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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2018-2020 年度人寿保险
定点服务 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甲方:北京市东城区财政局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新上街2号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100027 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甲方就“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共享市级招标结果,确定乙方为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提供定点服务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2号)、《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京财采购„2010‟366号)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以下简称“招标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署本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一、定义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系指甲乙双方因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 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定点服务协议采购项目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文件,包括:本协议、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 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以下简称“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及分合同(由投保人与乙方签订)。2.“投保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投保人身保险的北京市东城区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其下属各单位)。3.“被保险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投保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具体被保险人名单根据投保人实际情况,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4.“服务”系指根据协议约定乙方承担与人寿保险有关的各种服务。本协议中有关办理时限的条款中,未指明工作日的,均指自然日。
二、保险条款:乙方承诺严格执行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备案的全部人身保险条款。
三、保险费率:本协议有效期限内,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率不得高于乙方北京市市级行 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报价,具体保险费用以投保单位实际签署的保单为准。
四、服务周期: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年。
五、竞价: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竞价流程参与竞价活动,并积极配合甲方工作。
六、服务要求:1.乙方应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2.乙方应按照双方约定时间,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保险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或其他保险凭证派专人送达投保人。3.乙方应建立北京市东城区行政单位人身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4.乙方应及时处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投诉,并建立定期回访制度,及时组织实施回访服务,每季度不得少于1次。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书信、及上门面见等。回访内容包括理赔情况、服务质量评价等,并留存相应记录。5.乙方应在协议有效期内,免费为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提供至少1次的保险专业培训。
七、服务考核评价:本项目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将建立本项目供应商服务考核评价及退出机制。甲方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项目《招标文件》对乙方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评价;若乙方考核结果不合格或违反甲方相关规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出本项目服务。
八、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甲方有权对乙方承诺的服务价格、服务承诺等与本项目相关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2)甲方有权聘请政府采购监督员随时到乙方单位检查或调查情况,乙方应协助配合甲方相关检查和调查工作;(3)甲方有权依据投保人对乙方提供的服务等问题的投诉对乙方进行核查;(4)除非乙方书面拒绝并且甲方确已收到乙方该书面通知外,甲方可以在政府采购相关业务网站和相关文件上公布乙方中标的服务价格及相关服务承诺,该信息无需事先经过乙方审查同意,且不属于对有关保密义务的违反。(5)若乙方出具的保单内容与本协议要求不符,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乙方更正;(6)若甲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现乙方服务存在重大问题或不能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单方面解除本协议;(7)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承诺按照不低于本项目服务要求的条件与投保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2)乙方负责对保险单据进行审核确认,保证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按规定投保、理赔,如因乙方审核失误等原因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同时乙方应对责任人进行相关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甲方;(3)乙方开具的保单不得违背本协议内容,不得单方面增加任何免责条款,保单涉及被保险人义务的,乙方应当进行详细解读确保被保险人理解相关条款;(4)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按照行业标准提供专业、高效的保险服务;(5)乙方对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所有数据信息保密,未经投保人书面准许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泄露,如因乙方泄露信息给甲方或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6)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7)乙方做出拒绝赔付决定时,应当向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举证并做出合理 解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予认可的,应当先行赔付,如事后证明确系不应赔付的情形,乙方可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协商返还赔付的费用;(8)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9)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但不仅限于鉴定费、评估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由乙方承担。(10)乙方提供为履行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组成专属服务团队负责人相关信息,如有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若负责人履职失误或甲方对负责人有异议,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更换合适的负责人。
九、违约责任: 1.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损失。由于乙方的违约行为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乙方进行赔偿。2.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经调查属实后,甲方有权依据《合同法》及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供应商监督考核暂行办法》和本协议相关内容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违约行为包括:(1)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2)违反本项目服务承诺给投保人提供相关保险服务的;(3)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有瑕疵的;(4)被投保人或其他供应商有效投诉的;(5)提供虚假单据、发票及相关凭证的;(6)不积极配合甲方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7)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甲方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1)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2)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赔偿金;(3)单方解除合同,取消其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4)乙方违约行为同时违反法律的,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对其进行处罚;(5)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协议的变更、终止与解除:1.出现下列情况时本协议自行终止:(1)本协议正常履行完毕;(2)甲乙双方协商终止本协议的履行;(3)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4)乙方违约不履行协议条款,协商又不能解决的,乙方赔偿损失后,协议终止。2.协议期内乙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否则应负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如乙方因故需终止协议,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变更、提前终止或解除本协议。3.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发生任何以下一种情况,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取消乙方本项目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对于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1)投保人对乙方的违约反馈意见或投诉中,情节严重的;(2)在实地检查中发现乙方重大违约违法行为,严重损害投保人利益或政府采购形象的;(3)乙方任何不符合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2018-2020年度人寿保险定点服务政府采购项目标准本的情况,在本协议签订后被甲方发现的;(4)乙方未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相关部门处理并经甲方核实后认定的;(5)乙方将此定点服务供应商资格及委托权限向第三方转让;(6)乙方出现本协议“
九、违约责任”中所列违约行为达到3(含)次以上。
十一、补充条款:1.有关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以书面形式作为本协议附件,该附件与本协议有同等法律效力。2.凡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文件,包括附件和补充协议等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与本协议冲突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补充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3.不可抗力指以下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海啸等。(2)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等。
十二、纠纷解决方式: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争端,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三、协议生效和份数:1.除非协议中另有说明,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2.本协议正本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传真: 传真: 电话: 电话: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