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2_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52: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www.daodoc.com - 其他范文】

青海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2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青海盐湖新域•海纳公司临时劳务派遣

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与适用范围

为建立灵活的用工机制,合理控制人工成本,规范用工管理,结合青海盐湖新域•海纳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临时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二、定义

(一)劳务派遣用工是指,人员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被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劳动服务工作的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原则针对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较强的操作类岗位。

管理、业务、技术类岗位不采用劳务派遣用工。确实需要的,应提出特殊请示报告,由人事行政部统一管理和备案。

(二)劳务派遣用工种类

劳务派遣用工依照用工来源分为三类:

1、校招劳务用工: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经实习考核,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

2、社招劳务用工:由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经公司招聘面试进入公司工作的人员。

3、特殊劳务用工:因特殊原因,按严格程序报经总经理批准,以劳务派遣形式进入公司业务、技术、管理类岗位工作的人员。

三、职责

(一)人力资源部

1、负责用工申请审核,并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选择最佳用工形式。

2、负责劳务派遣单位的选择、评估和考核,协助使用部门与劳务派遣

单位对重点问题的沟通。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3、负责劳务人员的招聘,并审核特殊劳务用工。

4、负责特殊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和备案。

5、负责组织批量入职劳务人员的公司级(一级)入职培训。

(二)管理部

1、负责对劳务派遣协议拟定与审核,提供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劳务用工个人三方劳务用工合同的模版。

2、负责处理公司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人员的法律纠纷。

(三)需临时雇佣劳务派遣的用人部门

1、负责制造本部用人需求的汇总和本部内的调控。

2、负责制造本部劳务人员的管理、统计。

3、负责与劳务派遣单位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对接。

4、负责组织制造本部劳务人员部门级和班组级(二、三级)培训。

5、负责对劳务人员的日常管理、进行考评及结果应用。

四、录用办法及人员来源

(一)录用办法

1、全集团劳务派遣工由集团公司与青海省劳务派遣公司商谈决定,具体合同由各单位签订,各单位不得自行与其他劳务公司联系。对完成一定工作量的进行劳务承包,集团不予劳动者本人产生劳动关系,有承包方负责,与经营者签订承包合同,按期支付承包费用。

2、集团负责拟定或审核《劳务派遣协议(模板)》,人力资源部负责与选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协议中应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内容、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

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对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应在劳务 派遣协议中载明。

3、人力资源部负责应定期收集相关用人部门的意见反馈,对劳务派遣单位评估和考核,对评估考核较差的劳务派遣单位进行替换。

(二)校招劳务用工、特殊劳务用工的来源管理

1、校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23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

2、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确定转为劳务派遣用工的人员为校招劳务用工的来源。

3、公司大、中专技校实习生实习期结束前30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和实施,各用人单位负责实施,进行实习考核,根据实习考核确定实习生用工流向。

4、各用人单位负责调控制造本部实习生实习考核结果和实习生流向意见,经领导确认后报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统一汇总审核,报公司领导批准后,予以实施。

5、原则上,特殊劳务用工由用工部门或劳务用工个人提出申请,经部门领导确认,人力资源部审核,领导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能采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

(三)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与入职管理

1、原则上,社招劳务工应符合公司院校招聘规定,年龄不超过30岁,按公司招工程序筛选。特殊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报各用人部门领导审查,分管副总经理审定,公司总经理批准,个别年龄可放宽至40岁。

2、社招劳务用工的招聘

(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各用人部门(车间)提报用人需求(人员缺口和用工要求),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汇总和调控,经领导确认后,批准实施。

(2)人力资源部结合公司人力资源规划和市场人员供给确定使用劳务

派遣用工的,报领导批准后组织招聘。

(3)人力资源部区分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提出基本用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根据要求组织推荐人员。

3、社招劳务用工的报到管理

(1)劳务用工意向人选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制作《意向劳务人员信息一览》报管理本部分工领导批准后,通知用人部门,并与用人部门确认人员报到时间,连同意向人员名单向劳务派遣单位反馈。

(2)劳务派遣单位按经确认的报到时间组织劳务人员到场报到,并要求提供如下资料:

①《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②《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表》。③《劳务用工合同》。④劳务人员体检表。⑤承诺书(附件3)。

