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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法院系统

第二十二届学术讨论会征文

浅谈审判权公正行使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2010年7月8日

巴音得力格尔

作者简介:

巴音得力格尔,男,1983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党员,本科学历,2006年7月份毕业于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6年8月份参加工作,2008年通过司法考试。现担任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一庭审判员。联系方式:***

论文独创声明

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论文是我个人进行研究工作及取得的研究成果。尽我所知,除了文中特别加以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含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研究成果,特此声明。

作者签名: 日期:

编号:9 浅谈审判权公正行使

论文提要:审判权的公平行使是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的核心。审判权的公正行使的概念非常广泛,包括诸多方面的内容。本篇论文主要分析我国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相关对策。全文共5919字。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追求的是实质公平,与西方资本主义形式公平比较我国公平的含义更广,代表性更强。进一步说,司法权的公平行使是一个国家实现公平维护公平的最重要的体现,其中自然而然审判权为最核心,因为审判是社会力量对不公平的判断和纠正,审判权不断地公平行使,人民群众的基本权利得到维护,最终实现社会真正的公平。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过程中,其诸多方面正在完善和发展的进程中,审判权也不例外。那么,应该怎么行驶审判权?审判权的核心价值怎么显现出来?怎么样才最公平地行使审判权,这些都是需要得到解决的重要的几个方面。虽然,我们不断出台各种措施,加强审判工作,促进审判权公正行使,但社会大环境及其他形势的缘故,始终未得到有效解决。过于形式化的模式和机械司法理念对我国审判机关公正行使审判权带来了不少负面影响。保证审判权的公正行使,必须加强问题存在的根源分析工作,针对问题探索解决途径,实现审判权真正公正行使。

一、相关概念的解析

从词组分析“审判权公正行使”,它包含三个核心词汇即:“审判权”、“公正”、“ 审判权公正行使”。审判权是国家审判机关独有的权利,在历史上审判权属于行政长官或者全国最高统治者,但现代意义上的审判权于过去的审判权是完全不同的。通常指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刑事、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权力。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现行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第12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组织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审判权由下列人民法院行使: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二)军事法 3

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处理专门人民法院的决定,对法院内部行使审判权作了必要的分工。在我国,人民法院行使的是审判权,审判权与司法权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都是通过对纠纷的裁判而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公正是创造法律最美的艺术,法律追求的就是内容和程序的公正。公正可以分为两种:一种叫绝对的公正,绝对公正存在人类社会理想化的状态中,是绝对的想象,曾经欧文等理想社会主义家追求过绝对公正,最终失败告终。此证明,世界上绝对的公正是不存在的,他实现是需要漫长的过程。第二种就是相对公正,目前世界所谈的公正都是相对公正,只要满足不同群众,不同的合理要求,他们得到的公正就是相对公正。相对公正的在人们社会活动得到体现,尤其是我们审判活动中得到更为广泛的体现。“公正审判权”这一概念在国际人权法中的出现源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袒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判,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宣言》另列条款规定了辩护权和无罪推定原则(第11条)。此后,在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中,公正审判权的内涵得以扩展──无罪推定原则被纳入其中,同时确立了受刑事指控者所拥有的最低限度的人权保障。1966年《公约》第14条沿袭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的模式,但在具体内容上又有进一步的扩充──增加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上诉权、禁止双重受罚、刑事错案赔偿等规定。在1984年通过的《欧洲人权公约》第7议定书中,后三项权利被增加,但反对被迫自我归罪的权利仍未规定。1966年《美洲人权公约》第8条作了与《公约》第14条相类似的规定,并且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公正审判权的要求。比如规定“被告有权自由地和私下里与其律师联系”、“只有在不受任何强制的情况下,被告的口供才算有效”,这些规定在《公约》中未得到明确的表述。公正审判权自1948年被确立以来,国际性人权机构、区域性人权机构一直在做解释、规范和发展这一权利的工作。联合国人权委员会1984年对《公约》所作的“一般性评

论”,对第14条的基本含义作了阐述;人权事务委员会还通过处理申诉、审议国家当事人报告等方式对第14条的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也承担了对此权利进行解释的工作。欧洲人权委员会及人权法院、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及人权法院通过大量的案例,对公正审判权的具体要求作了阐释。1989年9月,联合国防止歧视和保护少数小组委员会委任两名成员作为特别报告人,专门就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如何保障这一权利不被减损进行研究,该举措得到了联合国人权委员会的赞同。特别报告人在90年、91年、93年、94年分别提交了准备性报告、预备性报告、进展报告和终期报告,对公正审判权的国际标准及其实践状况作了深入的考察,并提出了加强公正审判权的一系列建议。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作为终期报告的附件,特别报告人完成了两项草案:其一为《〈公约〉第三任择议定书草案》──旨在保障一切情况下的公正审判权及其救济;其二为《关于公正审判权的原则框架及其救济草案》。[1]上述情况表明,在国际人权法视野中公正审判权受到很大程度的重视。

