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调整后面临的问题探析_不同行业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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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资源行业税收政策调整后面临的问题探析

法 规 科

2008年12月,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08]157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因取消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在短期的贯彻落实过程中给再生资源行业带来了极大地影响。为准确把握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对废旧物资企业的影响,促进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和利废企业健康发展,我们开展了专题调研,并提出应对再生资源增值税新政策的几点建议。

一、税收政策调整的内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我国调整再生资源税收政策。本次税收政策调整主要是“两个取消”和“四个满足”。

“两个取消”。一是取消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应按适用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

“四个满足”是对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

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四个条件包括:

1、按照《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已经备案的;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 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二、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实施后对企业的影响

(一)执行新税制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税负增加 新税制实施之前,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税,税负为零。自2009年开始执行新税制后,回收企业收购时,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销售时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由于各种原因,回收企业收购时很难取得增值税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他们就接近全额缴纳销售时的增值税,回收企业在先征后退税款全部到位的情况下需承担5.1%(增值税收负担17%X30%)的税负,再加上按增值税额应提取的地方税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性附加、退税导致资金占用而产生的利息及申退审计费用等累加

后,实际负担将突破7%。以废钢铁回收企业按照每吨废钢销售价格2500元(含税)为例计算,每吨负担的增值税为363.25元,加上按增值税提取的城建税及附加39.96元和税款占用利息15元,每销售一吨废钢合计负担税费418.21元,(还不包括退税费用),剔除退税款254.28元,每吨净负担税费163.93元。税负的增加,直接导致回收企业毛利率下降,利润减少,整个废旧物资回收行业的发展受到了较大的影响。

(二)对利废企业造成影响

主要是:使用废旧物资的下游生产企业,按照原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为10%,按 照新政策生产企业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14.5%的进项税额(100/(1+17%)×17%=14.5%),比原政策多抵扣4.5%(14.5%-10%=4.5%)。

如果前店后厂的企业,单以增值税计算为例: 2009年度收购企业缴纳增值税14.5%,(按退70%计算)可退税10.15%,退税后收购企业实际税负率4.35%,生产企业比原政策可以多抵扣 4.5%,这样,收购企业和生产企业整体匡算,比老政策税负率降低0.15%(4.5%-4.35%),整体几 乎没有影响,税负略有降低。2010年度收购企业缴纳增

值税14.5%,(按退50%计算)可退税7.25%,退税后收购企业实际税负率 7.25%,生产企业比原政策可以多抵扣4.5%,这样,收购企业和生产企业整体匡算,比老政策税负增长2.75%(7.25%-4.5%=2.75%); 自2011年开始,收购企业和生产企业整体匡算,比老政策税负增长10%(14.5%-4.5%=10%)。

三、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企业占压资金问题

按照文件规定,纳税人一般按季申请退税,退税手续从初审、复审到终审一般需要15-25个工作日(大约3-5周)的时间,例如一户废旧钢铁回收企业,按照废钢价格每吨2500元(含税)计算,每吨应退税254.28元,由于企业经营资金多数是高息筹集,按年利率 10%计算,每吨废钢的退税款占用利息每月要在5元左右。

(二)回收经营企业索取增值税进项抵扣发票难的问题 根据新的税收政策规定,回收企业收购产废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废旧物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此抵扣进项税额。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相当一部分产废单位把卖废品当额外收入不愿意开发票,一次性处理废品的单位和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未办税务手续开不出增值税发票,合法回收企业若按规定索要发票,售货人就会把货物出售给那些无证经营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由于主管税务机关

制止这种违规行为的难度很大,使得正规企业很难执行文件中索要发票的规定而导致货源流失,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增加,自身的业务经营受到很大影响。

(三)再生资源销售额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问题 新税制规定,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才可办理退税。这项规定虽然有利于加强税源控管,但在销售过程中却给某些恶意开空头支票的诈骗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回收企业在短暂的交易过程中难以核实支票、汇票的真实性,容易上当受骗形成坏帐、死帐,人为地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四)监管回收企业规范运行的难度进一步加大 新政策规定,对回收企业恢复征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用废环节的生产企业按17% 抵扣,所以对再生资源流通企业是否存在代开虚开专用发票,骗取国家退还税款的监管力度将加大,任何企业的不规范运行都会波及其它企业。

四、对新的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建议 针对新税收政策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统一领导,强化相关部门服务意识。建议由政府牵头成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工作,制定产业发展规划,研究出台扶持政策,协调解决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和退税事

宜。各涉企部门和中介机构要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办理时限,降低收费标准。在退税操作过程中,财政部门应按照“从简、从速”的要求,减少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时间,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速度。

(二)国税机关加大对产废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稽查产废企业的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情况,堵塞产废企业不开发票而销售废旧物资的漏洞,要求产废企业销售的废旧物资必须开票销售,以便为回收企业和利废企业用于纳税抵扣,尽可能减少回收经营企业的税负,促进再生资源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尽量减轻企业负担。根据新税收政策出台配套优惠政策,尽量减少因征收增值税给企业造成的负担,具体可采取减免其它税种的办法给予政策性扶持;能否采取即征即返或征返抵扣的政策。同时,根据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对回收经营企业的销货款在金融部门结算的比例不做硬性规定或降低比例,以促进回收企业业务经营的正常开展和减少坏帐、死帐的发生,确保再生资源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鼓励企业可持续性发展。针对目前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的经营现状,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扶优、扶强”的原则,扶持有一定规模、行业带动性强、财务健全、管理规范的回收企业,使之做大做强。一是规范回收企业的经营管理行为,保护合法企业利益,坚

决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二是由产业协会或龙头企业牵头,鼓励行业进行内部整合或企业重组,组建新的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三是以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为主渠道,建立覆盖城乡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收购网点。经营模式由回收公司下属网点进行收购开具收购发票,将收购凭证报公司进行统一核算,统一对外办理销售业务,统一进行纳税申报和办理退税。以上仅是回收企业迅速适应新政的应急之策。关键是发挥我市利废企业数量多、用废量大的优势,综合运用再生资源税收管理政策,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一定规模的再生资源回收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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