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试行)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工作人员文明行为规范”。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干部工作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生干部的工作行为,保证学生会、社团、班委会、团支部的工作达到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目标,保证各项工作任务的贯彻落实,并使学生干部的考核有矩可循,根据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的学生干部,是指辅导员助理、团总支学生委员、学生会成员、团支部书记和委员、班委会成员、学生公寓楼长、层长、宿舍长。
本规范所称的主席团,是指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组成的机构。
在部团委、部学生会、校社联会、院社联会、院社团团支部或者学生社团担任干部职务的,适用本规范之规定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工作行为是指学生干部在履行本职工作或者完成被临时指派的某项任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 学生干部没有超越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学校和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各项规章制度的特权。
第五条 学生干部应当在学习上刻苦努力,工作上认真负责,并且妥善处理学习和工作之间的关系。学习成绩及综合测评名次应不低于班级半数,年内无不及格现象。
第六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为同学服务、为老师分忧的精神,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团结协作、大胆创新、公正廉洁、严格执“法”。
禁止侵犯私权、滥用职权、越权发令、对抗上级、结党营私、假公济私、损公肥私、徇私舞弊、公报私仇、贪污盗窃、挪用浪费、玩忽职守、推诿拖拉、瞒上欺下、泄漏秘密。
第二章 工作行为
第七条 学生干部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耽搁正常教学时间。如果因工作确有必要耽搁,必须向任课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法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老师的批准签字。
上级学生干部安排布置工作时,必须保证下级学生干部不因为完成工作任务而耽搁其正常教学时间。
本条所称的正常教学时间,是指学校、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统一规定或者安排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等时间,以及文化素质选修课的教学时间。
第八条 学生干部应当按时、认真完成老师布置的学习任务。不得因为工作或者借故工作而拖延、弄虚作假。如果因工作紧迫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的,应当向任课老师作出书面说明,并附法学院学生科老师的签字意见。
第九条 学生干部应当密切联系同学,团结同学、为同学服务,不得脱离同学,不得有高人一等的心态,不得有官僚作风。禁止在工作时和同学发生口头或者其他形式的冲突。禁止以干部身份欺压同学。
第十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树立良好的个人形象,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努力掌握工作艺术,注意方式方法,言词恰当,举止文明,有理有据。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自觉维护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的形象和荣誉。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应当本着以学校大局为重的原则妥善处理与学校之间的关系;应当本着团结和睦的精神妥善处理与其他学院、团总支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学生干部应当团结协作,学生会、社团各个部门应当相互配合。由某个部门牵头组织活动或者开展工作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可以向主席团报告,主席团应当及时协调。不配合工作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服从一年级工作部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并认真完成其布置的工作任务。对领导老师和上级干部的工作安排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视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如果工作不紧迫,可以及时提出意见、共同商榷;
(二)如果工作紧迫,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上级干部直至一年级工作部领导提出。
不遵守前款规定而对抗上级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干部应当尽职尽责,不得玩忽职守,不得随意交换工作任务。
工作中可以请求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协助,但禁止将全部工作任务委托其他干部或者非干部同学代为完成。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当时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该任务当然由其他干部负责完成,其他干部可以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要求增派人员协助工作;
(二)当时没有共同执行任务的其他干部的,则应当及时亲自或者委托他人向上级干部直至主席报告,上级干部或者主席应当及时变更工作安排,落实新的责任人。
在工作中突然生病或者发生其他紧急情况致使无法继续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应当在事后尽快向主管的主席团成员递交一份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团成员批示后,交秘书处存档。
第十五条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的重大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干部直至法学院领导、学校相关部门负责人汇报,不得擅自处理。
学生干部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或者事先没有预见的问题,认为没有必要汇报或者认为自己可以妥善处理的,在完成任务后要向上级干部直至一年级工作部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学生干部应当遵守下列会议制度:
(一)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确有必要耽搁会议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主席请假。主席需要请假的,必须在开会之前向团总支老师请假。请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来不及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在两天之内向秘书处补交假条及相关证明材料。秘书处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二)开会时应当保持安静,不得交头接耳,不得翻看与会议内容无关的书报,不得听广播或随身听(包括CD机、MP3机、手机等)。非讨论时间不得讨论;
(三)开会时,必须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呼机的来电铃声。不得在开会时接听私人电话,不得暂时离开会场去处理不紧迫的私人事务;