⑥劳务人员证件复印件和照片。

生产管理部负责接收上述资料,并对《派遣员工劳务人员确认表》签章反馈,并建立《报到劳务人员信息一览》,报送人事行政部备案。

(3)人力资源协调办理和发放厂区出入证、考勤卡、餐卡,生产管理部负责用工岗位分配。

五、劳务派遣用工的管理

1、日常管理

(1)劳务人员在公司生产(工作)期间,考勤、请假、奖惩等日常事务按公司正式员工的方式统一管理。劳务人员须遵守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技术标准和质量体系文件(以下统称“规章制度”),对违反规定的,公司按照相关文件对其处理,并可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应自觉提高劳动技能,爱护用工单位公共设施,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

(3)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需暂时中止工作,必须提前向用工部门请假说明情况。

2、劳动报酬与福利

(1)劳务派遣人员根据普通用工岗位和技能用工岗位,参照当地劳动力市场水平确定相应试用期和转正薪酬范围。

(2)社招劳务用工试用期三个月,校招劳务用工不设定试用期,特殊劳务用工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约定。

(3)各用人部门提供的考勤考核表,计算劳务费总额,并编制劳务工劳务费明细,转至劳务派遣公司。公司对劳务工的考勤、考核、奖惩直接体现在劳务费中。

(4)劳务工因病、事假等原因未能到岗工作,不支付当天劳务费和当天各项补贴;因公司原因停产放假,按提供劳务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统一为劳务人员缴纳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险,其他社会保险根据具体情况另定。公司按照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向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约定购买保险的费用,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为劳务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因个人违反操作流程、规范或因个人过错造成个人人身伤害本公司不予负责,同时本公司有权追究过错人造成的公司财产损失。

(6)劳务人员用餐补贴、额外加班工作,根据具体情况另定;从事特殊岗位的劳务人员享有正式员工的特殊岗位津贴或补贴,用工部门应及时申报、变更。

3、劳务派遣用工的考核

(1)特殊劳务用工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组织或由用人部门(车间)自行安排日常考核,人事行政部负责考核结果应用。

(2)制造本部劳务派遣人员由生产管理部统一组织或由用人部门(车间)自行安排日常考核,并采用二次分配的形式予以考核结果应用。

(3)人力资源部不定期组织开展劳务派遣用工的专项考核,拟定考核方案报管理部分工领导批准后实施,以考核结果为依据对劳务派遣用工按照一定比例转正或淘汰。

六、奖惩措施

1、评优评先

(1)、年度绩效考核名列前10%者颁发先进个人荣誉证书,并给予月工资的50%,对于有特殊贡献者,视当时情况给予一定经济奖励。

(2)、根据集团两年一次的评优评先要求,两年考核结果为集团安全先进单位,颁发先进荣誉证书,并给予奖励。对其主要领导和在安全岗位做出突出成绩的管理及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表彰并嘉奖1000——2000元。

(3)、两年考核结果为达标单位,颁发达标荣誉证书,对其主要领导和有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500——1000元奖励。

2、员工转正

(1)如公司当年有操作类岗位招聘指标,可在服务期3年以上、年龄30岁以下的劳务工中适量择优聘用。聘用后免除试用期,直接进入见习或正式工岗位。特殊时期,由人事行政部报经管理本部分工领导批准,服务期可酌情放宽1年以上、年龄35岁以下。

(2)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公司需要考虑转为公司正式员工:

①在年终评比中获得先进员工以上称号的。②合理化建议在1年内4次部门级奖励的。③年度绩效考核名列前10%的。

④在抢险救灾、保护公司财产等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为公司做出贡献的。

(3)除了人员急缺等特殊时期以外,劳务人员转为正式工时,原则上须有相应数量的正式员工转为劳务工或者终止、解除劳动合同。

(4)劳务人员转为正式工后,初始工资待遇参照同样工作年限的应届技校生的技能确定,纳入正式工的薪酬制度进行管理。

3、退回和终止服务管理

(1)根据公司生产任务量的变化,当需求人数低于现有人数时,多余的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2)劳务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予以退回: ①在试工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不服从管理或工作分配的。

③工作失职或过错,对公司造成损害或经济损失的。④因身体原因不能满足岗位工作要求的。

⑤多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违反规章制度中给予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⑥违反《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中退回和终止劳务服务规定的。

⑦劳务派遣用工考核不合格的。

⑧《劳务派遣协议》或《劳务用工合同》届满的。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3)劳务人员因个人原因不愿意继续在青海盐湖新域、海纳公司工作的,由本人填写《终止服务清结单》,向所在用人部门(车间)提交书面离岗申请,经用人部门(车间)负责人批准,按程序办理清结手续后,报生产管理部备案。

