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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流程(试行
为加强我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 明确验收责任, 规范验收行为, 根据水利 部第 30号令颁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 以及水利部、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 制定本流程。本流程适用于由市级部门或单位组织实施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委托建设项 目,各市(县区组织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一部分 概述
一、按规定, 属于省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项目按省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属于市重点水利 工程的建设项目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以下所指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均指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市水 利局对项目的法人验收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 政府验收 是由无锡市人民政府、市水利局或者市政府其他有关部门 组织进行,包括 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
局计划基建处代表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方面的事务性工作。
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 应当及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 的,不得交付使用或者进行后续工程施工。
三、验收主持单位应当成立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进行验收,验收结论应当经三 分之二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同意。
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当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 组成员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当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四、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 员(或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但是,半数以上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成员不同 意裁决意见的, 法人验收应当报请市水利局决定, 政府验收应当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五、验收委员会(或验收工作组对工程验收不予通过的,应当明确不予通过的理由并 提出整改意见。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处理有关问题,完成整改,并于 20个工作日内按照 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六、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建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验收资料, 并对提交的资料负责。第二部分 法人验收
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项目法人可以根据工程建设的需要增设法人验收的环节。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 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市水利局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法人验 收包括: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工程
八、法人验收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由项目法人、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代 表组成;必要时可以邀请市水利局、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等参建单位以外的代表及专家参加。(此处可理解为法人验收时质量监督机构可不参与
九、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该项目的质量监督站核备;未经核备的, 项目法人 不得组织下一阶段的验收。(此条明确了单位工程验收前, 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要求明确分部 核备意见。
单位工程以及大型枢纽主要建筑物的分部工程验收的质量结论应当报质量监督站核定;未经核定的,项目法人不得通过法人验收;核定不合格的,项目法人应当重新组织验收。质 量监督站应当自收到核定材料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定。
十、项目法人应当自法人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制作法人验收鉴定书,发送 参加验收单位并报送市水利局备案。(此项未明确法人验收资料必须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法人验收鉴定书是政府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一、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 项目法人应当与施工单位办 理工程的有关交接手续。工程保修期从通过单项工程完工验收之日算起, 保修期限按合同约 定执行。
第三部分 政府验收
十二、政府验收分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由市水利局组织的政府验收有计划 基建处负责组织实施。按规定, 专项验收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进行, 行政许可服务处在工程开 工报告的批准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十三、专项验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的专项验收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专项验收原则 上独立进行,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
2、根据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特点和局有关部门的分工,对专项验收组织单位分工 如下:需供电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供电部门组织;需环境保护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 环保部门组织;需绿化专项验收的由项目法人请园林绿化部门组织;需水土保持专项验收的 由农水处组织;需自动化专项验收的由市防办组织;财务专项验收由财务审计处组织;工程 档案专项验收由局办公室组织。
3、项目法人在专项验收前应向专项验收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各专项验收组织单位 接到书面申请后 15个工作日内应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完成专项验收。
4、在各专项验收完成后 10个工作日内形成项目验收成果, 项目法人应当自收到专项验 收成果文件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将专项验收成果文件报送计划基建处备案。专项验收成 果文件是阶段验收或者竣工验收成果文件的组成部分。
十四、阶段验收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阶段验收一般包括水下工程验收、机组启动验收、单位工程投 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等。市水利局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
需要, 可以增设阶段 验收的环节。(此处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和单项合同工程已经纳入政府验收范畴, 与部规 定有所出入
2、阶段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 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应当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是被验收单位,应 当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工作。
3、计划基建处应当自阶段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阶段验收鉴定书, 发送 参加验收的单位。阶段验收鉴定书是竣工验收的备查资料。
十五、竣工验收
1、竣工验收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全部完成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后 1年内进行。不能按 期进行竣工验收的, 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 可以适当延长期限, 但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逾期仍不能进行竣工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当向市水利局作出专题报告。
2、竣工财务决算应当由市有关局或局财务审计处组织审查和审计。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通过 15日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项目法人应当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并报计划基建处审查。计划基建处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 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原则上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标准和内容进行。建设周期长或者 因故无法继续实施的项目,对已完成的部分工程可以按单项工程或者分期进行竣工验收。
5、竣工验收的验收委员会由市水利局、市政府有关部门、质量监督站和安全监督机构、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
6、计划基建处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 程质量进行检测。
7、项目法人全面负责竣工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参建单位 应当做好有关验收准备和配合工作, 派代表出席竣工验收会议, 负责解答验收委员会提出的 问题,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竣工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8、计划基建处应当自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 制作竣工验收鉴定书, 并发 送有关单位。
竣工验收鉴定书是项目法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的凭据。
9、项目法人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竣工验收鉴定书的要求妥善处理竣工验收遗留问 题和完成尾工。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后, 项目法人应当将处理情况 和验收成果报送计划基建处。
10、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验收遗留问题处理完毕和尾工完成并通过验收的, 市水利局向 项目法人颁发工程竣工证书。
11、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 , 应当及时办理移交手续。工程移交后,项目法人以及其他参 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后续的相关质量责任。
12、政府验收所需费用应当列入工程投资,由项目法人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