(四)开会过程中需要提出建议或者意见的,应当举手示意,依次发言。会议主持人必须给予发言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忽略或者压制;
(五)提倡作会议记录。如果因为没有作好必要的会议记录而导致工作延误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干部应当节约公费开支,提前向团总支提出申请,不得铺张浪费。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应当遵守下列财务制度:
(一)因工作需要而有预期支出的,必须首先作出书面预算方案,报部长和主席审批,主席的预算方案报团总支老师审批。审批人应当签字并注明哪些款项准予支出、哪些款项不准予支出。未经审批的支出一律不予报销;
(二)如果在开展活动之前获得拨款,必须以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开支;
(三)报销凭证以正式发票为原则,以收据和其他合理票据为例外;
(四)所有报销凭证必须首先由批准该项支出的审批人签字;
(五)审批人不负责任而造成损失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六)禁止伪造票据,虚开增开金额;
(七)审批人不得指使或者勾结经办人谋取私利;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各社团、各班级、团支部可以参照前款规定约束社团、班委、团支部干部的财务行为,也可以根据本条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制定变通的或者补充的办法,报学生科批准并备案。
第十八条 学生干部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严格执“法”、秉公办事。
禁止徇私舞弊、公报私仇。
第十九条 禁止擅自以个人或者组织的名义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需要发布的,必须经过团总支老师或者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的审批。
学生会主席团成员不得越权或者滥用职权亲自发布或者要求下级干部发布口头的、书面的或者电子信息的通知、决议以及海报、宣传板等。下级干部有权拒绝,并应当及时向团总支老师直至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领导报告。
下级干部明知主席团成员违反前款规定,应当拒绝而未拒绝,应当报告而未报告或者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按照本规范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各部部长组织开展某项活动之前,应当首先向主管的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提交书面的活动策划。经主席团成员审查后决定是否开展。主席团成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及时提交团总支老师审查决定。
主席团成员审查后认为可以开展的,也应当向团总支老师请示,并告知主席。
第二十一条 开展活动之前,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制定出详细的活动策划和具体的工作安排,确定该活动的各个分类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确定完成各个分类项目任务的地点和时间。
对于前款中的各项安排,学生干部可以在策划和安排正式实施之前提出修正意见。策划和安排最终确定并开始实施之后,原则上不再变更,全体学生干部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非出现不可抗力,已经开始实施的活动不得半途而废。全体学生干部应当同心同德、齐心协力、克服困难、完成任务。不得在困难面前退缩、逃脱。
本条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本条所称的困难,是指可以通过主观努力、修改计划、适当增加资金、寻找合理协助等方式克服的、非不可抗力的客观情况。
第二十三条 学生干部应当积极参加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组织的或者学校要求参加的各项大型活动。确有困难不能参加的,主席团成员必须向团总支老师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其他学生干部必须向主席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主席认为有必要时,须报团总支老师审批。秘书处负责保管所有假条,以作为考核依据。
第二十四条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学生会主席、秘书处主任、各部部长、各班班长与团支部书记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一周内作出上期工作总结和拟定本期工作计划。
学生干部应当在每个学期开学时作出上学期的个人工作总结,副主任、副部长交主任、部长批示,主任、部长交主管的主席团成员批示,主席团成员交学生科老师批示。
一项大型活动结束后,组织该活动的总负责人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分类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该活动的分类项目负责人也应当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对各位干部的工作情况作出评定,有相应考评规则的,依规则评出分数。
上述材料的原件或者复印件应当交秘书处存档。
第三章 罚则
第二十五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任职的学生干部应当按照上级干部或学生科的要求按时按质的完成各项任务,违反本规范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在考评时扣分。两次违反本规范,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所在学期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并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向其所在组织提出在考评时扣分的建议。
第二十六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本规范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撤销其干部职务,给予其通报批评,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次,所在学期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在一年级工作部之外任职的学生干部因违反其应当遵守的本规范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由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向其所在组织提出撤销干部职务的建议,其工作期间的成绩不计入该学期综合测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一年,所在学年的组织发展不与考虑。
第二十七条 在一年级工作部任职的学生干部违反本规范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六)、(七)项,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规范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理以外,由法学院参照《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其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的解释权归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
一年级工作部第三团总支
2004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