义务、被诉义务。分类基本义务和普通义务;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

6、法律规则:是对一定的实施状态赋予明确的法律意义,并确定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具有独立性、可预测性、一般性的特点。由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构成。分为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准用性规则;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7、法律原则:是指能作为规则的来源或基础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或准则。具有不确定性、衡平性、强行性。分为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8、法律渊源:是指效力渊源,一般地说,制定法是现代国家主要的法律渊源,即不同国家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在中国的正式、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性法规(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八种。另外还有习惯、判例、政策三类非正式法律渊源。

9、法的分类:是指从不同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法律规范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一般分类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根本法和普通法;一般法和特别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特殊分类包括:公法和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10、法的效力:广义的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的法的效力,则指由国家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法的效力范围。

11、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合法性、意志性、权利和义务指向性。可分类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单务法律关系、双务法律关系和多务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12、法律事实:是指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前提条件。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象。包括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13、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也即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法定义务,或仅因法律规定而应承受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分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法律规定。具有法律依据性、国家强制性的特点。由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构成。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与违宪责任;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职务责任和个人责任;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

14、立法原则:亦称立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立法活动中所要遵循的主要准则。包括民主性原则、科学性原则、统一性原则、适时性原则。

15、立法程序:是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在制定、补充、修改、认可或废止法律或其他具有法的性质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循的法定步骤和方法。我国的立法的程序: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和通过、法律案的公布。

16、法的实施:是指通过执法、司法和守法等途径,把法律规范具体运用于社会生活,使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活动和过程。分为不一定要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就能直接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和通过具体的法律关系实现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

17、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规定的总称。具有社会性、法律性、意志性三个特点。包括行为、手段、结果三个客观要件、行为意思(需要、动机、目的)、行为认知两个主观要件。分为单方行为和多方行为;自主行为和代理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消极行为和积极行为;意志行为与事实行为;要式行为与非要式行为。

18、法律解释:是指由特定的机关、组织或个人,根据国家的立法意图、法理原则和政策观点对现行的法律或者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以及所使用的概念、术语、定义等所作的必要说明。具有准确性、关联性、目的性三个特点。分为包括正式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任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语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我国实行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主导,国家机关分工配合,部门领域内集中垄断的解释停止.19、法律监督:广义是指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狭义是指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法的实施所进行的监督,旨在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具有权利性、外在性、强制性。分为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监督和对社会组织及公民的监督;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其体系包括国家监督(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监督、司法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社会组织监督、舆论监督、人民群众监督。

20、法制:是法的制定、执行、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总称。

21、法治:是指统治阶级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有效地制约和合理运用公共权利,使已经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

22、法的继承:是指不同类型之间在法律内容,法律形式上的某些联系。分为同质继承和异质继承。其内容包括科学性内容的法律条款、民主性的法律条款、有关处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法规。

23、法的移植: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异国异地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原则的引进、接收、迁移的表现和行为。

24、法律意识:是指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观点、思想、心理和知识的总称。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个人法律意思和社会法律意识。

25.法律凋整:是根据一定社会生活的需要,运用一系列法律手段对社会关系施加的有结果的、规范组织作用

26、法律部门: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它是法律体系的基本组成要素。

27、法律体系:法律体系,法学中有时也称“法的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8、权利: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29、义务: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受动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30、法的创制:法的创制是指有法的创制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的创制也可以称为“法的创立”、“法的制定”

二、简答与论述题

1.简述个别性调整和规范性调整的优缺点

(1)个别性调整的优点是能够针对具体人、具体事做出具体的处理。能够充分考虑个别情况的具体特点

(2)个别性调整的缺点是带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任意性,不能形成普遍、稳定的秩序。

(3)规范性调整的优点是它为某一类社会关系提供了行为模式,使人们摆脱了偶然性和任意性,而有利于形成稳定的秩序

(4)规范性调整的缺点是它无法充分考虑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特点,提出符合每一个具体主体或具体情况的处理方案

2.简述法的外部特征(1)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

(2)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3)法律是通过规定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的社会关系。

