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规论述题答案(共4题)_建筑法规题答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51:5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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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论述题答案(共4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建筑法规题答案”。

1.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委托人主要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建设工程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工作,满足开展监理工作所需提供的外部条件;

(2)与监理人做好协调工作;

(3)为了不耽误服务,委托人应在合理时间就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

(4)为监理人顺利履行合同义务,做好协调工作。

 监理人主要义务:

(1)监理人在履行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方面的合法权益;

(2)合同履行期间应按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从事监理工作

(3)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4)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归还委托人;(5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监理人及其职员不应接受委托人在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有关的报酬;

(6)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任何活动;

(7)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漏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也不得泄漏设计、承包等单位申明的秘密;

(8)负责合同的协调管理工作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①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②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

③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其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④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⑤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线的审批手续; ⑥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⑦组织承包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⑧协调处理对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2)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①在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发包方的要求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发包商批准后使用;

②向发包方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和工程事故报告; ③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看守、围栏和警卫等;

④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方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2)承包方的主要义务(续)⑤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和施工环保、噪音等管理规定,经发包方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⑥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方之前,承包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或成品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承包方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单位工程部位和相应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内约定。发包方提前使用后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方称负担;

⑦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⑧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3.施工图审查各方的责任 1.设计单位与设计人员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勘察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对自己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这也是国际上通行的规则。它并不因通过了审查机构的审查就可免责。审查机构的审查只是一种监督行为,它只对工程设计质量承担间接的审查责任,其直接责任仍由完成设计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如若出现质量问题,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还必须依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审查机构与审查人员的责任(1)设计文件质量责任

在设计文件质量上,审查单位和审查人员只负间接的监督责任,因设计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业主只能向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追责,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法律上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2)审查机构及审查人员的工作责任

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在设计质量问题上的免责并不意味着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就不要承担任何责任。对自己的失职行为,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必须承担直接责任,这些责任可分为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它将依据具体事实和相关情节依法认定。3.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施工图审查中享有行政审批权,主要负责行政监督管理和程序性审批工作。对设计文件的质量不承担直接责任,但对其审查工作质量,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体表现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4.简述政府和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

答:政府、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稽察特派员,对国家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3)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2.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是指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具有法人独立资格的单位。它是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专业部门委托,对质量具体监督,对政府负责。

《质量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从事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考核。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质量监督。

3.建设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3)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4)建设单位不得对承包商的建设活动进行不合理干预

(5)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

(6)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7)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8)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9)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10)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4.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3)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

(4)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5)设计单位有义务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5.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6)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7)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8)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①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②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③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④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⑤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6.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质量责任和义务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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