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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价局
文件
南 昌 市 财 政 局
洪价字〔2018〕26号
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相关收费单位、各县区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加强收费动态管理,强化收费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地方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工作的通知》(财库﹝2017﹞7号)和《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工作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8﹞294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情况年报告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收费单位情况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近几年来,按照国家、省、市 “放、管、服”改革要求,我市加大了对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的清理力度,取消和规范了一批国家和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也进一步进行了规范调整。为切实掌握实际情况,请按要求认真做好相关填报工作。
1.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将收费项目、标准等信息情况(见附件1,可在南昌市物价局网站上下载),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收费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告;
2.各执收单位应进一步建立健全收费台帐,于2018年4月25日前向同级价格、财政部门报送2017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见附件2、3,可在南昌市物价局网站上下载)。
二、强化收费公示制度
各主管部门应建立收费清单,将本系统具体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名单及其收费项目信息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采用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价目表等适当形式,公示本单位收费项目信息(含收费项目名称、收费标准、批准文件文号等),便于社会监督。
三、加强对收费单位收费行为的监管
价格、财政部门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以及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实行收费公示、收费票据使用不规范等违规行为,要依法严加查处,对情节恶劣和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违规单位,予以公开通报。
市物价局联系人:收费管理一处
李曼娜
83986287
410987767@qq.com;市财政局联系人:非税收入管理处
曾宪琳 83986389
ncsczjfc@126.com;
邮寄地址:南昌市物价局收费管理一处 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红谷大厦B 座1219室,邮编 330038;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处 南昌市红谷滩会展路红谷大厦B座1827室,邮编 330038。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
2.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一)3.年度收费情况报告表
(二)南昌市物价局
南昌市财政局
2018年4月12日
南昌市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