(4)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做保障的规范。

3、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

法制是以法为核心的某国、某地区法律上层建筑的整个系统,包括现行法以及与现行法相适应的法律意识、法律实践。法治是运用法律这样的实体工具来管理社会和治理国家的原则。法律制度是与国家并存的现象,有国家就有法,就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但是有国家、有法律制度却不一定实行的是法治。法治是与民主政治紧密联系的现象,是民主正当的组织因素。也就是说有国家就有法制,但有法治还不一定有法治。

4、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及其特征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组成,即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法律关系的客体。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

(2)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4)法律关系是受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社会关系。

5、试述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答: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方式,对已经制度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归纳和加工,使其系统化的活动。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方法:

(1)法规清理,又称法规整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程序,对一定时期和范围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加以审查,并重新确定其法律效力的活动;

(2)法规汇编,又称法律汇编,是指在不改变法规内容的前提下,将规范性法律文件按涉及问题的性质或按发布时间的先后顺序予以排列,汇编成册;

(3)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部门法的全部法律规范进行审查、修改、补充,并编制新的系统化的法典的活动。

6、简述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1)法并不是调整社会关系的唯一手段。除了法律之外,还有经济、政治、行政、思想道德、文化、教育、习惯、传统、舆论等手段可以调整社会关系

(2)即使是制定得很好的法律,也需要合适的人正确地去执行和适用;还需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支持;法律的实现必须要有相应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条件的配合。

(3)法律的抽象性、稳定性与现实生活的矛盾,不可能制定出永久适用于具体多变社会现实的法律。

(4)法律所要适用的事实无法确定,确定事实是适用法律的前提,如果确定事实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则制定这种法律必然无法适用。因此,法律不是万能的,否认法律具有局限性的观点是错误的。

7、简述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的作用。(1)社会主义立法直接确认和保障人权。

(2)社会主义法的实施直接维护和保障人权。

(3)社会主义法制对人权得以实现的环境发生作用,由此而间接保护人权(4)参加国际人权组织,维护和保障人权。

8、试述社会主义法制与民主的关系

两者关系密切、相互依存、不可分离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

第一,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制,同时,民主作为政体,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而法制是一定阶级的共同意志的体现,不是个别人、个别集团意志的体现。现代意义上的法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反对超越法律的特权。这种法制只能体现在民主政体中,决不能存在于专制政体中。

第二,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原则。法制的民主原则是指在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制的种种环节上,都实行民主。在立法上民主地反映人民的意志,在执法、守法上人人平等,在法律监督方面体现民主精神,都反映和符合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坚持法制的民主原则是由社会主义法制的本质决定的。

第三,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①在立法上发扬民主,利于立法者集中人民的意志与要求,制定出能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法。②从执法与司法角度讲,发扬民主,依靠人民的支持、帮助和监督,利于防止出现主观主义、官僚主义和滥用职权等现象,利于发挥社会主义法保护人民的作用。③从守法角度讲,发扬民主,利于广大人民群众监督国家机关守法,利于群众互相监督,共同守法。

第四,社会主义民主在促进社会主义法制方面也有重大作用。社会主义民主不断完善、健全、发展,民主的范围不断扩大,内容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制也必然随之发生相应的发展、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备程度,是同民主发展的阶段相适应的。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

第一,社会主义法制确认社会主义民主。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从而具有权威性和稳定性,获得法制的力量。

第二,社会主义法制规定社会主义民主的范围。使民主的范围具体化,能够明确行使民主权利,同时使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维护和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工作有章可循。

第三,社会主义法制规定如何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既规定了实现民主的程序和方法,为人民行使各项民主权利提供有效措施,又对行使民主权利规定了相应的义务制约,保障人民正确行使民主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第四,社会主义法制是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武器。用法来制裁危害民主的违法犯罪行为,根据该行为的情节和后果,给予不同形式的制裁,切实保障民主,同时,法制还通过与官僚主义的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民主。

9、试述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形式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渊源是以宪法为核心、以制定法为主,主要包括:

(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4)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和经济特区法规;(5)关于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和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基本法律;(6)国际条约。

10、当代中国,法律关系的客体大体上分为哪几类?并做简要说明。

(1)物。它指在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民事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它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果。如著作权、发明权、专利和商标权等

(3)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又称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

11.简述广义上的立法的特征

广义的立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特征是(1)立法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2)立法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的职

权活动。

(3)立法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4)立法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5)立法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这是立法的内容和要达到的结果。

12、法律程序设定的原则有哪些?