二、我国审判权行驶中存在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审判权以公正独立审理作为为价值目标。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较短,社会环境复杂,相互不结尾等诸多因素,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

(一)审判权行使程序和制度尚不完善。从国家根本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到诉讼法的等部门法,我国都制定了如何行使审判权的相关规定。但很多规定过于笼统和形式化,在实际审判权行使中确很难操作,比如,诉讼法中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规定,但不具体不明确不细致,导致很多法官分不清审判权的界限,消弱了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行使。还有很多书面文件解释相关审判权的行使问题,但是这种文件既不是法律,也不是规章,其只是上级部门或者权力部门的“行政文件”。这些文件虽然审判人员行使审判权有着很重要的推进作用,但始终不是规范性文件,从而直接导致个案之间的差别,更是大大折扣了审判权的公正行使。

(二)法官的职业化水平低。法官是公正艺术的创造人,法官的办案是创造公正的表现。我们国家法官职业化起步较晚,而且至今

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体系。首先,我国法官选拔制度不完善。我国对法官适用的是公务员序列中管理,所以理所当然法官的选拔需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这种选拔制度没有体现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反而影响了法官职业化发展。从西方各国来看,他们的法官选拔是个非常严格的过程。从法官经验,学历,阅历都有非常严格要求。在美国,担任法官的人必须是从事过律师职业,且达到法定年限才能担任法官。其次,法官任命程序不够严格。在我国法官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命,虽然人大是立法机关,但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和社会的影响力来看,这对法官行使审判权有一定的影响。在国外,法官是由元首或者最高行政长官任命。再次,没有完善的法官教育培训制度。因为历史的原因我国法官的整体素质相对不是很高,这种情况下,完整的法官培训机构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国家现阶段的法官职业教育培训存在很多问题,比如不规范,没有针对性等等。

(三)法官廉政监督制度不完善。法官廉政建设是法院廉政建设的核心。法官作为判断是非,主持社会公道的人,他的行为必须是公正公平独立的,一旦受到某一方当事人贿赂,那么那是一种损坏法官名誉,违反法官纪律的行为。在国外,法官的薪水是非常高的,那就是所谓的“高薪养廉”。在我国,一方面是法官的工资水平较低,有的法官抵制不了物质的诱惑,自然而然就能陷进去。另一个方面,没有形成一套法官不廉洁行为追究责任制度,制度非常模糊,这种情况下,法官违规了法院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就过去了。

(四)审判活动宣传没得到充分展开。审判活动时国家审判机构行使审判权的活动,在我国审判活动的宣传仍处于形式的阶段,旁听制度,群众观摩制度都没完善。

三、解决问题的思考

(一)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建设一支高素质法官队伍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则是正义殿堂的守护神”。法官的选用关系着审判权由谁来行使,关系着能否做到司法公正的问题。正确行使权力,首先要依法正确选拔高素质的、信得过的法官来行使审判权。

1、严格标准、全面考核、竞争上岗。选拔出优秀的法官,必须

依照法官法规定的条件,确定从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学理论、庭审能力、文书制作、工作实绩几个方面对法官进行全面考核。成立法官考评委员会,通过群众推荐、论文评比、判决书评比、庭审观摩评比、职业道德和工作实绩考核,择优选拔出审判长和独任法官行使审判权。

2、学习与实践相结合,不断提高审判能力。正确行使审判权需要政治坚定、职业道德良好、法学理论功底深厚,社会经验和审判经验丰富、逻辑思维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强的法官。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把法院办成学习型组织;理论联系实际,在司法实践中,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一是要办好法院图书室,购买理论前沿的书刊,为法庭添臵法律书架,为每一个人订一份人民法院报,每年报一定数额的购书费,为开展学习活动提供物质条件。二是要每年举办理论培训班,每期半个月,理论骨干和审判长、独任法官以上的业务骨干全部参加。办班前每个人针对审判和工作实践中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好研究课题,在理论培训班重点学习理论开展研讨,结业时每人写出一篇调研、论文或案例分析。院考评委员会对每个学员进行论文答辩,并考核评议,对优秀文章报院奖励。三是要成立刑事、民事、行政、立案、执行等理论研究小组,重点研究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研究判决文书的制作,研究评选优秀论文和案例分析,观摩评议庭审活动,交流审判经验。四是要为干警提供公平竞争的舞台,为每个人提供平等竞争的舞台,充分施展才能,比学习、比工作、比经验、比能力、比水平、比贡献。

