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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性化规定 男性休产假有待落实
作者:张 汉
来源:《职业》2010年第03期
许多年前有一则广告,其中的广告语让人记忆深刻:“其实男人更需要关怀”,这样的话语,即道出了男人作为家庭支柱的艰辛,同时也道出了我们的社会甚至家庭对于男性的关怀似乎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细致。
1月19日,深圳市妇联召开的四届三次执委会议上,深圳市妇联主席蔡立表示,市妇联正在尝试立法,出台《深圳经济特区性别平等条例》,该《条例》作出了创新性规定:女方产假期间,男方享有育婴假,时间不少于30天。(《广州日报》1月20日消息)
就所谓的“女性产假”而言,包括《劳动法》在内的诸多国家法律早已经赋予了产妇带薪休假的权利,而对于“男性休假”,虽然目前还没有在国家大法中予以明确定义,但深圳市此次在公布的《条例》做出的,也并不是所谓的“创新性规定”,我国大部分省份早已经对男性照顾生育中的妻子做出了明确的地方性政策规定,据不完全统计,已经有26个省、市、自治区都设立了“男方护理假”或者“配偶护理假”。
如此人性化的规定,对于初为人父的男性和初为人母的女性以及刚到来的小宝宝都可谓是好消息。而目前的现实是,不仅许多“新爸爸”不知道有这么一项地方法规而荣幸地享受所谓的“男性休假”,甚至一些地方、企业的在职女性对于所谓的“产假”也是恐惧有加:在许多地方与企业,女性员工一旦怀孕、生产,不仅不能享受到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产假”,甚至有可能意味着职业的结束,一些企业无视公民权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肆意排挤、歧视产妇,甚至公然辞退、开除怀孕女工与产妇的事情屡有发生。在目前尚十分悲观的就业环境下,许多育龄夫妇只能选择推迟生育来保住自己的饭碗。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片面强调男性的权利,为他们谋划所谓的“男性假期”,让用人单位花费更多的成本与代价来体现“两性平等合作完成生育过程”,其前景似乎难以乐观。
在保护公民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方面,我们并不缺乏细致而缜密的法律法规,我们缺乏的是对于这些法律法规的崇拜与敬畏,我们缺乏的是执行这些法律法规的力度。法律意识的淡漠,不仅表现在许多寻常百姓和普通公务人员的日常行为中,甚至连某些执法者自身也对法律缺乏必要的尊重和敬畏。本应该至高无上的法律,在利益的面前却时常显得绵软无力,这只能说是社会的悲哀与不幸。
法律需要进一步健全与完善,但法律更加需要的是不折不扣、毫无条件的执行。而法律法规是否能够得到有力的推进与执行,关键在于是否具有与之相匹配的监督与奖惩机制,没有了监督与惩罚,再完善的法律都只能是停留在书面的一堆看似优美的文字,于公民而言,海市蜃楼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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