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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石化[2004]35号
关于印发《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 ○ ○ 四 年 八 月 十 九 日
主题词:工伤 保险 管理 办法 通知
发:公司领导、副总师,机关各部门,存档。齐鲁石化公司经理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制发
民医院。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与定点医院签订工伤治疗服务协议。第六条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定点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待病情稳定后,转定点医院治疗。
第七条 公司各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工伤保险费,保障公司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的全民职工。
第二章 分工与职责
第九条 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统一管理公司工伤保险事务,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负责征收工伤保险费;
(二)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三)负责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
(四)负责核定工伤保险待遇;
(五)负责根据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当调整费率;
(六)负责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工作;
留有一定的风险储备金”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工伤保险费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提取。今后根据淄博市规定,结合公司各单位的职工工伤发生率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于每季度的第三个月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十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管理,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工伤保险基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并入基金。
第二十一条 职工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开支:
(一)工伤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
(三)生活护理费;
(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九)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
第二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第六章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二十七条 职工工伤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先按照《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2002)》中 “事故管理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填写公司《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并经单位安全部门和主管负责人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20天内,(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医院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七)外单位调入的工伤职工,提交原单位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
(八)其它所需的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根据以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在7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意见,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 经公司安全环保部签署工伤认定意见后,必须在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天内由事故单位报送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机构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安全部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淄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淄博
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一)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二)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第三十八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业病)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填写《淄博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申报表》,携带《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或职业病诊断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和身份证(原件和一份复印件),上报到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在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淄博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下达的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无异议的,应于15日内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延长至30日。工伤职工本人或者亲属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能力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第四十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时,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
1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治疗的,实行停工留薪。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第四十五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由工伤职工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申请,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四十六条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止享受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四十八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护理等级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停发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所在单位和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
(三)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所在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20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五级伤残为35个月,六级伤残为30个月。
职工被确诊为职业病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50%。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
5法定退休年龄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五十二条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由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向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淄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五十三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淄博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一人的52个月、供养二人的56个月、供养三人及以上的60个月。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五十九条 工伤职工无故拒绝检查、治疗,夸大或者隐瞒重要情节,影响工伤保险管理工作正常进行的,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可立即停止其享受的待遇。对虚报冒领的,一律予以追回冒领的全部费用。
第六十条 因工伤残职工经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自复查鉴定次月起,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其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
第六十一条 工伤职工经过治疗可以工作而拒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
第六十二条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离退休(职)人员、内部退养人员被聘用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聘用单位承担其工伤保险待遇。
第七章 工伤待遇审批程序
第六十三条 工伤职工医疗费的报销,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职工发生工伤时,单位应立即组织送定点医院救治(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抢救),所需的医疗费、住院费暂由单位垫付。单位安全部门负责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单据进行汇总,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
9被鉴定为1-10级的,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负责填写《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表一)一式五份,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经审批后,工伤职工享受本办法中规定的相关待遇。
第六十五条 享受工亡职工保险待遇的,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
(一)职工因工死亡,由所在单位负责填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见附表三)一式五份,并同时携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淄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支付因工死亡职工的有关费用。
(二)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和条件的,由工亡职工所在单位持工亡职工的档案、户口本、供养亲属的身份证和乡级以上政府机关出具的无固定收入的证明,并填报《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保险待遇审批表》,上报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三)供养亲属必须每半年提供一次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生存证明。
第六十六条 凡不按时出具供养亲属生存证明的,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停止支付抚恤金。发现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停止支付抚恤金。已多发的抚恤金,一律予以退还。
1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职业病的诊断执行《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七十条 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职工本人工资高于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淄博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
职工伤前缴费工资不满12个月,以实际缴费月数的月平均缴费工资为本人工资。
工伤发生时间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在1996年9月30日前的工伤(职业病)职工,以鉴定时上年度公司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基数。
工伤发生时间或职业病确诊时间在1996年10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工伤(职业病)职工,以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计发待遇基数。
本办法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执行本办法第四章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劳动保险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七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国石化集团齐鲁石油化工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