3、制定严格考核奖励标准,激励法官正确行使审判权。我们在政治学习、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理论研究、调研论文成果、驾驭庭审能力、判决文书制作能力、办案数量、质量、审理期限、综合治理、以案讲法、社会效果等方面对法官行使审判权的能力和实绩进行考核评比,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奖惩。

(二)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建立和完善监督约束机制

监督、考核促进权力正确行使。权力具有扩张性、诱惑性和腐蚀性的特点,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走向腐败。正确行使权力一刻也离不开监督。在确保司法公正机制上要着重建立以下制度和机制:

1.公开审判制度。凡是依法公开审判的案件全部依法公开审判,向社会公告开庭时间、地点、案由和审判组织,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强调一切审判活动在法庭上公开进行,当庭举证、当庭质证、当庭认证、当庭裁判,并说明认证和判决理由,法官不允许私自在庭下接见一方当事人;审判纪律、职业道德准则、违反审判纪律追究办法,利用电子大屏幕每天向社会公开播放;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坚持每周院长接待当事人和社会群众的接待日制度,广泛听取意见;聘请执法监督员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聘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并实施监督;对全院审结的案件进行每案必查,每月通报检查结果;对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和改判的案件由审判委员会逐件分析研究,发现违法审判和质量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对每件案件实行流程管理,对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向社会各界发问卷调查函走访、座谈、征求批评意见等等。

2.对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分权制约。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深深地感到:分权制约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切实保障。按最高法院的要求,把审判权进行适当分解,做到立案权和审判权分开;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开;审判权和监督权分开。把执行权分解为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判权,执行财产处臵权。权力的分解制约机制有力于防止司法腐败。3.以程序公正约束法官,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传统的司法理念是“重实体,轻程序”。程序是对法官的约束,同时又是对当事人权利的有效保护。轻程序就是轻视对法官自身的约束,忽视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要做到让当事人亲眼见到公正,亲身体验到公正,必须在诉讼全过程,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上,做到严格依法进行。法官始终坚持独立审判,始终处于中立地位。当事人依法充分行使诉讼请求权、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处分权。充分行使申请回避权、当庭陈述权、举证权、质证权、辩论权等权利。

4.院长、庭长亲自办案、观摩指导。建立院长、庭长亲自担任审判长办理重大、复杂、疑难和新类型案件的制度;观摩法官庭审全过程,对法官进行当庭监督、指导的制度;院长、庭长担任培训班班长与法官共同进行理论培训的制度;院长、庭长与法官共同开展理论研讨活动的制度;审阅评比调研、论文、判决书的制度;亲自接待当

事人听取意见的制度。促使院长、庭长在审判一线充分行使职权,保证司法公正。

(三)公正行使审判权,必须确立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

把管理的出发点、立足点、着眼点放在充分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上,放在最大限度地挖掘每个人的潜能上,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上。

1、尊重人、爱护人、关心人、理解人。每个人都有得到领导和群众尊重和重视的渴望,充分满足人们渴望受尊重、受重视的精神需求,就能调动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这些默默无闻作贡献的干警感受到自己的工作得到领导的重视,群众的认可,精神上的需求得到满足,从而进一步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并在全院形成了积极向上的氛围。

2、在目标管理中,充分尊重干警的自主选择。把工作的各项指标划分为一、二、三等三个档次,年底实现什么目标给予相应奖励。把目标选择权交给干警,达到什么档次由个人自主选择,改变了过去定目标时领导与下级对目标讨价还价的现象和目标定得过于保守的状况。因为目标是每个人自由选择的,使得每个人由消极被动状态变成积极主动状态,充分调动了每个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人的潜能得以充分发挥,各项工作都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气象。

3、突出干警主体地位,吸引干警人人参与。尊重干警的主体地位,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成立民主监督委员会,由各庭各部门民主推荐民主监督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全院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了若干名委员,民主监督委员会成立后,通过民主监督委员会章程,明确民主监督的权利,对院内涉及全院干警切身利益的大事充分行使民主权利、监督权利。

4、让干警在实践司法公正的过程中,实现自身价值。让干警完成各项审判和工作任务,而是在完成各项审判和工作任务过程中,满足精神和物质需求,实现自身的价值,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要求每人在办案和工作中边干边学习边总结边积累经验。带着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讨理论、总结经验、写出调研论文和案例分析。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正确行使

审判权关系到国家的安危,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社会正义的伸张,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着党的形象和威望。因此,掌好、用好审判权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所以,必须加强各方面的工作,全面实现公正行使审判权。

参考文献:

[1] E/CN.4/Sub/19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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