(1)控权性原则

(2)平等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

(4)效率性原则

(5)科学性原则

(6)文明性原则

13、简要叙述立法的意义

第一,它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

第二,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必须利用立法手段,来确认那些有利于自己的社会

关系和社会秩序。

第三,立法者利用立法手段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矛盾

第四,立法还有指导未来的预测功能

第五,立法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前提条件,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性活动

14、简要回答法律在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方面的作用(1)建立和维持政治秩序(2)维护权力运行秩序

(3)建立和维护深化经济秩序(4)维护社会生活秩序

15、法律的规范作用

第一,指引作用。指法律对人们的行为起到的普遍指导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指法律作为一种评价尺度,能够对人的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评价

第三,预测作用。指人们可以根据法律规范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将会怎样地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

第四,强制作用。指法律能够运用国家强制力对违法者施以强制措施,保障法律被顺利实现。

第五,教育作用。指法律不仅仅是社会的行为规范,它可以通过它的实施和传播进入人的心灵,矫正人的行为

16、大陆法系的基本特点(1)强调私法、保障私权(2)强调理性与哲理的法(3)法学家的重要作用(4)法律法典化及其独特的法源

17、根本法与普通法的区别

第一,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主体不同。第二,根本法和普通法的立法程序不同。第三,基本内容不同。

第四,根本法与普通法的法律效力不同。第五,根本法与普通法的解释和监督不同。

18、法律现代化的基本模式

(1)以法律现代化最初的动力来源为标准,可以把法律现代化划分为内发型、外发型两种模式。

(2)内发型法律现代化的模式,是指法律由于社会诸内部条件的成熟而从传统走向现代。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律现代化模式属于此类。法律发展是由社会内部的力量而出生的自主创新。

(3)外发型法律现代化的模式,是指因一个较先进的法律对较落后国家法律的冲击而导致的该国法律的进步转型过程。落后的、后法律现代化的国家基本都属于这一类型。这类现代化手段主要是政府推进。

19、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渊源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制定法是主要的法律渊源,法院的判决在法律上或理论上不被认为是正式的法律渊源。英美法系国家,判例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之一,判例法和制定法并存。

(2)适用法律技术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官审理案件首先考虑有关制定法的规定,判例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法官首先考虑以前的类似案例,并从中找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作为判决本案的法律依据(3)法典编纂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一般采用系统的法典形式。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般不采用法典的形式,制定法一般是单行的法律法规。

(4)法律分类方面的差别。大陆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是普通法和衡平法

(5)法律概念和术语方面的差别。两种法系中有自己的特有的概念和术语,这一法系中的概.

(6)两大法系的差别已经日益缩小,但由于传统不同,这些差别还将长期存在。

20、法治和人治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并解释为什么现阶段我国要实行法治。答:人治与法治的主要区别就在于:人治强调依靠统治者个人的作用来统治国家,要求把权力给统治者个人,使之能够运用手中的权力实行对国家和人民的统治;而法治则强调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要求一切国家机关和各级领导者都要依法办事,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个人特权。简而言之,人治所强调的是个人的作用;而法治所强调的则是法律的权威。长期以来,中国一直盛行“人治”,即把治理国家的重任寄托在当权者个人身上。然而,无论是柏拉图的“哲学王”,还是孔夫子的“圣君良相”,尽管可以给国家带来一时的繁荣,但终究难以使社会长治久安,甚至会因一己之失酿成民族灾难。新中国建立以后,50年代,毛泽东仍提出“要人治不要法治”,直接与“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历史命题相对立,最后的不幸结局是无法无天的“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1997年9月12日,“西政青年公社”在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3月15日,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又在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正式获得了确认,这是保证其长期性、稳定性的需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写进宪法,是对国家整体法制建设的一个全面推进。此举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彻底摒弃人治,坚定不移地沿着依法治国之路前进,也为中国在21世纪的治国基本方略提供强有力的宪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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