(4)劳务人员终止服务应按照公司劳保用品相关规定清结劳保用品,未满规定工作期限的,须依照规定作价交费。

劳务人员离职当月的劳务费按天计算,若工作不满三个月,则还应从其当月劳务费中扣除所领劳保用品折旧费。

(5)生产管理部每月15日前整理制造本部月度离厂劳务人员信息,发送劳务派遣单位由其签字确认,并办理相关退保事宜。

4、年度评选

(1)、对安全不达标单位,给予全集团通报批评,并扣罚单位10000元,对于主要工作人员视当时情况给予500——1000不等的处罚。(2)、年绩效考核不达标者,根据实际情况,酌情扣除工资。

七、附则

1、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按本办法对劳务用工进行管理,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公司《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处罚。劳务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按《员工奖惩条例》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青海盐湖新域•海纳公司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附件一

劳务派遣合同(协议)

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派遣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就业,满足甲方的用人需求,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平等协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框架内建立劳务派遣合作关系。甲方将本企业所需劳动力交由乙方统一派遣。双方经协商一致,就劳务派遣事宜签订以下协议:

一、劳务派遣人员的条件和提供劳务的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招聘、录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劳务派遣的方式派往甲方(具体人数另约定)。

二、劳务派遣人员的招录与变更

1.劳务派遣人员可由甲方自行面试、确认录用,也可委托乙方进行招聘并交由甲方确定。派遣的劳务人员一经确定,甲、乙双方应拟定《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签字、盖章,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由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2.甲、乙双方按照商定对被派遣的劳务人员进行变更的,要相应更改《劳务派遣人员名单》,并须经双方签字、盖章认可。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依法需要辞退的,甲方应提前35个工作日将辞退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乙方负责与劳务派遣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甲方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3.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因病、工伤(含职业病)在医疗期内的,以及女性职工的“三期”期间,甲方不得通知乙方与其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甲方应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继续履行用人单位的职责。

三、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支付

1.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和福利待遇按照甲方依法制定的标准执行,实行同工同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应于每月 日前转入乙方银行账户。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转入每个劳务派遣人员的银行工资卡账户内;

3.甲方应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明细表,乙方根据甲方转入的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足额发放和缴纳;

4.劳务派遣人员的每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费甲方如不能按期支付,以及乙方未能按期转入工资卡账户,违约方应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支付总额5‰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四、甲方权利与义务

1.必须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合法规范用工,安排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的具体工作岗位,监督、检查、考核劳务派遣人员完成工作的情况;

2.对劳务派遣人员是否适合要求有最终决定权;

3.劳务派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立即通知并退回乙方:

(1)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工作要求的;

(2)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的;

(3)严重工作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4.甲方要求劳务派遣人员进入公司前需身体健康,并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健康证明,体检不合格的人员退回乙方,乙方自行安排;

5.甲方确因生产经营变化需减少或退回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时,应提前3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甲方须结算清本协议

10.劳务派遣人员应遵守甲乙双方的规章制度,服从甲、乙双方的工作安排与管理,因个人原因需要提前结束服务期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书面申请。待批准并办理完毕与甲方的移交手续后方可离职,其相关手续由乙方负责办理。

六、费用的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劳务费用包括:

(1)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务报酬;

(2)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或实习生的意外险费用;

(3)劳务派遣的服务管理费用;

2.费用的标准:

(1)甲方应支付的相关社会保险费用数额按双方约定的标准,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

(2)不参加社会保险的实习生的 万元额度的意外险保费,按每人一份年交额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七、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

1.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其日常管理工作、安全教育、月评、季评及年度考核等均由甲方负责落实;

2.劳务派遣人员在派往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甲方规定的福利、劳保、工作、学习、休息等待遇和评优、评先等权利。

八、工伤事故处理

1.甲方应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2.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甲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以及协调工作,甲方应积极配合。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结束后,由甲方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3.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除社会保险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外,其他费用均由甲方支付,乙方负责办理;

4.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甲方按月支付。

九、劳务派遣协议的期限

本协议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合同期满甲、乙双方无疑义,合同顺延;合同期满后甲、乙双方一方提出异议,双方协商解决。

十、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和其他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期满即终止。甲、乙任何一方如拟变更本合同内容或提前终止本合同的,都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合同终止后,甲方仍继续使用被派遣劳务人

员的,则视为本派遣协议继续有效,合同期顺延,甲、乙双方应当及时补办派遣协议手续。

3.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十一、争议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解决。

十二、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生效。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下载青海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2word格式文档
下载青海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办法(试行)2.doc
将本文档下载到自己电脑,方便修改和收藏。
点此处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

    热门文章
      整站推荐
        点击下载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