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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涉案财物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1-04-01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分局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办案水平,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法[2006]13号)的管理要求,以及深纪发[2001]14号、深宝纪发[200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分局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和刑事案件过程中依法以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等方式提取并由公安机关暂时保管的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三条、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行办案与保管相分离、来源去向明晰、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各执法单位管理涉案财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载留、坐支、私分、挪用、调换、损毁、贪污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涉案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各单位必须完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涉案财物保管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移交等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同时必须填列《深圳市公安局暂扣财物清单》(见附件一),一式四份,经双方签字后,一份交涉案单位或当事人,一份随档,一份交行政科备案,一份留单位涉案财物保管员;清单中须注明涉案财物的名称、单位、规格、数量、金额以及有关特征,并建立专门的台账,对本单位保管的所有涉案财物编号登记在册,必要时应拍照或录像存档,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条、涉案财物保管室必须符合防火、防盗、防潮等安全要求;并建立建全的内部涉案财物移交、验收、登记、保管、定期结算、清仓等制度。
第七条、各执法单位对在五个工作日内结案的涉案财物应填写返还清单(见附件四)报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返还当事人;对五个工作日内未能结案的涉案财物是现金的必须一律依时上缴区财政局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市外经支行的财政专户(账户:11002869466301),同时填列《深圳市宝安区执法单位案件暂扣款、保证金现金缴款单》,是外币的上缴到分局在中国银行宝安支行开立的暂扣款外币专户(账号:81***92013),单位或个人用银行支票交暂扣款、保证金的,执法单位在进行帐单联摘要栏内注明执法单位的名称和款项性质;是涉案车辆的移交分局扣车场,移交扣车场的车辆必须建立一车一档,档案有扣押物品清单、查扣法律文书编号、车辆基本情况信息采集表、车辆四角及内饰实物彩色照片、扣押原因、扣押证件(行使证、架驶证)复印件、被扣车辆处理审批表复印件、移送的相关文书复印件、经办民警工作证姓名及警号(复印件);提供的复印件必须加盖公章。清单上注明车辆的品牌、厂牌型号、颜色、特征、来源、行驶里程、车牌号、发动机号、车架号、车内物品、车辆状况等情况(包括车辆全貌、号牌号码、车损状况、油耗仪表显示、行驶公里数仪表显示、车内物品等)等;并由车场管理员和移交车辆民警共同签字确认。车辆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扣车场存档,一份移交单位保存。
因特殊情况不能依时移交的,可以酌情延长移交时间。但延长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天。
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物品,应在作出收缴物品的决定生效后10天内,将收缴的物品造册并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收缴物品清单及处理意见表》(见附件二)报告局领导批示后报送行政科,由行政科报区财政局处理,(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可先口头报批处理,后补办书面手续)。
第八条、执法单位依法收缴的物品,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依法收缴的、追缴的枪支、弹药及其他禁止流通的易燃、易爆危险品,由执法单位按规定及时交由治安部门处理,同时将清单向行政科报送一份。
(二)、毒品和吸毒用具,以及淫秽书刊、盗版光碟、磁带、录象带等物品,经有关部门鉴定确认后,由执法单位按规定予以销毁。
(三)易腐烂物品和鲜活品,经卫生检疫部门检疫合格且不适宜拍卖的,由执法单位直接送有关经营(使用)单位收购;检疫不合格的,由执法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自行予以销毁。
(四)化学危险物品由执法单位报送分局治安科、行政科,由分局行政科报送区财政局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予以销毁的物品,由分局负责组织销毁,销毁物品时要做好现场监督和销毁执行记录,填写《收缴物品销毁情况表》(见附件三)并拍照或录象存档。《收缴物品销毁情况表》经监销的有关部门签署后,由分局行政科、区财政局各留一份存档。
第九条、执法单位对案件审结后,要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决定,并将一份处理决定书或复印件报送分局行政科备案;一份报送区财政局存档,区财政局会将涉案的涉案财物在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涉案单位或个人,该收缴的转作罚没款处理入国库。执法单位必须按决定处理涉案财物,该上缴财政的财物必须及时上缴处理,不得私下处理,违规者一律追究单位的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条、各执法单位必须在每月的月底将本单位管理的涉案财物详细情况以清单的形式报送分局行政科;
分局行政科接到各执法单位报送的涉案财物情况后,必须予以登记,并定期对各执法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必须书面说明事由及调取的时限,经办案单位的负责人批准后领取,使用完毕必须立即送还。
办案单位不得以办案需要使用交通工具等为由调取涉案机动车。
调取涉案财物必须严格履行收付手续,对调取和送还的情况必须详细登记,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必须报告单位领导,并报分局行政科。
第十二条、涉案财物的移送、销毁、上缴国库的由办案单位到分局行政科依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报送区财政局处理。
第十三条、案件审结后,对扣押的物品由执法单位根据处理决定书进行处理;在案件审结后处理决定书上对扣押的物品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可由执法单位报分局法制科审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必须由办案部门的领导批准后方可返还,返还的文件清单(见附件四)一式三份,由经手人、领取人、见证人分别签字,并复印领取人的身份证在清单上,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一份交行政科;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五条、对涉案财物不能移交办案单位处理,事主又不来处理或者无法查清权利人(无主)的超过6个月后,必须如数上缴财政转作罚没收入,涉案车辆报分局公示后再转作罚没收入上缴财政,执法单位不得借用、挪用或占为已有。
第十六条、对于载留、坐支、私分、挪用、调换、损毁、贪污或者擅自处理涉案财物的,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赔偿当事人损失的,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人员必须承担部份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写出书面检讨,并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单位领导和责任人行政处分。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不把暂扣款、罚没款存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财政专户的;
(二)执法单位对案件审结后,没有特殊理由,对涉案财物不能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并拖延时间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十个工作日内)退还给涉案单位或个人的;
(三)不建立台账对涉案财物进行移交、验收、登记、保管的;
(四)收缴的涉案财物不及时移交给单位涉案财物保管员保管,由办案人员保管的;
(五)对无主的涉案财物不能移交处理,事主又不来处理的超过六个月后,没有上缴财政转作罚没收入的;
(六)拒绝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对上级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七)三个月都未向分局行政科报送涉案财物管理情况的;
(八)其它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有下列行为的,根据情节和造成的后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一)对于提取的涉案财物不按照规定给当事人出具有关法律文书的,或者提取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向单位保管员移交涉案财物,或者应当返还而不返还的;
(二)对涉案财物保管不善、丢失、毁损的;
(三)拒绝接受上级监督和检查,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对上级的检查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的。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规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必须依照规定追究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条、执法单位不按规定时间或拒交暂扣款、保证金和赃款的,一经查实,按私设“小金库”论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挪用、贪污赃款(物)、暂扣款(物)、保证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党纪和政纪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分局行政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执行。分局此前下发的其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