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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旧城旧村改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旧城旧村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城乡投资环境,提高城乡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旧城旧村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旧城旧村改造范围指在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或乡镇申请上报,经县政府批准的旧城旧村改造区域。涉及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的,按规定调整土地利用规划和村镇总体规划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 旧城旧村改造原则:
(一)坚持政府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政府主导,村(居)民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实现互惠共赢。
(二)坚持以人为本、自主拆迁的原则。制订旧城旧村改造方案,应认真征求当地村(居)民的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意愿和合理要求。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进行旧城旧村改造拆迁安置工作,村(居)民就近安置、社区就地改造。
(三)坚持科学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以改善人居环境
指导旧城旧村改造工作的政策依据。
第八条 旧城旧村改造专项规划应明确村(居)民的安置用地、村(居)民集体发展用地和商业用地三部分用地的范围以及安置建设模式、村(居)民就业保障、村(居)民社会保障、开发建设意向和权益分配方案等。改造范围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商业用地的入市方式必须符合土地供给政策。
第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用地纳入我县年度土地利用计划。
第三章 申报和建设管理
第十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建设实施主体是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申请旧城旧村改造,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的申请报告;
(二)经村(居)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的旧城旧村改造会议记录;
(三)意向合作开发企业的基本情况、意向合作协议。合作协议最终以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确定的条件为准。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独自开发的不需要提供本项材料;
对原村(居)民住宅可以实行产权置换方式补偿,或者采取二者结合的方式进行。
以产权置换方式补偿住宅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户均不超过省规定的175平方米。建筑密度≤35%。具体补偿给村(居)民的建筑面积由各村(居)委会(含村庄)的补偿安置方案确定。
第十六条 拆迁补偿安置应当由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与被拆迁人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七条 旧城旧村改造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严格按照我县城乡建设房屋拆迁的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竞得人按照招拍挂方案竞得项目开发权后,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旧城旧村改造整理出来的土地的开发时序。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九条 旧城旧村改造项目整理节约出来的集体建设用地,经申请报县政府同意,按规定转为国有建设用地后,可无偿以出让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发证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由原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委会(含村庄)成立的经济实体按县政府统一规划的规划,创造条件帮助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在政策、项目、资金安排等方面,对旧城旧村改造项目给予扶持和指导,按各自职责和工作要求抓好旧城旧村改造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监察、审计、建设、国土、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加强旧城旧村改造中规划实施、土地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时纠正、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在旧城旧村改造中,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