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用审核报销须知_医疗费用报销须知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8 01:47:1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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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审核报销须知

一、市外就医须知

1、被长期派驻市外的深圳户籍在职员工、退休后在市外定居人员(一年以上),应在当地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前,事先向参保属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部门办理异地工作(定居)登记手续。

2、出国、赴港、澳、台地区公干或探亲期间所发生的急病住院费用,按本市市级医院偿付标准报销,门诊和购药费用不予报销。办理报销时,还需提供单位证明,出国护照、签证,港澳台地区特别通行证和出院结算时银行汇率。

3、市外转诊应事先向本市三级医院、市级专科医院或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二、市外现金报销需准备材料

(一)门诊个人账户及超支报销

1、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门诊病历本、费用清单、相关检查单及化验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4、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住院费用报销

1、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费用明细清单(要汇总清单、不收每日清单)(收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收原件)

5、加盖医院公章的住院病历(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包括出院记录、入院记录(或住院志)、手术记录、医嘱单(长期和临时)、检查报告单)(收复印件)

6、单位证明(出差或休假证明)(收原件)

7、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8、常住内地证明(已办理常住内地的参保人提供)(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市内住院期间院外治疗、检查费用报销

11、本人社会保障卡、本人身份证、代办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有效发票(验原件,收复印件)

3、费用明细清单(收原件)

4、出院小结(验原件,收复印件)

5、院外检查治疗审核报告申请单(收原件)

6、检查报告单(验原件,收复印件)

7、本人本市银行存折或卡(限中行、农行、工行、建行)(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到住院的医院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医保部门报销

四、报销时效

参保人以现金支付医疗费用需要办理报销的,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住院费用自出院之日)起12个月内持有关资料到参保属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医保部门办理,逾期不予报销。

门诊超支报销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发票的时间期限为上一年的7月1日至当年的6月30日。提前或逾期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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